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 14:50 《法人》 

  高压电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诉讼、调解和支付赔偿,每年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损失数额惊人,这对单个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负担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希

  近年来随着电网的布局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大,隔三岔五就有媒体报道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在西部、农村地区数量较多。从司法实践来看,高压人身触电事故往往对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死亡伤残率较高,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加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高压电人身触电赔偿纠纷中受害方往往提出数额巨大的赔偿要求,最终裁判结果往往也使得责任人承担了较大的经济赔偿数额。

  据笔者了解,仅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西部地区,在高压电触电致残的情况下伤残赔偿数额已经高达十多万元,若是致人死亡的,这个数额还会高出许多倍,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相应的赔偿数额比2010年时又增长了不少,对于该部分损失,单个赔偿义务主体很难加以承受,就算勉强支付,也会给赔偿义务人造成巨大负担。当地的电力企业每年有相当数量的财力投入因高压电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的诉讼、调解和支付赔(补)偿款中,这对单个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负担。

  从合理分担损失、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在高压电作业中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上述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例如,在交通事故领域已经实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电力企业呼唤责任保险制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鉴于后者具有法定性且目前我国并未设置有关高压电触电事故方面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故此处讨论的责任保险仅限于自愿保险类别,依照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看,涉及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为场所类责任保险与特定行为责任保险。

  纵观保险业发展历史,责任保险的可保范围从单一财产险向人身风险被引入责任保险的方向发展,近来还有了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可保领域的探索和尝试。单一财产责任保险发端于传统海上货物运输对巨大风险应对的需要,最初的责任保险仅对物质利益风险承保,后来随着人身风险被引入责任保险可保范畴,责任保险制度的可保风险范围出现了集合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新险种,这与以往强调财产损失赔偿相比,更加关注人身权益的损害,这是侵权责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律走向完善的标志,更是保险业介入社会进步的体现。

  随着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责任保险越来越依靠侵权责任法作为其奠基性的法律基础,其接纳的标的性质是责任风险,属于投保人应承担针对第三者的责任性风险,责任保险的可保风险要求风险具有可评估性。侵权责任法使以往不可保的侵权风险转变成可保风险,有益于增加保险公司提供责任保险的种类,因此可保风险的要件之一为风险同质性要件,即要求社会生活中存在多个甚至海量同质风险的标的,实现风险有效分散和集合,这恰恰是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具有的一般特征。

  此外,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构成和立法宗旨方面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包括高压电作业多个方面损害责任的具体规定,增强了电力企业预见责任风险的能力,也强化了电力企业转移责任风险的迫切性,最终刺激潜在责任保险需求在客观数量的层次上的增加与提升。

  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三个构想

  建立专业化经营机构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责任保险赖以生存的土壤,针对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所制定的责任保险产品,更优质的专业化团队服务,能够有利于科学把握运行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价格。

  从宏观上说,由于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纠纷存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比例及减免责事由认定的复杂性,要将此类纠纷纳入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能会产生很多非计划内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组建涉及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机构或许可成为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一笔。

  事实上,早在2007年随着我国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开启由涣散经营转向专业化经营管理的发展路径。当前责任保险的风险日趋复杂难以掌控,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机构可组建专业性极强的高水平的保险职业团队和制度,这就包括了专业化的管理制度、专业化的精算体系、专业化的产品设计、专业化的从业人员、专门的责任保险核保、专门的责任保险核赔和专门的责任保险风险管理办法等。

  引入浮动化费率计算标准

  建立浮动费率制度,是技术专业化的重要体现,浮动费率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一项信用社会的开创性举措,指的是通过将各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记录与保险费率相联系,根据其信用记录的好坏,来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信用记录好的主体,相对保险费率就更低。

  目前责任保险的费率是相对固定的,若将此种浮动费率制度应用至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产品中,对以各电力企业为主的此类责任保险投保人将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使各投保人必须考虑其信用成本以优化涉高压电相关服务细节,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建立专业监管制度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未曾出台过相关的、专门性的针对责任保险的监管法律法规,责任保险一直被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部分来进行监管,监管的注意力也并非集中于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更多的是期望通过监管部门的公权力,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保险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保监会职权力度的加强,先后出台了涉及多领域、多行业的责任保险规范,包括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环境责任、医疗责任、校方责任、旅行社责任等多项责任保险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这些原则性要求已经对责任保险的专业监管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当前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尚未真正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若要构建此类纠纷的责任保健制度健康运转,不得不构建并出台专门针对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监管规则的层面强制设立免配额或保险比例,降低高压电经营企业的道德风险。对合同条款表述作谨慎性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涉高压电触电保险事故的发生进行明确定义,并对“追溯期”和“发现期”加以约定,以减少理赔纠纷。针对责任风险特质,要求专业保险公司就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保险精算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参数设定、准备金计算结果可靠性做详细报告等。

  电力企业可做的努力

  鉴于商业化是目前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在涉及高压电相关领域中建立强制的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现阶段,笔者建议,电力企业就构建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可做如下尝试:

  建立专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电力企业可利用自身行业资源及智力优势,率先打造一套专门针对高压电发电、输电、用电设备、相关技术及管理运营方面的风险评估指标系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相关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建立电力企业、保险公司间的评估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各保险公司不可能都建立各自的评估队伍,或者对设备进行重复评估,这些将会耗去大量的资金以及力量,因此可以共享信息,评估队伍可以由电力企业自己建立,也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得到共享以后,一方面电力企业会重视自己的风险评级,从而对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对自我管理水平进行提升;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开辟涉及高压电领域的责任保险险种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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