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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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9:46 法制日报 | |||||||||
本网南京4月27日电 见习记者 吴晓锋 江苏鸿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某,在职期间违反协议约定,跳槽到生产同类产品的浙江宁微轴承有限公司任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丁某给付被告鸿泰公司违约金5万元;赔偿被告鸿泰公司损失15万元;宁微公司在1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1月6日,丁某与鸿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03年2月11日签订保密协议。合同约定鸿泰公司聘用丁某为其下属企业东阳公司副总经理,期限至2006年11月5日;丁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年内,不得为与鸿泰公司生产、技术、销售业务同类经营的其他相关企业服务,如违反合同约定,侵害鸿泰公司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鸿泰公司损失。2004年8月,丁某以出差为名,擅自离岗到宁微公司从事轴承销售工作。2004年11月,鸿泰公司向丁某发出要求其到岗上班的书面通知,遭拒收。2005年4月26日,鸿泰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追究丁某及宁微公司的责任。丁某提起反诉,要求鸿泰公司支付工资、办理养老保险等。2005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鸿泰公司支付丁某工资5123.21元;丁某支付鸿泰公司违约金5万元,赔偿鸿泰公司损失4.5万元;宁微公司赔偿鸿泰公司10.5万元。丁某及宁微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已明确约定,其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丁某系鸿泰公司作为人才聘用并享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鸿泰公司为其提供了业务培训,亦享受了住房补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违反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造成鸿泰公司损失,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鸿泰公司要求丁某、宁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成立。原告丁某要求鸿泰公司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