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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 11:33  《首席财务官》

  国税总局日前就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并有望于2009年10月底结束。此外,国税总局日前就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应对上述政策指导给予特别关注。

  文/盛立中

  ■财政部国税总局

  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一年

  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个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点评:上述税收政策始自2006年1月,原定三年,现再延长一年。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上述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按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财政部国税总局最近在批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中称,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点评:旨在堵塞税收漏洞。

  ■国税总局

  日前就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

  今年指令性检查项目为: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及交通运输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指导性检查项目为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餐饮及娱乐业、非居民企业、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总局确定的工作方案,今年将继续组织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专项检查,对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作为区域专项整治重点。上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并有望于2009年10月底结束。

  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收入的税务处理;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和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点评:值得相关企业关注的是,上述《办法》对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视同销售行为和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问题进行了修订。《办法》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此外,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增值税原理。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明确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点评:由于电信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无缘享受增值税转型优惠。此项专项优惠政策,旨在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相应减轻中国电信的税负。

  中远集团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

  点评:中远集团(包括其下属的100多家全资控股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始自2002年度,当时制定此项政策的目的据称是为更好地“支持中远集团发展”。税收实务中,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中的个别专项税收优惠,不但伤及税制本身,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比较好的办法是对个别困难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目前铁路、民航和改制后的部分军工企业似乎还享受类似的专项税收优惠。

  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上述试点区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2009年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自2009年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点评:程序简化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

  延伸阅读

  新税法税收政策衔接解读

  文/盛立中

  国税总局日前就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应注意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涉税实务操作问题。

  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继续执行。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递延所得的处理和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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