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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雍正何以革除财政收支潜规则

2013年01月09日 03:38  《法人》 

  湖北经济学院新闻系主任,教授,出版有《鄂豫边区政权建设史》、《民国学人散说》、《民国那些大师》等学术专著;另创作有《蒋介石五大主力兴亡实录》(大陆版、台湾版)、《血战大武汉》、《陈诚:1940-1943》(大陆版、台湾版)等多部长篇纪实文学作品。2010年11月受哈佛大学邀请进行学术访问;2011年3月在凤凰卫视[微博]制作的纪录片《凤凰大视野·雄关漫道》中担任评说嘉宾。

  雍正何以革除财政收支潜规则

  雍正治贪先从整肃财税制度入手,推行耗羡归公之法,以明规则取代潜规则,切断官员“小金库”的来路,继而用收支两条线的政策高薪养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官员贪腐行为

  康熙皇帝为一代雄才大略的君主,其在稳定统治秩序上,功莫大焉,早年治贪也颇见成效,然而待到内外稳定,天下太平之后,渐入暮年的他遂有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官场贪腐此刻已极其盛行。尤其是州县一级官员,常以征收耗羡盘剥民众,蚕食国家收入。“耗羡”是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部分。清初赋役沿袭明朝万历年间钱粮则例旧额,除正额赋银(地丁银和漕粮)外,还有花样繁多的各种额外加敛。如在地丁银征收银两时,州县以所征散碎银两按规定成色、大小熔化成块上交时有损耗之由,而在田赋征收时另征“火耗”;“漕粮”征收中,他们以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中遭雀啄鼠啃的损耗之由,征收“鼠雀耗”;解运钱粮时,他们以人力所需费用之由,征收“脚耗”。这些损耗除去实际开支的就是“耗羡”。

  耗羡是地方官自定的赋税,无法定额征收,州县所征全凭主官意志,因而各地所征不一,差额甚大。山西省正税一两,火耗达三、四钱,河南、山东则达到八钱。这些耗羡由州县掌管着,成为州县的“小金库”,当然不可能上缴国家了,那么它们流到哪里去了呢?主要原因一是州县官吏分甘自肥,二是用于巴结上司,沟通左右,以得到相互照应庇护,少量的也用于公用的不足。对此,雍正愤然感叹道:“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以致有所借口,肆其贪婪。上司瞻徇容隐,此从来积弊也。”

  以康熙的英明,虽入老迈,对此不可能不清楚。他曾下旨,令各地火耗征率每两不过一钱,但地方官员阳奉阴违哪有如此听话的?所以在各地耗羡越积越多,而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不断有地方大员上表要求动用耗羡余额。

  耗羡归公制度改变了什么

  尽管康熙晚年拒绝动用耗羡弥补亏空,但一来地方官员征收耗羡依旧,贪腐照常,二来各地财政紧张依旧,开支拮绌。雍正即位之后,作为一位有为之君,他对此必然会有所动作。

  此时, 雍正已是45岁的中年人了,经历丰富,思想成熟,登基之初即具备了洞悉政府和社会弊端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也具备了驾轻就熟,锐意革新的魄力和能力。因此,上台伊始,他即着手推行耗羡归公制度。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当月康熙去世,雍正即位),雍正对本年九月康熙在年羹尧、噶什图奏请火耗归公“断不可行”的批谕上作出修正,认为:“皇考洞察其故,每将税务交地方管理,各省已居其半。嗣后税务悉交地方官监收,岁税之外所有羡余,该抚奏闻其解,应赏给者再行赏给,尔等会同户部工部议奏。”这里就有了提解耗羡可以讨论的意思。

  一些地方大员看出了其中透出的某种信息,遂闻风而动。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刚刚就任山西巡抚的诺岷上奏云:“疏请将通省一岁所得火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存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雍正批道:“谕奖其通权达变,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

