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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试用期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5:28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6日电 (冯兆君) 炎夏来临,不少单位开始为职工提供各类防暑降温待遇。有关劳动保障专家指出,试用期职工也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根据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80)劳总护字65号),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
期职工应同样享受防暑降温费。

  据介绍,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此外,还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对于室外作业,应避开午间高温时段。一些高温工作岗位,根据天气的变化情况,还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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