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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不仅仅是听听会举举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16:17 《董事会》
设立职工董事,鼓励职工董事放胆直言,对于维护职工利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文/刘根生 前不久,媒体对南京的职工董事履职情况作了报道。这则报道给我一个最深印象是:不少职工董事已不光是听听会、举举手。报道中说,南京通达市政工程公司下水道施工工人王立成进入董事会以后,职工们多次找他,希望公司加工资。王立成把职工意见在董事会上提出。董事会讨论后制定了调资方案,使得每位员工工资都有了不同程度增长。顾敏是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名职工董事。广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每个在岗职工都分到了股份,但退休职工没有,19名退休职工多次到企业讨说法。顾敏在董事会上提出,改革成果应和老职工一起分享。董事会最终决定,每名退休职工补助5万元,分5年付清。 去年新《公司法》实施。其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南京今年又专门发文作出了细化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上述报道表明,职工董事若真发挥作用,对于维护好职工利益,和谐劳动关系,确实有着重要作用。 但从实践情况看,也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职工董事无所事事。不少职工董事或有其名无其实,或名不符实。有些职工董事往往因其“职工”身份,在责权方面与其他董事还有着较大区别,决策中不是无话可说,就是人云亦云,基本上仍是听听会、举举手。 有人说,有些职工董事对董事会基本议事程序和规则都不清楚,所以只能听听会、举举手。这是一种实情。此类现象提醒我们,仅仅是发个文,规定公司应设职工董事还不行,更应搞好职工董事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董事学习好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和公司业务方面知识,提高其参与决策能力,最终使其不但敢讲话,而且能“见从己出”、说到点子上,据理力争、有说服力。 职工董事沦为摆设,还有个原因就是,企业主管领导还没真把职工董事当回事。有些主管领导不过把这一制度视为“过场”。职工董事不能光是听听会、举举手。但这不应仅仅是个提倡,也不能由着这种期望取决于企业领导民主意识是强是弱,而应有法制保障。在德国企业,“劳资共决”法很有影响。1976年,德国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共决法》(也称《参与决定权法》),实行雇员参与监事会(其职责实际相当于董事会)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重大决策和雇员切身利益问题,都由资方与雇员来共同决定。由于实行了“劳资共决”,德国成为欧洲爆发工人罢工最少、经济发展最快国家之一。这应能给我们有益启示。 有一点也不可忽视:职工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劳资两利”原则。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决策是否能很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看董事会成员构成怎样,即是否能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基本责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有者、经营者、职工群众。设立职工董事,鼓励职工董事放胆直言,对于维护职工利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今天我们讲和谐劳动关系,核心因素也是劳资两利。把握这个大方向,对于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至关重要。 作者为《南京日报》要闻部负责人,江苏省杂文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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