  次年正月,河南巡抚石文焯也向中央提解耗羡,奏称:“所有耗羡,每两约一钱二分,通省耗羡银四十万两有奇。除各官酌量以养廉及各项杂用公费悉于此支给外,每年约余耗银十六万两,解贮司库,弥补亏空及办公之用”。雍正批曰:“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批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误,朕自然批个‘是’字。”

  其后,湖广、广东等省也提出了耗羡归公的奏请,雍正均给予了支持。

  但反对这项制度的大员也不在少数。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力谏不可,他认为耗羡归公“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不是善法,“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则认为耗羡归公有纵贪之害,不可推行。

  雍正将他们的奏章交给廷议,结果廷议“与朕意未合”,于是雍正以他惯有的乾纲独断的作风,干脆在就位后的第二年七月颁发上谕,通令全国实行耗羡归公制度。其谕旨云:“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於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

  啧啧,真不愧是一位明察秋毫的精明皇帝!寥寥二百余字,即将一项多年积弊的非法与危害及解决办法分析得精辟透彻,入木三分!

  有人建议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雍正断然否定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以示其推行这项制度的决心。

  自此,耗羡归公制在全国各省全面推行开来。

  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确保财政支出规范

  耗羡本是州县官员额外征敛的非法所得,现在解归省府国库,作为国库收入一部分,表面看来,它是把暗征变为明征,把非法变为合法,把州县私取变为省府公取,实质上,它是用明规则取代潜规则的方式,将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所得收归到国库,可以说是完善了财政制度。

  所以从它的实际作用来看,首先就是充实了国库,缓解了财政紧张的局面。耗羡归公后,到雍正三年(1725年),户部库存白银由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的800万两跃升至6000万两,三年间增长了6.5倍。那么如何支用这些财政收入呢?雍正规定,收支分开,一部分用于弥补以前的财政亏空,各地有亏空的须在三年内如数补足。时河南巡抚石文焯想拍雍正的马屁,上奏称“凡有亏空之州县,二年内将所有羡余积累补苴,”“如二年限满不完,题参究追。”雍正虽然高兴,但同时提醒他“不许扰害地方百姓,”同时要做到让下属心悦诚服。不管怎样,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库的充实,确是事实。

  其次是整饬了吏治,有利于官员的廉洁。耗羡归公后,其支用除上述一途外,另外一项即是用于养廉银的支配。和宋代实行官员厚禄制不一样的是,明代及清初,官员的薪俸实在低得不敢恭维:一品大员总督年俸为180两,二品巡抚、布政使为150两,至七品县令时只有45两,至吏役钱粮就更显微薄,一年仅有6—8两。这么点薪俸,要养家糊口,要聘请师爷,还要孝敬上司,迎来送往,支出的窘态可想而知。可以说耗羡的私征、私派、私用也与此大有关系。对此,雍正当然心知肚明。他曾在云南巡抚杨名时的“奏陈禁革规礼羡余加派等项事宜折”上批道:“朕并非着你们穷苦了方称朕意也。”“兵民足,州县足,司道足,督抚富,朕之大愿也。”所以在耗羡收入归公后,他将相当一部分的归公耗羡以养廉银的名义,用于大幅提高各级官员的薪俸。

  有资料表明,此时各地总督的养廉银在13000—20000两白银之间,巡抚为10000—15000两之间,布政使为5000—9000两之间,分别高出正俸标准83.87—129.03倍,64.52—96.77倍、32.26—58.07倍;知府的养廉银在1000—4000之间,知州在500—2000两之间,知县在400—2259两之间,分别高出正俸9.52—38.09倍,6.25—25倍,8.89—50.2倍。

  对于京官,雍正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使其收入也增加明显。

  总之,实行养廉银制度后,清廉官员的俸禄增幅巨大,再也不会为生计发愁了。过去贪占官员的行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私征之路被堵了。加之雍正一贯实行严刑峻法措施,此时官场确实比原来廉洁多了。雍正自己也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

