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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广东先行尝试立法披露企业信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 10:12 21世纪经济报道

  粤企很可能先全国一步,公开企业信用档案。

  5月12日,<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挂上广东省人大之窗网站,开始进入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的流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表示,社会各界反馈的修改意见将得到汇总,为下一阶段草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据草案显示,包括企业薪资支付、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以及安全质量等15项关乎信用的企业信息,纳入到了企业需要对外公开的内容序列之中。

  14日下午,负责草案修订工作的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已经有意见反馈上来,部分企业也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而通过的时间表,“取决于社会和公众的反馈”。

  降低“交易”成本

  有统计认为,目前我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损失已经占我国GDP的10%。而一种社会焦点的转向正处于发生之中——从自然人的诚信体系向企业法人的诚信体系跃升。

  仔细分析草案不难发现,此次旨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中的15项内容指标都指向着企业日常行为的方方面面。

  在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行为”中,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要被公开;企业拖欠行政事业性费用,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

社会保险费用也在硬性公开的内容之列。

  在企业与公共社会的“交易行为”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等,也将在草案通过之后,部分地成为公众可以查询的公开信息。

  更引人瞩目的是,在企业与雇员的“交易行为”中,企业的拖欠员工工资薪酬等恶意失信行为将得到该条例的严格监管。

  “条例的推出就是政府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主动性地去降低人们交易的成本。”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郭巍青教授分析。

  郭同时强调,特别是在劳动者和企业的雇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对企业薪酬支付信用信息的了解就显得非常重要”。

  并非只是在珠三角地区,目前在全国很多地方,拖欠雇员薪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能够对企业的薪资支付的失信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在“这样一个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

  “如此一来,以立法的方式公开企业的信用档案,就能够为劳动者提供选择依据。这样对欠薪等失信行为的遏制就是预防性的,这是该草案相对以往政府事后调解、司法仲裁等手段进步的地方。”

  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汤哨锋律师则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解读草案。他判断,企业信息必须经过筛选之后才能够进入信用体系。比如在欠薪问题上,劳动者单方面提供的企业违约并不能采信。

  “这就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用。企业的薪资支付标准、加班的补贴以及其他补助在劳动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只有经过法院裁决的判例信息才能成为这个草案采集的有效信息源。”汤给记者分析。

  上述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透露,因为这项立法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还属初尝,对具体企业的信誉问题的发现大家是有共识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专家和社会公众,以及企业的共同摸索”。

  新条例带来新“问题”?

  该草案的设想最早是在2006年萌生的,当时有人大代表的提案表达出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汤律师认为,目前条例所采集的企业诚信信息的过程,可以概括成为“汇总”。草案规定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的单位来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如何保障采集到的信息“有足够的可信度”,信息的价值给信息的采集工作提出了难题。

  “而这些相关信息主要来自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税务、海关、质检等具体的业务部门,他们提供企业日常行为的相关记录,而授权统一公开信息的单位就要综合这些信息,提供具体的信用评价。”

  汤仍然认为,这些政府部门采纳的信息还只能占到三分之一的内容。“关键是要扩大信息采集的渠道,这样多方面的信息才能打破使得企业的信用内容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个三分之一,来自于非政府机构团体。比如说银行提供的信贷信息、同行提供的交易记录以及专业的咨询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三个三分之一,来自于司法体系。法院对企业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裁决,“同样是对企业进行信用判断的有力说明和依据”。汤以专业身份断言。

  而消息源增多的同时,就带来了新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性身份和盈利性指向,意味着很多企业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企业经营业主表态,“企业的税收额度和关税数字往往能够透露出来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盈利数字;而且,薪酬数字也关于企业生产的成本问题,这些都是机密。”

  诚信,带来了坦诚的同时,意味着安全以及隐私的丧失。“如果不分等级,要么就是披露得不全面,不能确实满足广大公众的需要;要么就是披露过度,损害商业秘密。”

  “条例应该对信息的获取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汤坦言,“应该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分级,根据不同对象和要求发布不同信息内容。比较公开的信息,比如工商登记信息,所有人都可以查询。比较秘密的信息,比如股东身份资料、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需要特殊程序才能取得。”

  此外,草案本身在信息采集以及汇总分析的过程中监督和

审计内容上,着墨不少。草案显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授权统一公开单位提供、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故意公布和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郭巍青认为,“这个条例的出台不是政府的一厢情愿的设立权力尺规,更多的是市场需要。在这个角度上理解,市场机制也能有效完成信息的真伪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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