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4日 14:47 《法人》 

  新常态经济时代对于法务服务市场来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时代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辛颖

  商事诉讼活动作为整个社会活动中的一部分,如果将分工理论类推其中,企业法务与律师进行角色分工的目的实际上即是通过两者技术上的联合,实现委托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在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中,既在公司内部服务过企业发展,又在律师事务所经历浮沉的几位经验人士,在“律师与法治企业建设”论坛上深入探讨了如何实现内外部律师的分工协作。

  分工辅助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以及控制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创业企业和公司股东的关注,当前,公司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同时呈现出诉因复杂、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交错重叠、适用法律难度加大等特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郭鹏提出,公司治理工作已无法单纯依靠公司法务人员完成,而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与社会律师优势互补,借助“外脑”和“外力”,内外分工协作方能达致圆满。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律师亦认为,之所以进行角色分工,从内在原因讲,主要是由于两者“技能”各有侧重,存在差异。企业法务与律师虽同属法律工作者,但是由于两者不同的从业路径,导致双方在法律知识与技能上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法务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律人员,对商事交易流程及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各种规范性文件,乃至于交易习惯或惯例更为了解,但是往往比较缺乏诉讼实践经验和诉讼进程推进的能力。

  律师则因长期代理商事诉讼,比较擅于法律规则的综合运用及对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法院的裁量尺度和庭审技巧的掌握,但较为欠缺诉讼所涉及业务的专业性知识。

  从外在原因讲,由于商事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如欲还原相关商事交易的来龙去脉,梳理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则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经验与知识,而这种经验与知识的积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

  现代企业在面临综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各个行业领域知识的储备和思维方式,要综合全面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弥补公司治理的缺陷和漏洞,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离不开法务人员的全面协助。

  郭鹏也提出,在处理公司治理中的僵局问题上,当事双方因站在各自利益立场谈判容易出现分歧,由于公司法务人员身份的局限,由社会律师介入谈判,站在第三方角度与双方谈判和沟通,可能会相对容易解决分歧,达至双赢结果。

  而以案件准备阶段为例,司培俊提出了具体的分工方案,“对于案件事实的梳理中,企业法务应主要负责对案件整个事实原貌的梳理,律师则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事实进行剪裁与编排,向法院提交更易呈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及争议的实际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应以律师为主,企业法务进行配合。诉讼方案的设计与诉讼文书的制作应由律师进行,企业法务进行配合”。

  律师聘用制度化

  传统的聘用外部律师做法,主要是企业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是选用一家律所,固定一到两名该所的律师并支付固定数额的年度顾问费。

  据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段超介绍:“近几年来,以选取数家律所、每家由为数不少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且不支付顾问费的方式建立律师服务库,越来越成为时髦之举,此点在金融机构、资产公司以及大型国企和私企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

  “根据我多年的从业经验,我认为外聘律师最好不要只请一个。”搜易贷法务副总裁李宜坤亦指出,首先要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规划出哪些事项需要外聘律师,哪些事项由法务部自己做,有了外聘律师的需求规划后,就要寻找合适的律所和律师了。

  俗话说“没有包治百病的医生”,选律师也是同样的道理,法律专业有很多细分领域,一个律师也不可能样样精通,而公司法务要找到细分专业领域中比较好的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外聘律师不能只关注律所,更要关注为你公司服务的合伙人律师和他的主办团队,因为主办律师是关键,他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会直接影响双方合作的成效。在律所层面,要重点考察律所的信誉、管理规范、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源调配机制。”李宜坤说道。

  同时,资源库的建立对于内外律师也都有相应的要求。段超提出,在建库模式下,企业法务主要的作用是管理入库律师、分派法律事务、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者招标等。之于入库律所而言,则面临着长期得不到业务,或者承揽业务要进行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的局面。

  “应当说,建库模式在集中律所优势资源、便于掌控、降低成本等方面有其明显的优点,但其在异化企业法务和入库律所作用最大化发挥方面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段超说,因此建议企业法务要探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运用方法或者管理制度,律所则要综合自身已有和潜在客户情况、业务发展方向、建库企业业务需求、将来承揽业务的机会和能力等慎重入库。

  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公司法务通过对外聘律师的调研和积累,应该储备一些优质的外聘律师,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以便业务需要时,能够及时地与合适的外聘律师对接并开展工作。

  事实上,近年来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方式,正在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律师正在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工作方式也正在由被动的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与此同时,法务人员的工作方式也应创新和变化,长效合作机制正在不断磨合之中。

  李宜坤表示,在与外聘律师确定合作关系后,还应建立沟通机制并进行有效管理,外聘律师的管理主要从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和时间管理三个维度来进行。在质量管理方面,主要的评价标准是外聘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对委托事务是否精通,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费用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计费标准采取不同的衡量方法。在时间管理方面,公司法务要引导外聘律师“短、平、快”地解决问题,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此外,公司法务还应建立外聘律师的评价考核机制,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衡量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响应速度和收费价格,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保证外聘律师的优质化和专业化。

  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陷阱多、风险多发、竞争激烈环境下,对于合作中不可回避的利益问题,无论是律师还是企业法务,均应正确地处理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律师不靠低价竞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企业法务帮助企业决策层树立起正确的有偿使用律师的意识,避免两相受损、适得其反。”段超说道,新常态经济时代对于法务服务市场来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时代,相信公司法务和外聘律师通过广度交流、深度合作,一定会在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实现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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