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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法律尚存致命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1:5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陈随有

  在今年的两会上,商业贿赂是代表、委员们始终关注、讨论的热门话题。而此前,胡锦涛总书记表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

  商业贿赂危害巨大,它不仅损害我国的法制建设,危害经济发展,也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以医药行业为例,据有关部门预算,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目前两大商业贿赂现象即医药回扣和医药审批贿赂,都是导致药价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

  今年,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决心打击商业贿赂,这是一个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要使打击商业贿赂取得好的持久的效果,必须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业贿赂,涵盖哪些具体内容,有哪些表现形式和手段等等。这是打击商业贿赂的第一个前提。

  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尚不明确。3月11日,国家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贿赂目前尚有一个难题,就是怎么样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比如说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是正常的回扣,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李金华审计长指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不能尽快明确,就无法有效打击商业贿赂。2004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110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这家医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

  造成这一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现行的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作出明确界定。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我国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包括: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和第385至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但是,这些法律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它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如果牵涉商业贿赂,则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得以逍遥法外。

  其二,它规定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并不仅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者。

  其三,商业贿赂着重于回扣,只限于财物,而当前商业贿赂已经从简单的送现金、财物发展到提供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等等。

  其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而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的行贿行为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界定不明,导致大量商业贿赂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怨沸腾的医生吃回扣行为,之所以未能得到法律的惩处,原因也在于此。显然,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3月7日,

卫生部部长高强提出:医生开"大处方",医药代表根据卖出的药品给医生送礼,送回扣,"其实也是一种商业贿赂,医药代表是在进行商业行贿,而医务人员拿回扣,实际上就是一种商业受贿。"

  媒体在报道时,特别强调卫生部长"首次表态‘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这显出公众对明确商业贿赂界定的企盼。但是,仅靠某个行政官员的表态,并不能解决法律上的困境。要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必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别再让法律继续尴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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