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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跳槽遭遇竞业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08:34 深圳商报

  “金蝶”前高管跳槽“用友”被裁定支付违约金

  金蝶前高管跳槽用友遭遇竞业限制的门坎。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内知名软件公司金蝶起诉其前西南区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廖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廖某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用友软件公司及其他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廖某某须向金蝶公司支付违约金39960元。

  风波缘起

  当年辞职当年跳槽

  记者从金蝶方面了解到,廖某某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在2005年初调任金蝶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掌管全国的售后服务之后,其工作绩效不能令公司满意,迫于工作压力廖某某提出辞职。同年9月,廖某某离开金蝶公司,并于12月加入用友软件公司。

  “这将不可避免地、必然地侵犯金蝶公司的商业秘密。”金蝶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廖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书》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12月,金蝶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廖某某继续履行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金蝶以此条款为由,要求廖某某离开用友公司,并向金蝶赔偿10万元人民币。

  员工说法

  廖某某:协议“无效”

  廖某某并不认为自己违反了与金蝶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廖某某认为,虽然他与金蝶软件签有竞业限制条款,但该条款对申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因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就业而支付的代价,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员工支付的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虽然金蝶软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员工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显然金蝶软件乱立名目,刻意规避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义务,同时自己每月的工资条中也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项。据此,廖某某的代理律师李迎春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仅对廖某某无约束力,同时,金蝶还侵犯了廖某某的择业权。

  公司说法

  金蝶:协议“合法”

  根据廖某某的推理,似乎可以说明其与金蝶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廖本人也不受竞业限制有关条款的限制。

  然而,金蝶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双方签署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该人士称,首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因此金蝶与廖某某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是公平合法的。

  其次,金蝶已依据约定履行了支付竞业补偿金的义务,而双方签约后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记者了解到,金蝶与廖某某在共同签署确认的调薪文件中不仅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随廖每月工资一并发放,且有廖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为证。

  仲裁裁定

  跳槽者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作出的裁决(深劳仲案[2005]2242号)认为:金蝶公司与廖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区域总经理服务合同》以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金蝶公司和廖某某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廖某某先后担任金蝶公司西南区总经理兼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以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从事的工作岗位是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金蝶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廖某某应自觉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廖某某离职后到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友软件公司工作,必然会侵犯金蝶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合同的规定,应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林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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