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金童的一封公开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06:36 21世纪经济报道

  Peter Singer

  近年来,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西班牙都承认了同性之间的婚姻。另有几个国家以类似的法律效力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更多的国家制定了法律防止在住房和就业方面基于个人性倾向的歧视行为。然而在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印度,男性之间的性行为仍然是受到法律制裁,可判终生监禁的罪行。

  当然,印度并不是唯一对同性恋保持严厉惩罚的国家。在一些伊斯兰国家——例如阿富汗、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和也门,同性性交最高可判死刑。但对于将宗教教义引入刑法的国家,保留这样的法律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不管外人对此可能会有多么遗憾——而印度这样一个世俗的民主国家的这种做法则有些令人费解。

  任何一个走访过印度,并观赏过寺庙中那些常见的露骨性爱雕刻的人都明白印度教传统中对性的态度比基督教要温和。印度禁止同性恋可以追溯到1861年,当时英国人统治着次大陆,并将维多利亚时代的道德观强加于其上。所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英国早就解除了相关的禁令,而印度却依然保留着这一殖民法律的遗策。

  所幸的是,禁止同性性交的法律在印度并未得到执行,但却成为对同性恋者进行讹诈和骚扰的工具,并使得对人们进行HIV和艾滋病教育的组织难以开展工作。

  《金童》(A Suitable Boy)及其它优秀小说的作者Vikram Seth最近发表了一封致印度政府的公开信,呼吁废除将同性恋定罪的法律。许多印度知名人士在信上签名,包括诺贝尔奖得主Amartya Sen在内的其他人则对此给予支持。对该项法律的司法质疑现已提交到了德里的最高法院。

  几乎就在印度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生效的时候,约翰·史都华·米尔正撰写着他那篇脍炙人口的文章《自由论》。他在文中提出了如下原则:

  “……违背文明社会中任何一名成员的意愿,对其施以权力约束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其危害他人。他自身的利益,不论是身体还是道德上的,都不足以成为(受到权力约束的)原因……他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思想。”

  米尔的原则并未被所有人接受。二十世纪杰出的英国法律哲学家H.L.A. 哈特部分赞同米尔的原则。米尔认为个体自身的利益,“不论是身体还是道德上的”皆“不足以引发”国家的干预。但哈特认为如果个人容易忽视其自身的最佳利益,且对其自由的干预程度轻微,那么个体的身体利益足以成为国家干预的理由。例如,国家可能会规定我们在驾车时系好安全带,或在骑摩托时戴好头盔。

  但哈特在法律的善意严苛和法律道德主义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线。他抵制以道德为由对不会导致身体损害的行为加以禁止的做法。在他看来,国家不应该以道德为由将同性恋定罪。

  他的观点中的问题在于不容易明白为何法律的善意严苛是可行的,而法律道德主义则不是。这条界线的捍卫者们声称国家应该在众多的道德理想之间保持中立。但这样的中立真是可能的吗?如果我是法律道德主义的支持者,我会说毕竟这样一个道德判断——可能是受到广泛认同的——即骑摩托时让头发随风飘扬的价值远远低于翻车时头部受伤的风险。

  对于禁止同性恋的更为强烈的异议在于否定其核心诉求:即同性之间的自愿性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有观点认为同性恋因为“非自然”所以是错误的,甚至是“对我们性能力的扭曲”,而性能力按理只能为生育的目的而存在。但我们或许也同样可以说使用人工甜味剂是“对我们味觉的扭曲”,而味觉则是为品尝可口的食物而存在的。我们应该谨防将“自然”等同于“利益”。

  就因为同性性行为不能导致生育就认为其不道德吗?以此为由在印度这样一个人口稠密的国家禁止同性性行为未免过于奇怪。印度提倡避孕和绝育。如果一种性行为为当事人带来满足,而又不危害他人,那么它又有什么不道德的呢?

  因此,禁止同性恋行为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国家用法律来实行某种道德观,而在于该法律是建立在认为同性恋不道德的错误观点之上。

  (作者系普林斯顿大学的生物伦理学教授。版权所有: Project Syndicate,2006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