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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8:10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夏岚报道:女性怀孕是自己的事,用人单位是否应为此承担责任?保姆在雇主家受到伤害,是自认倒霉还是由雇主负责?学生实习是劳动过程还是学习环节,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能不加班吗?明日,这些劳动法中的热点问题都会得到专家的解答。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可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明确的保障。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了约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有了《劳动合同法》,我们该如何维权呢?本报特意邀请南昌市劳动部门的专家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读者可于6日下午3:00~4:00拨打本报的四部热线电话:0791-6849539、6849801、6849691、684932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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