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经营的法律之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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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3:28 《法人》 | |||||||||
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的逐渐壮大,市场环境的逐步规范 ,经济规则日渐完善,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暴露的问题开始增多,其中一些问题直接与现行的法律发生了正面冲突,可以说,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已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一道坎。民营企业如何迈过这道坎,将决定他们最终的成败。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已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一道坎,民营企业如何迈 文/本刊记者 柯浪 观察那些非正常死亡的民营企业,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经营的失败与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总是如影随形,似乎有一种看不见的力量让这二者紧紧相连。有不胜枚举的例子来证明这种令人遗憾的结合:例如,德隆的崩塌伴随的是对唐氏兄弟“操纵股市”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指控;格林柯尔系的瓦解则是因为其掌门人顾雏军违反多项证券法规,并被指发了国退民进的不义之财;几年前,在名噪一时的爱多树倒猢孙散的同时,其创始人胡志标也因为经济诈骗锒铛入狱……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有着优秀传统,他们在经营上的天分也在市场上得到了充分的证明,然而,随着中国民营企业的逐渐壮大,市场环境的逐步规范 ,经济规则日渐完善,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暴露的问题开始增多,其中一些问题直接与现行的法律发生了正面冲突,可以说,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已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一道坎。民营企业如何迈过这道坎,将决定他们最终的成败。 不合时宜的公司治理 中国保健品市场曾经有一个响亮的品牌——三株口服液,在鼎盛时期,其销售额高达80亿元,在保健品市场呼风唤雨,无出其右。然而,问题在最辉煌的时刻潜滋暗长,这家在管理上崇尚高度集权的企业,开始患上了一种类似“国企病”的症状,为了统一协调全国市场,总部设计了十多种报表,以便及时掌握各个环节的动态。但具体到一个基层办事处,哪来那么多变化需要填,上面要报,下面就造假。 这种症状直接反映到了市场上。由于十多万人、数千个大大小小的指挥部在前线作战,种种夸大功效、无中生有、诋毁对手的事件频频发生,总部到最后已疲于奔命而无可奈何。单在1997年上半年,三株公司就因“虚假广告”等原因而遭到起诉10余起。因为这些问题,三株经营状况开始急转直下。 最终常德一老汉服用三株口服液致死事件,成为压在三株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三株帝国轰然倒塌。 导致三株失败的原因或许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其过于天真的集权制管理方式没有使企业形成一个上传下达的良好环境从而滋生了大量问题,而这些经营上的问题很多都演变成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了三株的败局。 众所周知,包括三株在内的中国的民营企业,基本都是实行家族式的管理。其实,家族式管理并非问题的关键,很多著名企业,如沃尔马、松下、宝马等都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兴衰主要在于采取何种公司治理模式。 关于公司治理,有很多种定义,吴敬琏先生的定义是比较受认可的一种。他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中国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家族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很大的缺陷: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排外倾向严重、任人唯亲以及企业行为短期化等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模式降低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同时家族成员之间的彼此忠诚,有利于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善的漏洞来寻求发展。因此,它对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在人才资源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背道而驰,使得企业规模难以扩张,甚至被其它竞争对手所击败。 对于一个逐步做大的企业来说,完全由一个人操纵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企业各方面处于企业家个人情感的控制下,完全没有制度的规范和保证,就无法与现代商业社会接轨,同时也无法被外部的法律社会所接受。 顾雏军被捕了,格林柯尔系就开始分崩离析,唐万新入狱,德隆系轰然坍塌,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家长(族)式管理文化下,即使公司从外型上完成了上市公司的基本架构,但其实质却没有完成必要的内部治理结构。 从德隆到格林柯尔等坍塌的民营企业,反映的另一个共性问题是,民营企业除了企业领袖以外,并没有更高层级的合法或者核心的管理人。所以,当这些民营企业遇到外部冲击的时候,企业就会自然解体或者难以为继。而实际上,在市场环境变化频率很高的情况下,企业和企业领袖出现危机不可避免。 “如果民营企业对公司治理意识长期淡漠、对公司治理规则长期蔑视,终究是要出问题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说。 其实,从国外一些著名民营企业的成长路径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出路。据经济学家钱德勒研究称,家族企业演变成经理式企业,可以“使管理层级制本身变成企业持久性、权利和持续成长的源泉”。 对中国民营企业来说,形成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但以下三个方面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一,要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几个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第二,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第三,引进战略投资者。一个优秀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可以为民营企业注入新的血液,包括科学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企业运作方法、必要的技术和资金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改变民营企业的产权现状,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尊重资本市场规则 资本运营就是企业将已有资本及可以取得的社会资源进行形态转变和优化重组,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过程。