  再次是百姓的隐形负担减轻了。火耗归公后,耗羡已与州县官吏的收入少了直接联系,因而滥征、滥派行为大为减少,且雍正对加派者严加治罪,故而此时各地的火耗率多有下降。山西由原来的30%——40%,下降为20%;河南由原来的80%下降为13%;山东也由原来的80%下降为18%。

  可见,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推行,实现了收支双向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坐收坐支与贪占挪用,因而无论是对弥补国家财政亏空,还是对澄清吏治,减轻百姓负担等,都产生过积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耗羡归公存于各省藩司后,各省动用耗羡用于弥补亏空、发放养廉银及地方公用时,也并非听任督抚擅作主张,任意核销、支领,而是由各省报“会考府”,由“会考府”进行核算,然后决定是否批准。雍正元年至三年,各省及部院申请办奏销钱粮事共350件,被拨回改正的有76件。这对于地方滥支滥报经费问题无疑有着很大的制约力。

  耗羡归公制度的几点启示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在中国财税史和反贪史上具有创举性的意义,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可总结为:

  (一)治吏和治财互为表里,治财重在治吏,治吏先要治财。

  官员的贪腐主要在经济问题上,只有切断了官员贪腐的经济来源,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这一顽疾。耗羡归公前,官员可以用耗羡行贿受贿,巴结上司,沟通左右,贪占自肥;耗羡归公后,干这些营营勾当的经济基础没有了,或者很少了,不正之风自然会收敛许多,吏治也就自然而然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和离任官员审计制度是防范官员贪腐的有力举措。

  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藩篱,在官员的反腐问题上,完善的制度能够激励廉者,制衡贪者,弊漏百出的制度则只会纵贪扬腐,败坏世风。耗羡收归国库后,雍正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收入有明细,支出要申报,而且清理了各种陋规,致使建立“小金库”的土壤没有了。不仅如此,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奏称:“请嗣后知府、直隶州、知州离任时,将所辖州县仓库钱粮,照豫省交代例限三个月,令接任官查明结报。如有亏空,知府、知州均为赔给,方许新任。接任官徇情出结,即令分赔。”也就是实行离任官员审计制度。雍正同意了这一奏请,全国各地很快实施了这一措施,这对于防范官员的贪腐无疑是又上了一道紧箍魔咒。

  (三)收入明确化、公开化是制约官员贪占行为的有效方式。

  作为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官员,老百姓当然希望他们的收入合情合理还合法,那如何做到合情合理还合法呢?老百姓当然希望国家用法令的形式规定他们取所当取,用所当用。雍正用养廉银的方式弥补耗羡归公后官员的低薪问题,也就是用合法收入取代其灰色收入,以解决官员个人及家庭用度不足的问题,这一者体现了对官员的关怀,二者明确、公开了官员的收入,三者是对廉者的激励和对贪者的制约——起码他们的收入会受到朝廷的监督,日后他们倘有贪占行为,当不能不考虑到政治的后果和经济的代价。应该说,雍正在位十三年间,朝廷上下没出大的贪污案件,是与明确、公开官员的收入大有关系的。

  (四)财政收入的增加还应从百姓的利益出发,惠及底层民众。

  雍正实行耗羡归公制度,大大充实了国家财政收入,这对朝廷而言,自然是件大好事,但雍正是将这些钱中的相当一部分用于官员“养廉”,也就是说,用在了那些听命于朝廷,为朝廷治政牧民的人的身上,他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官本位”,至于老百姓呢,除了那本不应交的“火耗”少交了一些之外,正税一厘不少。这样,增加后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跟他们没有一厘钱的关系,可想而知,这样的政府要想得到百姓的拥护,也就只能是朝廷的奢望了,而且更可悲的是,尽管雍正大幅提高了官员的收入,但久而久之,官员们习以为常,“高薪”在他们眼里又变成稀松平常的事了,他们的贪欲又会再度激发出来,贪象又会再度出现。雍正死后,其子乾隆继位,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大贪污犯和、王亶望等相继在此时出现,即是明证。这恐怕是雍正在实行“养廉银”时根本没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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