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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庞氏骗局与民间融资的界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4:12 《经贸世界》

  文/甄刚

  编者按:

  这几个月来,大部分直销人都在焦急地等待自己服务的公司获得直销许可。但有部分直销人迫于生计或其他原因而转行从事了“X银行”(“森林银行/绿色银行”、“奶牛银行”
等)的活动。他们的参与改变了“X银行”原有的股份结构,大幅度提高了公司的业绩,但这些公司的诚信度和市场情况令人担忧。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许多诸如此类的公司明摆着就是“金字塔计划”和“庞氏骗局”,却还是有那么多老年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往圈套里钻。作者通过这篇文章分析了“X银行”的“庞氏骗局”与合理融资的界限,希望读者在对这类金融信托投资衍生产品进行投资时,能够获得有价值的参考。

  所谓“X银行”指的是“森林银行/绿色银行”、“奶牛银行”等准金融信托类衍生产品项目。从理论上说,这类项目比起银行存款,能使投资者获得更大的获利空间;比起债券,有更灵活的变现性;比起

股票,则有更高的安全性。

  实际上,登记一家注册资金约1,000万元的公司就可以玩这样的项目。但这样的公司多半属于皮包公司,哪怕把租下来的写字楼

装修得富丽堂皇、蓬筚生辉,其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获取投资人的本金。实际所玩的只是一个骗局。

  商业银行获利的方式是从广大存款户那里以较低的利息获得存款,再以比较高的利息把款贷给需要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银行的风险在于挤兑。当一方面存款户由于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要求把存款提前、集中地取出来,另一方面给企业的贷款又没有收回时,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

  如果银行无法应对这样的局面,哪怕所有的贷款都能按时收回,也会发生信誉危机、导致破产。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要是哪家银行能吃下根本消化不了的坏账烂账,只要没发生这样的事,那它还会是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

  获利方式

  “X银行”的获利方式与商业银行差不多,只不过吸收的存款属于“专款专用”,只用于投资固定项目。

  这样表面看来是降低了投资风险,实际上许多投资风险已被代理业务员冠冕堂皇的说辞所掩盖。比如,“奶牛银行”标准的“市价行情”是两头牛,5万元,但中国哪儿来那么贵的奶牛?如果不是为以此牟利,会有人以这样的“乌龙价”去购买吗?8%的年利加上给业务员、业务经理的佣金等等,就不去算奶牛本身值多少钱了,假设养上一年,奶牛本身的价值没变,试问其生产的牛乳能有那么多的收益吗?企业运营不需要费用?不用交税?奶场职工不用发工资?不需要缴福利?如果在任何时候对这样的公司进行

审计清算,相信都会发现它们资不抵债!

  企业发展需要资金。而考虑到企业的信誉度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一般只会给予有限的贷款。因此在国内,民营企业一直在设法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之外的途径谋求融资。“X银行”的出现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可行性方式。虽然“X银行”在法律上还没获得合法的地位,但也没被严厉禁止,就当前的形势来看,可以说它是一种成功的灰色融资手段。

  它的问题在于,出面融资的某些企业并非急需资金的企业,而是类似皮包公司一样的独立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另外一些企业在发现了这一“金矿”之后,则是以资金本身为对象,原先的业务本身已退化为平台甚至是幌子;更有一些人看准了这一市场之后,也去成立一家所谓的公司想大捞一把—他们实际上全部的资产可能只够租来的几十头奶牛或者几百亩苗林而已。

  当前,非法集资一直困扰着国人,在北方地区更是大案频发。不管什么骗局,很多人光冲着月息多少就会投入。某些人明知是骗局,也会抱着“我是头一波,所以肯定不会倒霉”的自信或者“老板认识XX领导,公司可靠性高”等侥幸心理朝里面扔钱,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法律问题

  “X银行”当前还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指出:“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则阐述了“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是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把这个现实问题与“奶牛银行”联系起来研究,我们会发现一个事实:任何民间融资行为只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才是合法的。不过,如果抛开法律因素只从理性去分析,谁能解释作为投资者的一方为什么就必须把钱存进银行,而不是借给一家急需资金扩大再生产并保证能给我更高利息的、有诚信的民营企业呢?而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一方,既然不能从银行得到所需贷款,为什么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从公众手中获得资金呢?

