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益职工状告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案二审终结
本报讯 记者 陈莺实习生张涛报道: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原职工尹延国等人告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胜诉为终结。但该案也引出了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急待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
一审败诉
尹某与广州顶益的其他员工,在2004年5月21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该公司自1994年以来一直没有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请求督促办理并予以补缴,又委托律师要求其依法督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04年6月两次向顶益发出通知,要求顶益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但顶益收到通知后并没有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于2004年7月16日向顶益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顶益于2004年8月3日在建设银行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户,并于8月16日为尹某设立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8月19日,尹某向越秀区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督促顶益为其缴纳历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已构成不作为。2004年11月16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审反败为胜
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收到被上诉人的投诉后至上诉人起诉前一直在督促顶益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补缴手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督促下,顶益已办理了单位公积金总帐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另外也无证据表明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故意拖延履行职责或不予答复的情形。因此,二审认为,在顶益于2004年8月16日才设立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即于同年8月19日起诉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督促顶益为其缴纳历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已构成不作为,显然是事实依据不足。
公积金案引出深层问题
此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代理律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清言称,尽管该案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胜诉为终结,但此案却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职工遇到企业不为员工按时缴纳公积金的案件时,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职工与企业因欠缴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纠纷,可否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类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些问题都须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穗风/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