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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玩空手道插足银行大案 香港富商被判无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6:26 北京晚报

  记者今天获悉,原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因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李培国犯案,和7年前轰动一时的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挪用公款、非法发放贷款等30亿元大案有关,李培国在该案中“火中取栗”,一毛不拔就把霍海音挪用银行巨款得来的一公司价值9.52亿元的股权非法占有。

  海关阻留

  香港富商成为阶下囚

  2004年3月24日,李培国在通过深圳市罗湖边防检查站时被阻留,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市检一分院的办案人员前往该边防检查站,将李培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予以逮捕。李培国此时被拘大有背景,200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在霍海音一案中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两年。张建中这一罪名和李培国直接有关,因为张建中受霍海音的委托全权处理价值9.52亿的股权,而张建中又把这种权力转委托给李培国。

  今年47岁的李培国不但是原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而且是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价值9.52亿元的股权即为大连奔德70%的股权,该股权名义上原属霍海音,实际所有人是北京市商业银行。李培国正是凭借张建中的转委托,在霍海音一案中“火中取栗”,把该股权非法占有。

  欲壑难填

  行长犯下30亿大案

  霍海音当行长时,于1993年对大连奔德的

房地产项目产生了兴趣,由于中关村支行无权异地放贷,霍海音转而通过香港奔德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和北京双兰德
化工
有限公司(奔德集团的关联公司)放贷,并进而把7亿多元的贷款投入大连奔德运作奔德大厦项目。

  1996年底,奔德集团资金出现问题,项目运作困难。于是,经过洽商,奔德集团将其持有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70%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65%(统称大连奔德)作价9.5亿元,转让给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而银富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董事就是霍海音及其胞弟霍海波。股权转让后,霍海音成为大连奔德项目的董事长。银行的钱,转眼进了行长腰包。

  1998年霍海音被捕,直到2002年12月20日,其犯下的大案才最终有了定论。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霍海音先后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674亿元;违反金融法规,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3000余万元重大损失;在霍海音当行长的1991年11月到1997年12月期间,以为单位谋利为名,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1年后,霍海音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死刑。

  为减罪行

  狱中筹划转让股份

  霍海音所犯案中,以大连奔德所涉及的金额最大,如果能把该项目处理好,挽回银行的损失,可以为其减轻罪责。办理霍海音一案的公安局预审员曾岩及律师张建中,都折在了处理大连奔德一事上。

  霍海音说:“我跟曾岩说过要聘请张建中当我的律师。曾岩在预审中跟我说,我在非法放贷犯罪,大连奔德这个项目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最大,银行和办案机关都希望把这钱追回来,也可以减轻我的罪责。曾岩说需要我给张建中签一份全权委托书,我同意了。”

  据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霍海音和曾岩、张建中等合谋,意欲通过采用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手段,转让涉案的大连奔德,以期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为霍海音减轻罪责。

  张建中在接受询问时说,当时曾岩说转让大连奔德是霍海音的意思,富国公司也想收购,但因霍海音被抓,手续不好办。于是,曾岩提出可以让霍海音在看守所里面给张建中写一份关于大连奔德转让的委托书。1998年10月中旬,曾岩拿来两份霍海音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大连奔德董事长霍海音,委托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张建中律师,全权处理大连奔德项目,日期是倒签的1998年3月18日,霍海音被抓以前的日期。1998年12月10日,张建中给了李培国一份转委托书,内容是将霍海音给他的关于处理大连奔德的授权委托转委托给李培国。李培国承诺只是和北京市商业银行谈判时使用,不做其他用途。

  火中取栗

  香港富商玩起“空手道”

  李培国听说霍海音一事后,说富国公司有实力收购大连奔德,于是,李培国、曾岩、张建中等人在京广中心的咖啡厅见面,详谈收购细节。

  1998年12月10日,李培国来到张建中的办公室,张建中签了份转委托书给了李培国。

  拿到全权处理大连奔德的转委托书后,富国公司与银富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大连奔德股权的《转让协议书》。由于该股权的实际拥有人是北京市商业银行,因此《转让协议书》特别规定了“承让方在与北京市商业银行签署偿付债务合同后,转让方应无条件协助承让方在大连办理完成国内之一切有关转让报批手续”。

  明知富国公司没有与北京市商业银行签署偿付债务合同,但他仍于1999年3月8日向大连市外经贸委递交了转让申请书,在其递交的《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中,特别规定的条款被删除,从而掩盖了该转让未征得北京市商业银行同意这一事实,骗取了大连市外经贸委同意“大连奔德”项目再次转让的批复。李培国依据批复,在工商局等部门变更了“大连奔德”项目的股权。这样,富国公司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权。

  强行接管9亿巨款引发各方纷争

  1999年3月,李培国在拿到大连市外经贸委的批复后,立即要求大连奔德总经理王元群进行交接。王元群表示,他不是奔德公司的所有人,协助交接必须有合法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手续。1999年3月23日,王元群给银富公司总经理霍海波打电话说了此事,第二天,霍海波给大连市外经贸委发函,对银富公司与富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事作了说明。

  但是,李培国等人加快了接管大连奔德项目的步伐。1999年3月25日,李培国等人强行接管大连奔德,让公司工作人员必须交接工作。此后几天,王元群向霍海波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报告了“3·25”事件,表示自己无力控制局面。随后,北京市商业银行就大连奔德问题给市政府写了紧急报告。

  作茧自缚

  诈骗9亿获刑无期

  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3月,李培国作为富国公司的授权代表,在没有与原北京市商业银行达成转让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权意向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转让协议书以及非法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代表大连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外经贸委提交了虚假的股权转让申请等相关材料,骗取了大连市外经贸委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随后李培国以富国公司的名义,将原北京市商业银行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70%股权(价值人民币9.52亿元)非法占有。

  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培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培国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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