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 管理 > 股市观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特权阶层福利吗 > 正文
独立董事制度,曾被作为“救济”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剂灵丹妙药引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但我国内地正式实行该制度十年以来,良好的初衷并未完全实现。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大股东或管理层滥权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权利来源、履职的内外部环境存在缺陷,激励与责任失衡等因素,独立董事往往履职不到位成为“花瓶”,并因此屡遭诟病。更有甚者,有些独董因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背离了自己的信托责任。中国的独董制度似乎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面临新方向的选择。
监管部门显然注意到问题的存在。例如深交所日前就修订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新细则是对独董任职独立性条件实质审核的收紧。
反思独董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前行。事实上,独董制度的完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予以推进。虽然相关部门此前也提出过个人竞聘、成立独董协会等选聘举措上的创新设想,但在选聘来源、选聘方式、薪酬设置等方面,是否存在创新完善的可操作空间,能真正确保独董的独立性?在现有框架下,上市公司或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应如何通过恰当的治理制度和机制安排,让“独立又懂事”的独董脱颖而出,真正发挥作用?
主持人:
本刊记者 许艺峰
讨论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I刘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I胡汝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I田炳福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合伙人I潘亦藩
让公众股东遴选独董
因为独董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但其不是中小股东选聘的,怎么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具体操作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大股东回避表决。这样的制度创新可以尝试,并且这种努力不仅来自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也可加以引导
文|刘俊海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十年来,客观地说,制度设计的基本效果达到了。绝大多数独立董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这是主流。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正视和解决其间存在的很多问题。
首先是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独董究竟是保护公司的利益还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要不要考虑大股东利益?我认为,独董的天职是要维护公司利益,而公司利益包括了控制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等。如何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是独立董事履职的学问和艺术。这一点,中国的独董在实践中做得还很不够。
其次,选聘机制亟待进一步改革。现在大股东推荐、大股东选独立董事的方式肯定是有问题。非控制股东选独董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谁是小股东?非控制股东如何决策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明确。
再次,独董的责任和激励严重失衡。无论从与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还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独董的薪酬普遍过低,从而缺乏开展勤勉日常监管的内在动力。要知道,独立董事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独董在履职过程中,既要看材料、开会审议,还要时不时出谋划策。现在哪怕普通的蓝领月薪也有五六千块,何况是参与复杂公司治理程序的独董?同时,上市公司对独董知情权的尊重还很不够,通常不给其提供调研的机会,独董也不可能每次自己掏钱去调研。
此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都是监督,那么如何划分权责?
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因此现在反思中国的独董制度,具有迫切性。我认为,撇除独董本身的素质,要想真正提高独董的独立性和履职效率,需要从制度安排和微观机制上,真正下决心加以改革。
首当其冲的就是完善公司法,时至今日,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新公司法需要将独立董事制度规制得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是证监会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也应该考虑进一步完善修改,建议方向是同幅度加大激励和责任的力度。独董激励机制至少应参照中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有了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一年3万块钱报酬怎么可能和起码几个亿资产的监督责任对等?相应地,独董也要承担更大程度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呼吁证券监管支持成立独立董事协会。
第三,完善独董的选聘机制。首先,独董从哪里来?现在上市公司找独董主要靠私人关系,依赖亲缘、业缘、乡缘等,没有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件大事去抓。事实上,应该找专业最棒的,例如会计、财务、法律、管理界人士,或者是优秀的学者和退休的机关干部。有的独董一提名字大家都不知道,他能是最棒的吗?至于学者,央企监事会现在连一个学者都没有,这是一个遗憾。学者有学术声誉的制约,干得不好在圈内就很难再获得认同;而且学者也迫切需要从实践中汲取素材来完善其理论。其次,选聘什么样的独董?我认为,一要学有专长,二要人品端正,三要有责任感,四要有丰富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经验,五要有风险意识。有的独董胆大不履职,不敬畏法律,也不怕股民的谴责,这是不行的。第三,采取怎样的选聘方式?我认为还是要依靠市场选择,尤其要鼓励公众股东在遴选独立董事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因为独董要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但其不是中小股东选聘的,怎么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具体操作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大股东回避表决。这样的制度创新可以尝试,并且这种努力不仅来自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也可加以引导。
