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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对国有产权转让作出具体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0:17 解放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专电(中国证券报记者 郭凤琳)国务院国资委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对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并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

  在这份名为《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中,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从今年4月初至9月底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其内容包括: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等等。

  《方案》还提出,在2006年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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