商场物业纠纷已有结果,大部分小业主获赔1000多元至10万多元不等的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张伟湘报道:最近,在中山富泓商场物业纠纷(请见本报前期系列报道)中获胜的约10位小业主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而另一部分小业主则选择了继续上诉。该纠纷因涉及香港、澳门等地的数十位业主而震惊港澳。今年3月至4月间,首批小业主获法院一审判决。几乎大部分小业主都获赔违约金,金额从1000多元至10万多元不等。业主的代
理人、广东红棉律师所梁伟生律师认为,造成违约金差异巨大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小业主们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内容不尽相同。由于部分判决后,小业主和开发商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因此,这些判决已正式生效,约10个小业主凭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山富泓商场位于中山石岐西郊,为当时全国大型牛仔服装批发市场之一,2003年11月,当地政府宣布将全国第一个香港产品特色市场设在该商场。商场开发商与小业主的纠纷始发于2年前,由于种种原因,业主纷纷撤场,原本热闹的富泓商场日渐冷清。2004年10月,100多位业主将商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
记者从申请执行的小业主处获得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显示,当时业主们主要向法庭提出三项请求,首先是开发商应立即办理房产证,其次是开发商向购买了商铺的业主支付违约金,再次是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其中,一位获判赔金额最高的业主诉称,他在2000年8月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他向开发商购买两间商铺,面积均为25.712平方米,房价均为22.5万元,开发商必须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他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为他办理产权证书。但是,合同签订后,该业主周某依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开发商却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直到2004年4月2日开发商才取得富泓商场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因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需向周某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反诉业主
开发商则辩称,原告房产证未能办理的原因在于原告至今没有交齐铺款,且没有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在原告,被告仅有协助义务。原告不仅未履行办证义务,且在被告两次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以致房产证至今不能办理。同时,开发商当庭提起反诉,认为原告自2003年4月起就开始拖欠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并且长期不开门营业,严重违反了已公告的富泓商场经营公约和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业主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义务,向开发商付清不开铺违约金36600元,并向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申请办证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驳回开发商要求业主支付不开铺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的判决是:开发商需向业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协助办理商铺的房产证。目前,法院已受理了10位业主的执行申请。律师说,法院执行开发商办证案的过程一般是直接由法院发函给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办证义务,如果开发商不予理睬,法院可指定其他人代办,而办证费用将由开发商支付。(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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