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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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6:3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4月6日电 (记者 高路) 近来,不少职场新人陆续进入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在各地签约高峰来临之际,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不时发生。供职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时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小宋已经拥有劳动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继续凭借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加以阻挠。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劳动者:“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误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