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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德国副总领事卜布:投资德国需要企业战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9:42 《小康》杂志

  投资德国需要企业战略

  ——专访德国副总领事卜布

  投资德国,要考虑是否有熟悉德国的人才,技术能否符合德国标准,产品销售市场等等细节问题。

  ★采写/《小康》记者 张辉

  德国企业在中国

  服务业需进一步放开

  目前德国进驻中国最少的是服务行业,因为这方面还有不少障碍,等中国服务业完全开放了,再大批进入。

  据了解,上海有10~12家德国银行,但都是以办事处形式出现,没有人民币业务和面向中国企业的贷款业务。卜布掌握的信息是,两家德国银行买了两家中国银行的股份,一家是民生银行,另一家是四川的银行。“他们的主要业务还是面向德国的企业,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德国银行还没有落户。还有保险业,真正的业务也受到限制,没有真正展开。”

  在卜布看来,中国以前的服务业完全封闭,本身的行业也不完善,不自信,害怕外资进入后不是对手,因此设置了种种限制,比如外资银行不能建立分行,不能够买中国银行很多股份等。他建议应该继续加大开放力度,同时中国自己的服务行业也要不断努力赶上。

  法制环境有待改善

  卜布认为,中国的法制环境不太完善,投资促进体系不透明,也不统一。有些地方政府夸大宣传,造成企业没有整体的判断,得不到关于整个中国或者区域性的信息。

  另外,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缺乏,有一些机构和法律正在建立和健全,但实施和监督还不是很到位。这对于中小企业是很危险的——很多研发经费的投入,才得出一两个产品,但如果得不到保护,被复制和剽窃,这些企业很容易陷入经济危机。

  还有中国高级蓝领工人缺乏。卜布解释说,德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需要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很多德国企业抱怨,中国白领很多,却很少有资质的有技术的蓝领,因此中国应该考虑在技术人员和工程师的培训上加大力度。

  资料

  ● 2005年中德贸易总额达到632.5亿美元,预计2010年中德贸易额将达到翻番的目标。

  ● 2006年上半年中德贸易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双边贸易总额达347.95亿欧元,同比增长28.09%。

  ● 中德贸易额由建交初期的2.7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541亿美元,32年间增长了200倍。中德贸易额占中国对欧盟25国贸易额的30.5%,为法、英、意三国贸易额的总和。

  ● 截至2005年6月底,经商务部批准或在商务部备案的我在德投资总额达1.45亿美元。投资项目集中在服务贸易领域,尤以外贸公司为主,其它项目涉及船务、咨询和个别生产加工业。据德方统计,中国实际在德成立的公司数已超过600家。

  中国企业到德国——战略比项目重要

  在中国企业对德投资方面,卜布介绍说,中国企业对德投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投资主体集中在国有企业,近两年民营企业异军突起,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改变非常大。为此,德国在中国建立了不少促进投资的机构,德国商会、事务所都会提供相关信息,告诉企业去哪里投资。

  卜布称,中国企业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德国市场不了解,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在德国有很多进出口公司,很多餐馆以及一些生产性企业,如服务业,旅行社等,但真正收购德国企业的不会超过20家。

  “我估计以后几年,数量还会增加,但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因为对德国市场的了解还不够, 单有钱不够,需要企业战略。”卜布所知道的一些中国企业,就想去德国投资几个项目。

  在他看来,去德国投资,企业战略是最重要的。要考虑国外是不是有具有精通德国的人才,是不是有技术,能否符合德国标准。此外,类似产品是到国外生产国外卖,还是打算到中国市场来卖等等细节都要想清楚。“当然,德国也需要做更多宣传工作,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

  卜布还提醒说,到德国建立企业,只要缴纳一定资本金就可以,没有冗长的审批程序,做生意也是银行划账,而不是现金支付。中国企业在德国的一些收购,一般是后继无人的家族企业,比如纺织机械等领域。

  就德国领事馆而言,会帮助想去德国投资的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料,但不提供具体企业的咨询,而是介绍德国整体状况。如果要获取个别企业的信息,可以与德国工商总会代表处及本土的德国工商会联系。

  当然,卜布认为中国政府也可以做更多工作,比如新加坡就有设置在德国的投资促进会,其业务范围是在全欧洲为新加坡企业寻找合适的欧洲企业。

  在德国成立公司的基本条件

  1. 居留许可

  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在德设立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在德国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2. 工作许可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签发部门是准备去工作地区的劳动局。

  3.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

  有些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当地工商会、手工业商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的特批才能开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须具备技师证 (Meisterbrief);货运、客运、

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需经德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4.国内备案或审批

  中国企业赴德投资需事先得到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事先征得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意见。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批准文件到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德国有关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到中国驻德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登记备案。

  资料来源:商务部欧洲司和中国驻德经商机构主编的《对德国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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