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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写下工资保证书低于最低标准属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 16:16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为得到工作,林某给单位写下保证书,承诺愿意接受每月300元的工资。一年后,林某被辞退,遂要求单位按照4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单位不同意,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5月25日,晋中市榆次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保证书为无效文件,单位应补发工资差额。

  2005年5月20日,林某到榆次区某商贸公司应聘保安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写了“同意每月发给300元工资”的保证书。当日,林某即被该公司聘用,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6年5月20日,商贸公司和林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次日,林某要求公司按每月42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结果遭到拒绝。为此,林某向榆次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商贸公司补发林某工资差额1440元。商贸公司不服,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应补发工资差额。理由是林某已经同意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仲裁裁决其补发工资差额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官说法:

  虽然林某和商贸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商贸公司每月发给林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0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虽然林某写了“保证书”,但这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本报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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