最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董事会召开频率,给独董及时提供真实的职务信息。现在很多独董和高管、中层管理干部缺乏联系和沟通,独董很少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去调研了解真实信息。这样一来,议事必然是雾里看花,这是最大的问题。但改变这一现状,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内涵,制定规划,增加投入,经常主动组织独董深入基层,到现场调研。
(本刊记者根据采访录音整理)
选聘不如激励,激励尤须持股
要让未持有该公司任何股票的人有很强的动力去勤勉尽责,几乎不可能。因此,我一直主张独立董事薪酬的大部分应以持股形式支付
文|胡汝银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相对于大股东和内部管理层而言的独立。但独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不完全是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而是动力机制不完善,激励不足的问题。事实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有限,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几乎全世界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美国的外部董事,不仅数量多,而且比较独立,既不是控股股东也不是管理层的代表,但依然难免出现世通、安然之类的恶性事件。
有专家认为应该让中小股东提名、选聘独立董事。确实,我们目前的选聘机制本身也不是没有问题,但中小股东自身有没有动力去推选独董呢?这本身又成为另一个问题。而且差额选举也好,个人竞聘也好,创新选聘的这些方式即使实现,最核心的问题仍然在于,无论选择什么人来当独立董事,效果都是差不多的,根源在于“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通常来讲,上市公司是通过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独董,但是提名委员会里不少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本身的投入就很少。一方面时间、精力不够,另一方面激励不够、动力不足。所以关键问题在于激励的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应的问责机制。
如何解决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我认为,归根到底还是要改善动力机制:必须有足够的激励促使独立董事去履行董事的勤勉义务。例如在巴菲特看来,要让未持有该公司任何股票的人有很强的动力去勤勉尽责,几乎不可能。因此,我一直主张独立董事薪酬的大部分应以持股形式支付,而且自己最好还有一部分钱投入到该公司股票里,这样独立董事才会与中小股东有相同的激励,才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问责机制,客观地说很容易受局限。例如对于董事的懈怠责任,是无法追究责任的。所谓“勤勉尽责”,只有在履行忠诚义务上能够追责,但是勤勉不勤勉,这种判定、追责,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唯有形成内生机制,才能使独立董事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所在公司;而这种内生机制要通过由独董持股来实现。不一定当大股东,而作为散户有自己的资金在里面,才会在乎。
当然,如果提及防范这其中的内幕交易又是另一个问题。但从根本上讲,中国很多基础制度安排就是不到位的。例如,很多国家居民的所有财产都在自己的社保账户底下。任何人都不能把钱随意转移到其他地方去,也没有人能随便接受你的钱,否则就是犯罪。而中国这方面根本就不行,随意用他人名义存钱、炒股,或者随意向他人账户转账,都很少真正受到制约。因此,不管是对于反腐败,还是对于监管内幕交易,基础制度建设的不到位都是很大的障碍。
对于近来讨论较热的“分析师独董”现象,我个人认为,证券分析师这类人士是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一来独立董事的工作本身需要足够时间的投入;再者,对证券分析师而言,公司管理、资本运作都不是其专长。证券分析师兼任独董,这是国内特有的现象,国外似乎没有这种先例发生。可能有些上市公司希望更多人来买其股票,这其实是一种扭曲的动机,因此分析师兼任独董未必是恰当的做法。
(本刊记者根据采访录音整理)
探索独董协会制度完善选聘
只有社会责任感做根本,完善的制度做约束,合理的利益做驱动,掌握公司情况做基础,才能使独立董事正确参与公司决策,忠实、有效地履行职责
文|田炳福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独董勤勉履职方面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这是基于在现有框架下,对独董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也有案例表明,如果独董失职,将受到相应的处分。有些人意识到担任独董的风险,被“吓走”了,独董队伍出现了一定的人员流失。不过,留下来的那些独董对于重大决策能够认真去审阅议案,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履职。审议议案时,如果遇到疑义他们会提出来,充分解释之后才接受通过;有些问题可能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给予解释,当重大决策解释不清时,他们就会投弃权或反对票。
不过,外部监管的加强,并不能解决独董履职责权利不对等的突出矛盾。如今,监管部门把所有的重大决策的监督权都推到了独董身上,如关联交易等。这样看上去赋予独董的权利很大,实际上风险也很大,独董所承担的风险与其所获津贴的比例不对等。如果面临的风险过高,独董就有可能提出辞职。我原先曾在证监局从事监管工作,后来在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对这一情况感受较深。
因此,不能把行政监管的责任都推到独董身上,把独董作为廉价的中介机构来对待是不行的。独董风险越来越多的暴露,有可能引发大家不热爱这一职业,也许现在看还不突出,但长远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独董如何真正有效履职?除了监管思路需要变化外,人员的选择是首要的。有的独董表面来看能起到作用,事实并非如此。像一些高校及机构的专家,往往是以挂名的形式担任独董;他们平时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关注上市公司的事情,开会经常是“走过场”。我认为,要想真正使独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选择热爱这项工作,也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其中的人士,绝对不是为了几万块钱去做事。相比较而言,律师事务所及科研院所年富力强的人士更适合担任独董。
