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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明年进入立法程序(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 16:14  法制日报

  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并不过时

  有人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五项权利太大了,职代会能审议和决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事、能选举老板吗?

  郭军认为,企业劳动关系是由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共同构成的,如果劳动关系问题都由所有者、经营者决定,就会造成劳动关系失衡,产生严重后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解决这些问题是最好的形式。”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听取报告、审议建议、审议否决、审议决定和选举监督等职权,表现在参与企业管理的多个层面上,这些职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企业的确会有所不同,但是也有共同的方面。过去的审议决定权是指企业的福利基金的使用,现在很多企业没有这个东西,但是审议决定权依然都有,即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决定。在生产经营方面、在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审议建议权,在任何企业都是可以有的也应该有的。

  “职工代表大会也不会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产生劳资相持不下的局面,因为最后采取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郭军告诉记者。

  郭军说,职工代表大会在最低层面上也是给企业搭建了一堵“防火墙”,因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制度,职工有自觉遵守的意愿和基础,不会形成劳资双方的直接冲突,即使依照这样的规定解除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营者可以指出这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经营管理者与职工过不去。

  全总力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有人说,职工代表大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实行。因此,职代会制度在其他性质的企业中不适用。专家指出,这是错误的认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存在的不适应,不等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适用于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据介绍,在改革开放的前夕,我国就对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当时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当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自然也未能进入法律调整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一度“老板养活了职工”、“投资者是上帝”、“谁投资谁所有谁说了算”、“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等说法流行一时,对民主管理则嗤之以鼻。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被视为过时的老古董,企业民主管理跌入低谷,一度全国仅有二十几万家企业实行了职代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完善,企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主管理的积极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了民主管理的理念和制度。据统计,到2007年9月底,全国有108.6万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其中,非公有制企业70.9万家。

  此外,厂务公开制度不断深化,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已达94.5万家,其中,公有制企业13.3万家,非公有制企业62万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全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有8.5万家,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有8.3万家。

  郭军认为,目前实践的发展已经走在理论和法律的前面,应该尽快把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科学认识和制度尽快变成法律法规。

  据悉,全总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条例的制定进行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立法建议稿,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力争早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我们希望能够在2009年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郭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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