  因此,也有一些人想打法律的擦边球,即招募业务员。所有的投资人都是企业所招聘的“员工”,这样就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嫌疑了。加之投资以入股方式进行、利息以红利形式发放,企业与投资者签署股份回购合同,无论哪条似乎都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之外。

  根据以上思想,就可以整理出一个成熟的“X银行”或融资计划所必须具备或应该具有的特征:

  (一)有自己的经营实体而不是靠投资管理顾问公司这类中介出面收钱。因为中介会吃掉相当一部分利润,并且大幅度提高和扩大企业的名誉风险与经济风险。试想一下,你是开奶牛场的,和投资公司签了合同,他们两头牛卖5万元,卖掉后只给你1万元,而且没做多久可能就会卷着钱跑了。

  (二)属于生产型企业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实体(如大午集团、健元鹿业集团等)。

  (三)具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并且拥有权威机构认证的较高水平的诚信度。像“山东众旺”所获得的那些“认证”就是只要出钱就能买到的。

  (四)急需资金扩大再生产或拓展营销渠道,严谨周密、可行性强、容易被公众接受的商业计划书、比较容易理解的盈利计划。对于投资回报的预测应以经过严格检验的统计数据为基准、其融资金额应该有合理的限度,其上限不应超过企业固定资产的1/3,或者说,一家固定资产为3亿元的企业,融资上限不应该超过1亿元,否则会影响还款绩效;而一家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

  (五)如果是准信托类产品,应定价合理,与同类产品现货的价格不会差得太离谱。如,两头奶牛卖5万元、一亩只能用于造林的林地卖三四千元等,显然是比较夸张的。如果是入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赔偿应作严格的界定。

  (六)企业财务对于投资者的盈亏信息必须透明,便于投资人监督和查询。

  (七)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法律支持。

  另外,笔者还总结了一下“庞氏骗局”与“民间融资”的几点异同:

  (一)从法律而言,两者都是非法或违法的。但“庞氏骗局”的目的是骗取资金,以后来投资者的资金维持骗局,企业自身并没有实质性项目可以运作和盈利;“民间融资”则有正当的、能盈利的项目。

  (二)“庞氏骗局”所发放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由于正常的企业经营不可能获得那么高的投资回报,因此多半可由此界定为骗局。而“民间融资”基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流通,由于必须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给投资者的利息必然有限并且比较合理。

  (三)“庞氏骗局”所提项目与实际商品或市场的价值严重背离;“民间融资”则与之相符。这点可以从商品的市价加以判断。

  (四)一般“庞氏骗局”和投资人所订的合同条款对投资人的权益规定相当模糊,并且具有强烈的有利于企业一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民间融资”的合同条款基于双赢理念,对投资人公平合理。

  有迹象表明,中国的直销业正在复苏。而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迫使许多拿不到牌照的原直销公司以其他形式继续生存。然而,要是因为某家公司有这样的特征就把它们界定为直销公司,那就不得不把“X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列入直销公司的范畴。

  无论是直销公司还是非直销公司,目的都是通过正常的经营渠道使消费者获得优质的产品并由此获得利润。而公众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或进行投资时则须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让自己和他人落入“金字塔计划”与“庞氏骗局”的陷阱。

  所谓庞氏骗局是指骗投资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由于一位意大利籍美国人庞兹曾经在1919年-1920年间用此方法行骗,因此就用他的姓氏给这种阴谋命名。

  在“庞氏骗局”中,早期的投资者会从新投资者的钱中获得伪造的利润。最后,由于新现金不再流入,公司运作停止,阴谋暴露,最后的投资者将承担巨额损失,而早期投资者就可以带着不义之财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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