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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费者一起进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 07: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发表的《消费维权案的五个新走向》一文(10月20日二版),引起各方关注。记者从北京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在该院近期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传统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已渐渐失去了其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成为消费者起诉的对象。文章透露,目前消费诉讼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五大类别: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产品缺乏强制性认证标识;价格欺诈;标称含量与鉴定结论不符;水货冒充原装货销售。 消费维权案的最新走向,表达出一个重要信号。其积极意义有两方面,一是我国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二是中国消费者正在集体进步着。前段时期,国外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攻击“中国制造”,妄想利用个别案例,营造出中国产品质量整体滑坡的所谓“事实”。当然,这一切都是徒劳的。从国内消费维权案的走向看,由于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相对减少,人们把目光更多地集中于产品“缺乏强制性标志”或“标称含量与鉴定结论不符”上。这说明,消费者打官司,不再只是简单地为“己”维权,而是站在法规实施的高度上为“国”维权,这是何等令人愉悦的事啊。 在一个消费火暴的国度,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我们承认,消费者是市场上责任心最强的“质检员”,同时,还是优秀的“医护人员”,精心维权就是“望闻问切”,可以把商品最根本的“病症”及时找出来。马克思曾这样描述消费者:“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事实说明,文明的消费者正在不断通过多种途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和消费能力,尽可能充分地利用消费资料的使用价值,使之充分高效发挥。另一方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日新月异的知识,他们不是害怕或者拒绝,而是积极汲取,努力掌握。现在看来,中国的消费者不仅完成了“任务”,而且相当出色。 在学者眼中,评价消费者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看他们的质量监督能力。消费者对生产厂商所提供的消费品和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质量识别和监督能力,这是保证消费质量和合法权益的基本素质。这是因为,一个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能力如何,也是判断一个消费者素质的关键。就像文中提到的一则案例:刘先生在某药店购买了一台治疗仪,该产品无3C标志,且插头不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即该产品不具备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条件。另外,该产品包装上的标示和使用说明均为英文。按《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并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提出的退货请求。这一“战例”说明,消费者只有切实提高自身的识别品牌和商品质量的素质,不断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商品“硬”的问题相对减少,“软”的问题显现出来。当消费者迈开大步前进时,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及时跟进,职能部门也要抓住时机,严格实施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最佳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高质量的产品,还须仰赖高质量的消费者。所以,和消费者一起进步,不仅是一份荣耀,更是一份责任。 林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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