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就业者每年可减税4800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1: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乔俊楠)自今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再就业政策,推出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和帮助下岗人员,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促进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变化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中,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具体确定。按照粤财法〔2006〕42号文的规定,广东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变化二:新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变化三:新政策扩充了对下岗失业人员规定的范围。除原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外,新政策还规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