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8日 21:57 《法人》 

  P2P平台去担保化明确了行业的定位,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在落实去担保化的路上,仍有很多难题待解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22条明确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仅仅是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中也指出如果网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途径明示为借贷者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去担保化趋势,同时又对于当前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承诺垫付现象的改进,给予了一定的缓冲余地。

  而众所周知,投资者重视投资的安全性,而部分P2P平台安全性的不足,恰恰与投资者对于安全性的要求矛盾,从而催生了部分P2P网贷平台设置“提供担保”“承诺垫付”等规定。但普遍的观点认为,承诺担保本就是平台定位的失误,还会带来一系列潜在风险,去担保化应是P2P网店平台的大势所趋。

  然而,在P2P平台去担保化趋势逐渐走向正轨之时,平台如何在做好信息中介的同时又能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并继续获得投资人的信任,也成为网贷行业的一大课题。

  去“谁”的担保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P2P平台数量和交易额都在飞快增长。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P2P公司数量已达2000多家,而P2P的投资人数,截至2014年二季度也在30万量级到50万量级,并且呈现翻倍增长的趋势。

  不过随着行业的井喷式发展,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野蛮生长”“跑路”等名词近年来一直围绕着许多P2P平台,久久不曾散去。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也一直在摸索之中。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对于P2P行业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对于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也有了一定的明确。而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再次强调P2P平台的中介定位,明确了去担保化趋势。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的《规定》中对于p2p平台的定位,不仅对此前十部委的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定位再次肯定,同时也面对行业实际情况,对目前p2p大量存在的承诺垫付担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作为信息中介,就意味着平台要做的是信息的匹配和撮合,以及对于借款人信息的审核,而所谓的不得提供增信是指平台本身不得为借款提供担保、承诺垫付、刚兑等行为。”石鹏峰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既遵从了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又对P2P行业实际存在的承诺担保、垫付等风险发生后,投资人从法律上维护自身权益给出了明确界定。

  知名网贷平台易通贷CEO康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规定,在现阶段更多指的是去除平台的“自担保”行为。

  康文表示,此前一部分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宣称“提供担保”“承诺垫付”等,显然是对自身定位存在误解。从理论上而言,P2P网贷行业定位就是信息中介,而信息中介本身是无担保责任的,如果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平台的性质就变为信用中介,或者说从理论上可以称为信托,但这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以及投资者不成熟等原因,目前网贷平台提供一些第三方担保是有必要的,但平台的自担保行为无论从义务、权利还是资质等方面都是不应该的。

  去担保化疑问

  随着去担保化浪潮的临近,P2P网贷平台如何去担保、由谁来担保更稳健等问题,也愈发引起业内的关注。甚至有观点指出,在我国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之时,提出P2P平台去担保化有操之过急之嫌。

  对此,康文向《法人》记者表示,去担保化与我国的征信系统完善与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易通贷即选择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进行担保,而不是通过平台自担保。

  “原因之一就是:合作可以使得大家共同分享各自机构的征信信息,如有的合作伙伴在某一地区处理征信能力很强,通过与其合作可以共同完善各自的征信信息,P2P平台不能完全依赖于外部大环境的征信信息完善。”康文说。

  石鹏峰同时认为,平台去担保化从大方向上是合理的,但如果目前就要求非常全面的去担保化,要求完全由投资人自己去承担风险,就显得操之过急。P2P平台去担保化对于投资人的影响肯定会有,但平台依旧可以寻求第三方来承担垫付、担保角色。

  当去担保化提出时,也有投资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认为平台如果不进行自担保,是否会放松对每一个项目的审核,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加大。也有投资人表示,P2P平台完全去担保化会打击其投资热情。

  康文对此表示,易通贷等P2P网贷平台,从开始就定位为信息中介,在对外宣传中也不以承担自担保为噱头,而采取第三方担保形式。但在日常运营中,对于项目的审核依然很严格,易通贷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后,先将申请转到与自身有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此后对其进行风控核查,如果双方均认可才会在平台上发布信息。

  康文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他认为,行业监管强度还应加强,应该从金融、个人隐私等多方面去考虑设立一些门槛,对于有些打着“拉来巨额风投”“股东背景硬”等等噱头进行宣传的平台,投资人也应对其谨慎甄别。

  “去担保化后,第三方担保平台的资质也应作为投资人考察的一部分。”湖南大学[微博]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戴晓凤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网贷平台若通过第三方来提供担保,则第三方为直接的偿付人,所以投资人还应注意观察第三方的实力如何,第三方担保是真实存在还是走走形式。

  去担保化之后的思考

  P2P网贷行业的去担保化风雨欲来,除了部分不合规的平台需要做改进外,作为投资人也有很多方面需要注意和加强。

  康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参与P2P网贷平台投资,需要承担风险,因此投资人对于投资决策也需要更加冷静。

  康文同时指出,去担保化对于P2P网贷平台“跑路”等事件的减少是有帮助的,部分原因是一些“跑路”平台曾承诺兜底,但当其无法承担时,则会选择跑路。而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去定位,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则平台的风险会小很多。

  此外,如果P2P网贷平台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在风控等方面还须进一步完善,对于投资人也应设立较高的门槛。

  康文表示,去担保化将使得行业的形态更加清晰,发展方向更加明确,这是机遇。挑战则是部分还在进行自担保的网贷平台,如何改变现状以求平稳度过去担保化浪潮。

  “监管措施落实得越到位、越细化,对于行业而言发展的机会则越大,P2P网贷行业便不再无序地生长。”康文告诉《法人》记者。

  石鹏峰亦表示,从P2P网贷行业而言,去担保化也给第三方担保机构带来机遇,目前监管层对于平台自担保或垫付的行为已经提出否定,平台只应保留信息中介的角色,但仍须有人来承担刚性兑付、担保等角色。

  “而我国的投资人并未被教育到懂得如何去分散承担风险,所以在承担信用风险、刚兑风险等方面,这也是第三方担保公司发展的机遇。”石鹏峰说。

  但这也是挑战所在,第三方担保公司辨别一家P2P平台所审核的借款人情况或者风险有多大,也有相当难度。这也是此前只有少部分保险公司涉足网贷平台第三方担保的原因。

  “P2P网贷平台要更好的发展,除了去担保化问题外,还应在今后建立一个P2P网贷专有信息生产的保障体系,以及建立让P2P网贷资产流动化的市场化通道。”湖南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戴晓凤教授最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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