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 14:49 《法人》 

  程骞

  武汉大学[微博]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虽然国民党号称以党治国,但其在事实上却并没有对政府形成直接的党治。这样的情形使得担任公职的国民党员并不恐惧党内处分,党纪党规也便形如具文

  1924年国民党“一大”所确立的党制体系其实是在苏共顾问鲍罗廷的影响之下建立起来的。通过借鉴苏共的模板,国民党从原来的松散状态被改造成组织严密的现代政党。国民党在总章中规定党员必须恪守党章、服从决议、严守秘密,并且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纪治理的机关。

  国民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设有5名正式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其权力包括党纪审议、党政考核和财务稽核三个方面。为了执行职权,国民党先后制定了《中央监委会组织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或监察委员审查党务通则》《稽核条例》等规范。而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监察委员会则可采取警告、停止党权、短期开除党籍和永远开除党籍等惩罚措施。

  为了辅助党纪监察工作的开展,国民党还曾设立党员监察网制度。党员监察网分布广泛,直接隶属于各个县级党部,基层各区均设有监察员。监察员对于属地党员的言行情况有秘密调查之责,如果党员“对于党纪党德有不当之言行”,则可进行规勉;如果党员有“背叛主义、违反决令、不遵守纪律”等严重违纪行为,则应密报县监察委员会。

  为了使监察网有效运行,国民党规定监察员的姓名应当保密,不能向遭到检举的违纪党员披露。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监察员公器私用,国民党也规定对于党员的违纪情形进行“复式考察”,两相应证,以保准确。如果查出监察员诬陷党员,则将对监察员施加惩罚。

  翻看档案材料,国民党党员受到党纪处罚的理由五花八门:违反工作纪律的,如放弃职责、轻视党务、工作疏懈等;违反组织纪律的,如操纵选举、侮辱上级、陷害同志、不出席总理纪念周及党员大会等;违反廉洁纪律的,如亏欠公款、短报公款、私用公款、诈索民财等。这些违纪行为均可能带来警告或停止党权的处分。

  而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则要严重的得多。比如,清党时期的“涉嫌通共”“附逆勾结”,抗日时期的“擅自参加伪组织”,都构成开除党籍的条件。

  然而,国民党的党纪监察并没有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在中央,中央监察委员虽然均由党内元老出任,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却一直得不到伸张,尤其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相比长期处于权力格局的边缘。中央监察委员会内部也是人浮于事、纪律松懈、效率低下。比如,长期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秘书长的王子壮就曾批评:“领导者无力,工作人员亦不用功,于是所谈空泛,毫无实际,甚至毫无常识。去年终竟有小组会谈决定不作工作之表示,如此委靡,再不振作,实无以见人。”

  在地方上,国民党基层组织疲软,使得基层党纪治理近于瘫痪。1946年贺岳僧在《如何推进党的革新运动》一文中指出:“这十年以来,县以下的各级党部,可以说在事实上完全陷于睡眠状态。这些党部一点也没有权力,毫不解决问题,同时在事实上也没有建议与弹劾之权。它的一切决议呈送到上级党部去之后,照例的是石沉大海,消息全无。”

  此外,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即使国民党员因为违反党纪而接受了党内的处分,这也不影响他们在公职机关中的工作与职业发展。虽然国民党号称以党治国,但其在事实上却并没有对政府形成直接的党治。这样的情形使得担任公职的国民党员并不恐惧党内处分,党纪党规也便形如具文。

  党纪的败坏和涣散是国民党统治失败的重要原因。而要切实地整肃党纪,就需要从中央到基层形成公正、有效的监察系统,使规定于纸面的党纪落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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