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5日 18:53 《法人》 

  财富管理本身有很多工具可以去选择,为什么家族信托受偏爱,除了因为信托的灵活性,还因为它具有私密性,能够充分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创富易,守富难”,财富传承是世界范围内富人阶层的一块心头病。对于财富的管理有很多工具可以去选择,而家族信托方式因其财产安全隔离功能、避税节税功能以及私密性而越来越受到富豪阶层的青睐。

  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2013 年初,平安信托在国内率先推出首款家族信托产品。短短两年时间内,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蔚然成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基本形成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三方共分市场的鼎立之势。

  “对于有财富传承需求的高净值客户来说,信托这个工具,虽然远谈不上完美,但在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工具里面,已经是最出色的一个。”《富一代老了怎么办》一书中对家族信托有一段这样的描述,或可一窥其对于高净值人群的吸引力。

  2015年招商银行在中国财富报告中说,中国可投资产超过1000万的高净值人群大约在126万,可投资产超过129万亿。随着近年来国内高净值人群的猛增,国内资本市场十分看好中国家族信托的巨大发展空间。

  尽管家族信托有诸般好处,但是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基本是一片待垦的空地。从法律层面来讲,只有一部统领性的《信托法》,但是对私人信托缺乏详细规定。从实施层面来讲,尽管信托引入我国已经有了十几年时间,但其在国内一直被当做是一种投融资工具,很少有人把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同起来。

  可登记信托资产多元化

  根据《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成了决定信托设立是否有效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北京师范大学商法学教授宋刚看来,关于信托进行登记,究竟是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应该回到对于设立信托的行为上来考量。

  宋刚教授进一步解释:“如果将设立信托这件事情视为所有权的转移,则不登记就不生效。如果将信托登记视为所有权变更的过程,则登记行为只能产生所有权变更的对抗效果,这种登记主要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不登记信托也是生效的。比如说股权,虽然没有登记,但是财产的所有权的的确确发生了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登记信托也是生效的。”

  今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没有把信托登记放在其中。宋刚教授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应该统一登记,而且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就要按照物权法对不动产的规定,即不动产信托需要登记才能生效。

  宋刚教授指出,除了不动产登记以外,股权、房产,以及林权、承包经营权、矿业权等准物权,在现有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关于登记的依据。但对于股权则要分类型考察,对于非上市公司,建议到在工商部门去登记;而对于上市公司,建议到股权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

  CIL GROUP LTD执行董事刘有辉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补充到:“中国境内的信托资产,主要有现金、股权、房产(民用地产除外)。按照目前的推行现状,通过信托财产的方式已经都能够实现顺利转让。”

  家族信托设立中的税收筹划

  “衡量一个信托架构的价值要看它在面临税收挑战的时候,是不是依然能够奏效。”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柏高原指出,有很多富豪做了一部分的信托安排,由于税收考虑不周全,让所有这些付出努力毁于一旦。

  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高慧云亦从不动产、股权角度分析了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

  “通常的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住房以及厂房,商住房和厂房的概念是一致。”高慧云举例说到,对于一个价值4千万的商住房,假设买入的时候是3200万,转移到信托过程中会涉及到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20%,土地增值税5%,契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如果把这些税征全了,在中国税法不明确的情况下,会达到31%的税收。如果是个人住宅,因为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对来说税收就会减少很多。

  鉴于目前中国不动产转移到信托过程中的税负过高,高慧云建议,“不动产暂时不放入信托,效果相对好一些。”

  股权相比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就会减少很多。股权转移到信托过程中会涉及到营业税,但并不是所有的都会涉及。比如如果是公司买卖上市公司的股权,要征收营业税,而个人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除此外,委托人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印花税是万分之五,但相对不动产要少得多。

  很多人会有疑惑,法律继承、遗嘱继承以及赠与,也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而且就目前来看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赠与方式,相对设立家族信托税收更少,为什么我们还要设立家族信托。

  对此,高慧云认为,今后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家族信托从长远来看可以规避掉未来的遗产税。而且,对于家族信托,虽然两代人之间会涉及到一些税。但对于多代遗传来说,税负却可以永远规避,一劳永逸。

  高慧云最后提醒,对于离岸家族信托,还要考虑财产地和离岸地之间的税法和税率规定,看这两个地方的国家有没有相关的税收协定,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

  离岸法律对中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启示

  信托文化由基督教文化衍生,英美国家对于受托人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体系,而离岸地为了吸引更多的高净值人群去设立家族信托也做了很多的创新。

  “这种创新性集中体现在法律和税务的灵活性上,这也使得离岸地的信托法非常令人瞩目。”柏高原说到。

  CIL GROUP LTD的执行董事刘有辉结合他在离岸家族信托中的实践经验解释了如何通过离岸信托架构控制中国境内的资产:“主要步骤是通过信托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再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去控制在中国的股权、动产和商业不动产,但不能控制现金和民用地产。”

  同时,刘有辉还建议,为了保证信托的有效性,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受托人保险制度。即作为受托人有任何的错误,造成受益人有任何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如果受托人没有去买这个保险,就要吊销受托人的信托牌照,从而减少受托人不当对受益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

  受托人有最传统的两个责任,一个是看管责任,一个是受托责任。看管责任意味着他必须像一个理性的商人一样去管理他的资产,如果不合理,必须得到制裁;另外不能够为任何第三方去牟利,必须为受益人负全面的责任。

  对此刘有辉还建议:“为了保证受托人充分履行应尽义务,受托人除了应当承担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外,如果侵吞了信托的资产,还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英国耿西岛瑞盟集团中国区负责人张静指出,绝大部分离岸属地在政府层面并不登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息,这有利于保护信托的私密性。中国一些高端净值客户,去设家族信托,非常看重的一点就是资产安全性,也就是资产的私密性。所以,从信托的私密性功能而言,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未必是一项合适的制度。

  “对于财富管理本身有很多工具可以去选择,为什么家族信托受偏爱,除了因为信托的灵活性,还因为它具有私密性,能够充分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柏高原最后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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