在现代经济中,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离不开资本运作。而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往往容易走极端:要么缺乏资本意识,轻视资本的力量;要么盲目崇拜资本运作的效果,妄图一口吃个胖子,这两种认识都会将企业带入悲惨的境地。 缺乏资本意识而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的现象非常普遍,巨人集团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巨人危机爆发后,人民银行马上派了一个工作组到珠海调查,看银行到底损失了多少钱。但检查的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巨人集团居然没向银行贷一分钱!到1996年底,巨人大厦项目修建所用的1.6亿元。看上去巨人集团似乎很老实,自己硬化了对自身的约束,但这种行为体现了民营企业的一个通病:缺乏现代资本运营理念和技术。这是他们在面临较大较复杂的投资时,对资本运营的无知,必然引发财务危机乃至法律风险。 目前,民营企业对资本市场重要性的认识正在逐渐清晰,他们对资本市场的参与也越来越广泛,但因此也衍生出了另外一些法律风险。 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的控制人往往拥有多个企业,他们在资本市场上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来操纵利益和掩盖实情。而且大民营企业践踏公司治理规则,会大面积地造成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来,民企上市,发生了“公众化”的转变,就应该意识到,一旦企业实施IPO进行了公开上市,那就要承担起一个上市公司的基本责任。但在很多民营企业的潜意识中,企业上市只是融资圈钱的一种手段,但企业的经营管理依然按照上市前的老套路来。对于资本市场的本质和规律的轻视,可能形成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资本市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买壳上市存在的法律风险。由于直接上市的标准对民营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民营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买壳的方式可以使民营企业迅速走上进入资本市场的快车道,同时还可以避免很多财务和税费方面的“麻烦”。然而世上没有免费午餐,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的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或有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已经取得的股权,民营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如奥园发展因收购诚成文化而卷入近3亿元担保诉讼、6900多万元的“烂尾工程”及复杂的股东内部矛盾,结果导致公司资产重组计划被搁置。 二是改制的法律风险。改制是企业上市的基础环节,不仅涉及到公司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的调整,而且涉及到各种历史问题的处理和产业方向的规划,因此改制必须谨慎、规范、彻底。但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目前仍然存在“重上市、轻改制”的错误观念,结果导致改制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转让过于频繁,公司权属不清、运作独立性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主业不突出、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等。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营企业把上市的地点选择在海外资本市场,而新的法律风险也由此衍生。由于对于海外资本市场规则的不了解和不理解,很多著名的中国企业都在法律问题上吃了不小的亏。搜狐、网易、盛大等许多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均在海外吃过官司。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更是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刑6年。 对于黄宏生事件,港财政司长唐英年一语中的:“黄宏生被拘,说明香港是法治社会。”这句话应该足够警醒众多希望开拓海外资本市场的民营企业家。 国退民进 在众多的“国退民进”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标落空者亦有之。从目标落空的案例来看,又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集体受损型,一类是民营企业受损型。 前者的典型表现是内外勾结,低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郎咸平在其著名文章《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中指出了顾雏军的操作手法:当年顾雏军在“科龙改制”中途,乘着 “国退民进”的东风,带着自己的神秘资本突然降临正处于危机之中的科龙,将“新民企”的资本与中国家电企业长期痛苦的产权问题结合:科龙易帜,大股东顺德政府套现退出。此后顾驾驶着“资本绞肉机”从冰箱产业开到客车产业,不断复制他入主科龙的经验,一路攻城拔寨。反思其成功之路,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他对中国政经大局中“国退民进”机会的把握。 “民企参与国企重组”一时成为主流的话语,体制变动突然带来饕餮盛宴。“顾雏军利用这些地方政府急于加快国企退出的思路,将收购与改制打包在一起,玩一把双方互惠互利的双赢游戏。”郎咸平总结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最终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系的悲惨命运印证了这一点。 而民营企业在国退民进中的另一种法律风险表现为,民营企业在并购公有制企业过程中,由于法治环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因素,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利益目标,反而深陷泥淖,自身难保的情况。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联姻两者是在不同的背景、环境、企业文化、运作方式下生存,各自遵从不同的游戏规则,二者结合必然会有冲撞。民营企业因为大都是“自己说了算”,在市场运作中往往会有不规范的地方,在与大型国有企业合作后,就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手法,包括资金运作等要遵从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国有企业青睐民营企业灵活的机制,但出现问题却往往正是这个灵活的机制,所以在合作的过程中加强监管不可忽视。 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在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的确发生了不少问题。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公开性、透明性做得并不是很好,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对民营企业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摒弃暗箱操作是必须的。否则,迟早有一天,民营企业的合法性问题暴露出来,就会成为民企的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