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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公允性岂能流于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1日 15:42  上海国资

  沈立群

  如果交易主体都在市场内进行非市场化的交易,那么,全社会所期望的产权交易市场将何去何从呢

  来看一宗真实的案例: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均为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7%股权,标的企业持有转让方93%股权,两者交叉持股,具有关联关系。标的企业注册资本6250万元,帐面净资产28000余万元。在此次交易中,转让方拟将所持有标的企业的3%股权转让给标的企业的另一个属性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因此,转让方也按规定对该标的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后净资产为55000余万元,按照3%的股权比例折算应为1600余万元;然而,由于转让标的为非国有属性的股权,此次转让未采用挂牌交易方式而直接协议成交,交易价格为337.5万元。

  此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交易双方具有主体资格,该转让行为已得到了各自内部合法审议,转让方案合法,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受让方,以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受让非国有属性的股权,“并没有给国有资产带来任何损失,反而使得国有资产得到极大的增值”,由此认定,本次交易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权益性资本的交易平台,具有公共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属性。所谓公平交易是指交易行为依法合规,循于情理;所谓公允价格,是指交易价格公平恰当,循于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由相关规定和规则来加以维护,公允价格则一般由资产评估机构对产权标的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确定产权交易价格的参照依据,再通过市场询价后形成。

  进场交易应当是公开交易,转让方借助交易平台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对称,发现更多的投资竞买方,经过询价乃至竞价,充分发现市场价格,这无疑可以更加透明、更加充分地实现产权标的的公允价值。因此,切实维护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体现交易平台市场化功能和市场公信力的重要标志。

  上述案例是一宗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是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标的企业是转让方的大股东,受让方又是标的企业的股东,此宗交易的相关三方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关系。正因为存在这种显性和隐性的关联关系,致使此宗交易的定价明显偏低,客观上造成了第三者对产权交易市场显失公允性的质疑。

  市场化的交易平台出现了显失公允的产权交易,有悖于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试问:如果将上述案例中确定的337.5万元作为转让3%股权的底价,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那么实际交易价格又将怎样?

  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载体是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产权交易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例所形成的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以显失公允价值的交易价格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标的企业的内部股东,是否存在规避投资收益相关税收的可能?既然进场交易,应当公平公允,交易平台又怎么可以因受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而网开一面?试想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若以明显低于本地区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交易,是否能以此规避相关的交易税收,并取得房产登记部门颁发的相关权证?

  如果交易价格失去公允价格的意义,如果交易行为仅仅是形式上、程序上的合规,如果交易主体都在市场内进行非市场化的交易,如果交易平台的市场公信力无法显现,那么,全社会所期望的产权交易市场又将何去何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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