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关乎经济秩序和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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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3:59 新京报 | |||||||||
以契约信用和道德信誉制度约束各方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信用,是契约信用和道德信誉制度的核心。据1月17日《新京报》报道,经过几年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这当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个成绩,不过,除了个人信用之外,企业信用同样重要。
产权不清容易造成企业失信 企业信用在整个经济的运行和增长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内生作用:一个社会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可以在少使用资源的情况下多获得产出。因此,企业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因素,在投入产出中成为一种内生的变量。把它当作一种要素的话,就是一种企业和社会的无形资本。 企业信用这种无形资本,绝大部分都不是像建设厂房和购买设备一样由直接投资形成的,而是由制度设计和安排以及在这方面长期的间接投入形成的。 首先,企业要有清晰的产权制度安排。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产权到现在还是没有明晰,比如一些国有企业浪费和拖欠银行贷款,银行找不到最后的责任人和承诺人。不少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某个方面的所有权利,但都没有行使与权利相对应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这些部门不可能为企业所欠的贷款去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欺骗主管部门,欺骗银行,说现在企业一切都正常,都良好,就是缺乏资金,如果有资金,企业生产经营就走上正路了。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帮助企业去干预银行向企业贷款,许多企业可能自向银行贷款的那一天就把银行的钱当做了国家的钱,没有打算还,于是在银行体系里形成巨额的坏账。这就是产权不清形成的企业失信。 也有的人士认为,私营企业产权清晰,但是贷款信用差。我认为问题还是发生在国有银行的产权不清上。因此,解决的思路是,对银行进行所有者清晰和到位的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私营企业贷款者,正常地进行风险评估,经办人员不进行私下交易,以产权清晰对付产权清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对公贷款的失信问题。 企业要有经济法人户口和档案 其次,企业要有经济法人户口和档案。经济户口是法人单位诞生注册、存在考察和死亡注销的一种制度,而经济法人档案是记录企业过去行为的一种载体。对于企业诚信方面的行为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政府有关机构、企业的经营合作者、银行、拟受聘人员等查阅,以使企业道德和法制历史行为的信息透明化。建立经济法人档案制度,可以使分散的信息集中化,历史的信息档案化,使想获得信息的政府、个人和经济法人方便、准确、快捷地掌握所要了解企业的信息,大大降低了搜寻费用。可以减少政府、企业、银行和受聘人员受骗上当的风险,降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 经济法人档案可以记录这样三个方面的行为信息:一是当事法人历史上遵纪守法的情况,包括纳税,遵守国家环保法律,公平竞争,社会公益等等,表示法人诚信的一面;二是当事法人违法违约的情况,比如偷税漏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两,违背契约承诺等等,表示法人违法违约的一面;三是当事法人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有违法人道德的情况,比如以欺骗客户的办法来谋取利益,比如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如经营歌厅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等等,表示法人失德的一面。从这些方面,可以设计指标和评价体系,由中立和诚信的中介机构,评选优秀、良好、合格、不良和严重失信和失德等不同诚信程度的经济法人。 经济法人的诚信信息应当是透明和可共享的 再次,经济法人档案记录和经济法人诚信程度评价,应当是透明和社会可以共享的信息。保证这种共享的制度安排,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者声誉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与当事法人有关的国家机关、政府、法人和个人依法有权查阅当事法人档案,同时应当建立对优良、合格和不良经济法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公示的制度,或者对法人某项行为(优秀或者不良行为)进行专项公示。这种公示制度,除了有信息公开和透明作用外,还对当事法人和所有法人有鼓励、名誉惩罚和警示作用。而公示制度,则使有关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业和人个不用亲自到档案记录机关去查阅当事法人信息,更加节省了社会获得有关诚信信息的成本。 除了国家和政府指定的有关机关可以对法人进行诚信的记录和公示外,还可以由新闻舆论部门进行监督。实际上,对一些企业违法、违约和失德行为的新闻曝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示制。这种公示的好处,其一是由于新闻系统的社会渗透较为广泛和深入,法人有关信息的获得较为及时和广泛,并且时间缩短,费用降低;其二则是新闻媒体的多家性和竞争性,当事企业在失信后想贿赂有关新闻媒体不予曝光的成本很高,这样对试图以不当手段躲避社会监督的当事法人设置了较高的操作障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新闻媒体从当事法人处有征集广告等方面的利益,如果是从利益角度出发对当事法人恶意诋毁或者有意吹捧,也应当有档案记录和公示制度设计,加以制衡。 应当将经济法人的诚信信息在税务、海关、银行、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劳动及社会保障、工商管理(企业档案)、证券监督等政府和金融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之间进行联网,使这些与经济法人政务和商业交往较多的部门能及时地通报和查寻经济法人诚信信息。 现在的问题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还不能共享,甚至不同银行间的信息也不能共享。比如,一个企业在工商银行中借了款,长时间不还本付息,工商银行将其视作不良客户,不再给其贷款了;但是,可能他又在建设银行开户,并得到贷款,建设银行不知道他在工商银行的劣迹。而政府各部门之间,则可能因为权限的划分、部门利益、谁主谁副等问题,对于经济法人的信息互不通报,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在A政府部门视为偷税漏税不良行为户的,在B政府部门可能被评为优秀企业。有的企业可能以所评的优秀称号,去欺骗其他政府部门、客户和应聘人员。因此,各部门应当以大局为重,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必须协调各部门,建立起经济法人诚信信息网。否则,社会、政府、企业、个人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公示和共享制度很难建立起来。 应将经济法人档案制度与企业家个人档案制度结合起来建立 最后,应当将经济法人档案制度与企业家个人档案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经济活动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是层次不同的企业家。经济法人的违法、违约、违德行为,实际是管理者和经营者法制意识、品德素质的体现。因此,应当建立企业家档案,记录企业家经营能力,对企业的廉洁和忠诚,文明经营,对受聘雇员和交往客户的诚信等等情况记录,使社会形成一个选择优秀和淘汰劣势企业家的制度机制。 如果不建立企业家档案制度,仅仅建立经济法人诚信记录、公示等制度,后者规范经济秩序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就会减弱。比如,一个在A企业不守信誉的企业家,在A企业曝光后,可到B企业旧事重做,故技重演,危害社会。一个企业家,借了银行的钱后,转移资产,尔后申请破产,后再注册一个企业,又当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个企业家将A企业经营亏损后,还可以到政府某一部门,或者另一企业当官员或者老总。仅有经济法人档案制度,不可能防止和消除这些情况的发生。因此,企业家信用收集、整理、公示等制度,是经济法人信用制度建设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一个社会企业要有诚信,否则这个社会将是一个商业欺诈的社会。但也应看到,企业的信用和国家及其政府的信用是同步的。因此,企业要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国家机关包括政府部门,也要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形成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系统和政府;并且注重全体公民道德的建设,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经济和社会秩序井然的文明和诚信的社会。 周天勇(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博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