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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遭遇柔性折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0:58 经济参考报
高路 一些企业用种种手法“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 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90元提高到每月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小时6元提高到每小时6.5元。 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4次提高标准。上海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叶维弘介绍说,目前各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北京、上海,都包含了个人缴纳的“四金”,而京沪两地的最低工资是剔除了“四金”的净值,并且规定个人缴纳的“四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在上海800多万城镇职工中,约有30万普通劳动者拿着最低工资。这些劳动者的岗位,基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业和居民服务业,例如传统的服装加工、小修小补、小餐馆服务员等。 “然而,这些弱势群体每月并不丰裕的最低工资,却还常常遭到暗中打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叶维弘说。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鲁庭飞告诉记者,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用种种手法“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些“柔性”的折扣,同样值得各地的劳动者注意: 一是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例如,一家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约1000元,“看上去”已超过上海市690元(9月1日之前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企业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加班工资就达500元左右;一家电子厂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为690元最低工资标准,但说明其中包括了“饭贴50元,车贴50元”,而根据规定,饭贴和房贴都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是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内部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三是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很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能达到420元。 四是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 上海市有关部门已对这些做法展开了严厉查处。8月30日,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公布统计结果显示,今年1至8月,上海共收到关于最低工资的举报投诉647件,查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案件907件,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回低于最低工资差额665万元,涉及劳动者约2.8万人。“无论是明目张胆地拒绝支付最低工资,还是有意无意地歪曲标准、悄悄打折,都逃不过制裁。”鲁庭飞说。 前不久,国内媒体报道了上海一家企业“把最低工资当作一线劳动者标准工资”的消息。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对记者说,对于企业这样的做法,劳动部门明确表示反对,但尚并不能强制干预。目前,上海已经在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尽快形成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机制,从制度上杜绝个别企业“好经歪念”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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