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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08:23 每日经济新闻

  新华社

  前不久,上海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老黄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保守技术、生产、经营秘密,在离开企业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若违约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家企业还规定,全厂所有技术人员都必须签订这份协议,“谁不签协议谁就下岗”。

  据悉,上述情况并非个别现象。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就此指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竞业限制时,必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约定这方面的内容,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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