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广为流传、影响颇深的三大神话,它们恰恰是影响公司治理得到改善和提高的“绊脚石”。
神话一:首席执行官无所不能
许多首席执行官认为他们正在服务的公司就是“自己的”,他们大权在握,可以随心
所欲。实际上并非如此。内部董事(managing director)和首席执行官不是自由代理人,他们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最终通过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他们完全有责任在提出建议和采取行动的时候谨慎行事,把委托给他们的公司保管好。许多董事会铸成大错是因为他们不重视这些责任,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来监督这些责任的履行,而是一味地信任首席执行官,幼稚地以为首席执行官至少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所以,只是在很多首席执行官出事以后,我们才惊奇地发现:他们的能力是如此低下,而董事会对他们的评估又是如此之少。另外,许多董事和高管人员不愿对首席执行官滥用职权的行为提出质疑,他们担心这会危及自己的职业生涯。其结果就是能力不足的首席执行官能够继续风光无限,作威作福。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正常法律程序,如果首席执行官本人不是大股东,公司所有者首先任命董事会,然后董事会任命董事长。董事会还要任命内部董事(按照法律规定,内部董事也是董事会成员)或首席执行官(按照法律规定,首席执行官并不是董事会成员)。目前,由于所有者和董事不了解相关知识,实际上各公司对这套简单的任命程序违反的多,遵照执行的少。
神话二:董事主要对股东负责
公司治理第二个广为人知的神话是认为董事主要对股东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情况并非如此。具有成熟的商业法体系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大部分都规定:从董事被任命的那一刻起,他的主要职责就从向股东负责转为向公司负责——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
尽管“董事会”这一概念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company),但直到19世纪这个概念才真正盛行起来。董事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所有者和管理层双方的“越界”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在双方之间充当缓冲器的作用,董事会一方面审查管理层的战略,另一方面监控高管层对公司资源的使用情况。然而目前,大多数董事(无论是在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的任命方式都存在很大问题,他们实际上是所有者、贷款人、员工、工会和压力集团的“代表”。这经常使他们的行为与公司责任以及个人责任发生直接冲突,尽管有时这种冲突并非有意而为。我们的观点是,只要董事能够行使其职责,保障公司的安全和长期繁荣,那么股东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董事以及董事会必须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审慎行事,把公司保管好,确保公司的未来发展,不要为了满足股东的短期要求而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需要重申一下:董事会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公司这个独立的法律人格负责,在实践中这一根本理念常常被违反。长此以往,会给公司和董事会自身的未来发展带来可怕的后果。这种严峻的形势只有通过以下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得到改善:一位有远见的董事长;称职的董事会,每个成员都充分发挥个人和团队的才能,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进行严谨审查、风险评估,并诚信中立地制定决策;一位才华出众的董事会秘书(company secretary),他负责确保所有人都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神话三:董事存在执行董事与非执行/独立董事之分
公司治理的第三个神话是把董事分为两类: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案例法国家中,惟一使用的术语就是“董事”,甚至对董事职责的许多描述都出自《破产法》而不是《公司法》。这里的一个关键性前提假设是董事平等地组成董事会,他们的职责就是在对公司进行审慎控制的同时推动公司向前发展。
这种董事会成员职责平等的法律观点实际上意味着:与高管层不同,所有的董事实质上都是兼职性质。然而他们对公司的发展又至关重要,所以要重视他们,付给他们报酬,并让他们平等地发挥作用。这样,就必须付给他们同样的董事费用,也就是说,所谓的执行董事也要在高管薪酬之外再获得一份单独的董事费用。这有助于使他们明白:董事是另外一份工作,它和公司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所以必须要分开付薪。因此,如果他们希望成为合格的董事,他们就必须合理地分配时间,接受指导、培训和评估。反过来,具备董事才能有助于他们减少自己的相关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家庭以及公司的财产。
摘自《董事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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