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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卖不租发展商说了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13:2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前段时间,佛山有个楼盘的发展商把所有的地下车位都封了起来,再不出租给业主,而是以高出市场价很多的价钱出售,业主接受不了这个价格,但不买的话就没有地方停车,为此便起诉发展商,而发展商则称,车位的产权是他们所有,想租想卖都是他们的自由。

  律师:车位是必须配备的公共设施

  这个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发展商对车位这一物权行使的范围有多大?有没有不让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有关这一问题,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认为,有关停车位的纠纷层出不穷是因为相关法规不完善,导致了对车位性质界定不明晰。虽然很多楼盘的停车位产权都是属于发展商的,但停车位是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小区规模和档次来规划和配备的,其目的是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必须的停车服务,与会所等公共设施一样,停车位也是住址小区里面必须配备的公共设施,业主享有停车权。那么,发展商对车位物权的使用是不是要考虑到车位规划的初衷?如果发展商可以自由出卖车位的话,业主可能会因为价格过高而买不了车位,或因为车位出卖给小区外的人而停不了车,这就违背了规划的初衷。有关停车位的规定,公安部、交通部和建设部都有参与制定,也就是说车位是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应该与粮食等物资一样受到严控,不能炒卖。从发展商行使物权方面考虑,即使车位可以卖,但也必须有法规保证,车位是卖给小区里面的业主,如果卖给非小区业主,也必须出租给小区业主,保障他们的停车权。开物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律师何金穗也认为,目前车位的服务概念是被模糊了,如果发展商在楼书中承诺了为业主提供车位服务,那就表示他有这方面的义务,对应的,就意味着业主有使用车位的权利。有关法规也有不完善之处,没有明确车位配置后在哪个范围内使用。因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车位应该像粮油物资一样受到严控,不能炒卖?

  法律不支持车位投资的暴利

  去年11月15日起,广州开始实行新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住宅小区月保费由原来的最高限价600元降至最高限价400元,公共露天停车场总体收费标准下调。陈敏认为,政府制定停车费的标准为的就是要让业主用得起停车位。停车费上限的调低,就表示法律并不支持车位投资的暴利,而且也有相关法规规定,个人和单位兴建公众停车场的,要申办停车收费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收费。也就是说,从租赁方面来看,车位投资已没有什么大的空间。

  发展商:只要有产权就可以卖

  由于没有法规明确车位的权属和使用权限,发展商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大有不同。据番禺一发展商介绍,车位可以分为露天和地下两种,从产权上来说,只有有上盖的车位发展商才能卖,露天的只能用于出租。他认为,目前没有法规对发展商怎么处理车位的问题做详细约定,也就是说发展商可以任意处理车位,卖给谁和租给谁都可以。他说,车位投资其实有很多种形式,并不只是简单的租售,有些投资者大批买进地下车库,改建成仓库或商铺,这之间的利润不低,因此车位投资才会这么受欢迎。至于对车位收费的新标准,该发展商认为,条文中所提到的400元/月的上限是指管理费,而非租金,租金是可以按照市场情况调整的,在广州的话,投资车位出租还是很有前景的。另一发展商称,该盘出售的车位不多,买家也多是自用为主,租价和售价是按照市场来定的。而市区一楼盘的负责人则透露,从发展商的角度出发,地下车库都是以卖为主,为的是尽快回笼资金,卖不出去的才租。对于车位的配备初衷,他认为,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卖给业主,业主拥有的也只是优先权。点评:上海市去年年初开始实施《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里面规定,开发商只能把地下车库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其中提到,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附属地下车库需转让的,应在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与本商品房小区内的预购人或买受人约定明确;需出租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租赁给本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商品房承租人。这一法规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有关车位的使用权问题,保障了小区业主的停车权。但广州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细则出台,陈敏认为,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广州的车位问题存在着很多隐患,随时有可能爆发,因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对这一问题多加关注,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记者 曾冬梅 实习生 崔奕芳)(蕥 嬉/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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