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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月薪打折 一家娱乐公司营运总监维权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23:1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特约通讯员 黄懿清)娱乐公司营运总监老马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载明月薪一万,但公司却以每月5000元给付工资,并称公司公章保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上盖了章,老马无奈之下将娱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娱乐公司支付老马2007年4月的工资差额5000元,支付老马2007年5月1日—5月7日的工资2608.70元。

  老马称,2007年4月2日起,他在娱乐公司工作,担任营运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4月3日,约定月薪10000元。2007年5月8日,老马主动离职。其间,娱乐公司仅支付工资5000元,剩余工资至今未付。老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工资金额,要求娱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资5000元;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2666元。

  娱乐公司称,老马的劳动合同上所载的工资金额未经过公司法人及董事会确认,合同印章是公章保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老马要求加盖的。公司总经理曾明确告知老马,在公司筹备期内,老马的工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10000元支付。2007年4月2日—5月7日,老马在娱乐公司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迟到、早退,且没有尽到作为营运总监的职责。2007年5月初,公司董事会根据老马的工作态度及违纪情况,确定老马的工资为5000元,老马对此已经接受并领取,故公司并未拖欠老马工资。

  法院认为,娱乐公司说合同未经公司法人及董事会确认,是公章保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但却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即便娱乐公司的这个说法属实,保管员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娱乐公司承担,故法院对娱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老马在娱乐公司处工作至2007年5月7日,娱乐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支付老马2007年4月及5月1日—7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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