值得一提的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上市公司选聘曾经做过监管的人士担任独董效果会比较好。并且,从事过上市公司监管的人士比从事证券公司监管的更合适。这是因为前者从事监管工作有一定的要求,各种政策也比较熟悉,其本身的监管意识比较强。我现在任职两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对企业的情况非常熟悉,一旦有什么重要决策,能马上判断是否违规;因此公司在做决策前,希望我能从规范监管的角度给予提示。
如果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商业秘密等问题,交叉选聘独董也可以考虑。我自己就推荐过同一公司的独董到其他企业担任独董。
除了恰当的人选,独董的选聘方式很值得探讨。现在独董的推荐基本都是通过大股东,大股东总是青睐自己比较熟悉的,独董因而很难发挥积极作用。全国统一的上市公司协会成立后能够在独立董事自律、维权、管理中发挥作用。如果上市公司把独董薪酬拿出来,成立一个独董协会或是第三方组织,经费支出不受相关利益方的影响,那么由这样一个第三方机构来管理、协调独董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好一点。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机构扮演了一个“储备池”的角色——优秀的独董会获得推荐,而上市公司可根据自己对财务、法律或是并购重组专家的不同需求,去储备池主动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第三方机构最好是在上市公司协会的框架下成立,因为协会有自主管理、自主规范的自律形式,主管部门对其也有强制规范的要求。目前,有的上市公司协会已经成立了独董工作委员会,当然,在提高运行效率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提高。
上市公司应当推行独董视察制度。很多独董其实并没有对所任职公司有很好的了解,而是就事论事,对事情背后隐藏了什么并不清楚。如果能够推行独董的视察制度,除有助于了解决策外,独董每年可以有一定的时间深入企业走走看看,加深了解,能更好地进行独立、果断、正确的决策。
我不主张买董事责任险,买责任险制度相当于减轻独董的责任感。也许从独董的自身角度来说,买责任险有好处,但从整个市场监管效果来说,这样容易放松独董的责任心。
总之,只有制度的约束,有利益的驱动,有对企业基本的了解,独董更好地履职、进行决策就有保障。
独董外部选聘机制亟待建立
独董的问题尽管比较重要,但对监管层而言,还没有到迫不及待去变革的程度,独董制度可能一时间难有根本性改变。不过,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独董制度从选聘、激励等方面能够通过种种创新得以完善
文|潘亦藩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定位尚不是非常清晰,究竟是咨询者,还是监督者?在我看来,独董的角色应该定义为“有咨询能力的监督者”。作为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该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意见解决问题;当大股东或内部管理者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时,独立董事就应像监督者一样,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上发表意见、行使权利。
虽然我在新加坡上市公司担任总裁的时间不长,但对那些独董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们很能照章办事。事无巨细严格认真、强调规范,例如采购这种细节,他们也会提出“买软件绝不能买盗版”之类的意见;而当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一定以社会利益为先。当然,这可能跟整体的法制环境和文化氛围也有关。
除此之外,我总体感觉,我国的独立董事整体还不够专业。这主要源自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来由大股东“钦定”的“人情董事”,很难保证“专业”。对独董本人而言,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如果某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请你出任独董,你说你拉得下脸吗?所以,在人情观念太重、法制环境又不太好的情况下,你不自觉地就成了“人情董事”。
二来盲目追逐“名人独董”,也难以保证专业和尽责。首先名人太忙,没有时间、精力履职。其次,现在不少担任独董的名人是只研究宏观层面的,或者虽然研究管理但完全搞理论的,对微观层面的实际经营运作并不熟悉,并不是“有咨询能力的监督者”。这些独董能发挥多大作用也够呛!所以更适合当独董的,还是那些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专家,能真正起到决策定位的作用。
尽管很多问题存在,但是我预计,独董制度可能一时间难有根本性改变。可能对监管层而言,独董的问题尽管比较重要,但还不算急促。中国资本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独董制度还没有到迫不及待去变革的程度——独董顶多成为摆设。独董能够发挥多大作用,跟上市公司的质量、股市环境等也都有关系,很多问题的根源上市之前就埋下了。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独董选聘、激励制度能够通过种种创新得以完善。
例如在选聘方面,如果建立“独立董事池”,实行外部选派,其结果肯定会优于目前实际大股东配置的方式。但选派主体是谁,如果成立独董协会由谁出面、谁来运营、谁能入围等,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假如外派选聘机制形成,薪酬激励方面也应作出相应安排。例如,规定统一的独董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在规范履职的前提下,对独董津贴的固定部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独董自身等情况设定上下限指导。再如,把上市公司分类,根据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等设定薪酬机制与范围以及退出机制。
有观点认为,作为激励可考虑给予独立董事期权或期股。如果确实能促进独立董事加强投入,甚至发挥到执行董事这么高的作用,给期股、期权都没问题。但也要防范负面的情况发生,例如可能加剧内部人情,导致配合大股东好的独董,能够拿到期权、期股;配合不好的,反而拿不到。而设置合理、可行的评级机制很有难度。不过在独董职责范围之内,赞成票、反对票都是记录在案的,对公司带来正面效应的,是不是可以考虑转化成期股,这似乎具有一定操作空间。但目前证监部门对于独董的期股期权激励,原则上相关规定存在缺失。
国内确实有上市公司自行推出中小股东推选独立董事的举措但后来不了了之的例子。一个出发点好的制度,却因为中小股东难以形成合力而无法落地。尽管如此,在独董的问题上,上市公司之外的决策权重还是应该增加。如果独董协会之类的机制得以建立,并在各地区设立分会,促进这个群体的自我约束与发展,并推出民间行业的规范准则,各方面做文章的空间都会很大。
现在独立董事只要接受四天培训就可以上马,业务熟练程度还不够。然后就是两年后再培训一次。如今经济发展那么复杂,动态状况那么多,多建立培训、交流的机制,对于独董履职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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