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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可享诉讼主体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2: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翠湖山庄物业管理权案成经典案例本报讯记者张伟湘 通讯员穗法宣报道:轰动一时的翠湖山庄物业管理权案最近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2004年十大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在广州首次确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时,翠湖山庄业主委员会以广州市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为由诉至法庭,法院判决认为: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可享有法定的权利。

  据悉,翠湖山庄由升恒公司开发建设并委托恒和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3年,翠湖山庄业主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恒和物业公司既不退出小区,又拒绝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和相关物业管理档案材料、物业管理专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等,造成两家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对峙甚至产生冲突,新的物业公司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2003年2月,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终审判决,依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给予了确认,并判决恒和物业公司、升恒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和相关物业管理档案材料、物业管理专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维护了小区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

  法院点评此案时认为:近年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虽然绝对数量不大,但升幅却很大。目前,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并实施,但物业管理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很难在立法上短期内完善。对法院而言,不仅要克服法律不完善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判决协调好各方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法院依法确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范例。

  (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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