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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号文左右铁本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3:25 《法人》

  没有政策的无常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思路冲突,铁本项目就不会懵懵懂懂上马、懵懵懂懂被查,铁本案的命运也不会取决于一纸文件效力的认定

  大约6个月前,今年的3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铁本案。但是,直至今日,该案仍然没有审判结果。此时,戴国芳已经在被捕2年有余,2004年4月19日,他就被有关部门拘押。

  在铁本案公审时,作为公诉人的常州市检察院指控称, 2001年至2003年三年间,铁本公司采取制作虚假的废钢铁屑过磅单、入库单,东安加工厂的收购码单等手段,通过李建华、季春梅,分别让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武进阳湖金属回收公司、常州拆船公司、常州金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再生资源批发中心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铁本虚开废钢、铁屑销售发票2373份,金额超过16亿元,抵扣税款1.6亿元。但戴国芳否认曾授意财务部门做虚开码单之事,并称自己不分管财务,也没有指挥财务人员做事。目前,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焦点是,铁本被指控的16亿元虚开发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实有货的,有多少是虚开的?因为这关系到铁本真正偷税的数额,并最终关系到对相关责任人的量刑。

  铁本一案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争论,有一个特殊的行业背景:2001年5月1日起,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免税政策。国税总局针对

福建省国税局的有关请示的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与铁本案类似,2004年7月16日,湖南省国税稽查局相继发现郴州、岳阳、湘潭、娄底、长沙等5市的12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嫌向广东省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68亿元。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曾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认为,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不过,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893号文既然是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那就应该对全国适用。2005年11月18日,该院宣判类似铁本案的“7.23”专案时,认为被告李红生、郑映辉等4名被告人买卖废钢、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不过,铁本会有类似的运气么?“人家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我吃官司?”有人说,戴国芳在开庭时当庭大哭。

  真正让不解的是,为何铁本案一拖再拖?

  案件两年之后进行第一次审理,第一次审理无果而终后进一步延迟。在中央关注的大案中,这样情况并不多见。

  常州流传着这样的推测,戴国芳至少要判6-8年。这种判断依据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铁本要重组,“有人总想从中分羹”。目前戴国芳已被羁押两年,即使以后能保外就医提前出来,两三年后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了,“现在是有人花钱也并不希望戴国芳出来,他们希望张锡清把责任往戴国芳身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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