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5日 18:53 《法人》 

  对国企人员的贪腐,大家往往义愤填膺,但对民企中的“蛀虫”,反应却相对平淡。正是这样的认识,让民企成为反腐的“盲区”与“死角”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辛颖

  2009年全国“两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首次提出《关于推进民营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当时引起了企业家代表、委员的集体支持和呼应。

  民企反腐当然是顺应“民”心的,但从这些年的推进情况来看,成效却非常有限。连续7年关注这一领域,尤小平心有感慨:“每一年提交新的提案时,却并没有看到大家的重视落实到企业的发展中去,这也正是令我心焦的原因。”

  层出不穷的民企腐败案件,凸显出腐败不仅仅对国企带来危害,对民企的危害同样巨大。但是,由于民企反腐没有纳入国家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建设内,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治理仍主要是依靠自身力量。

  那么多年来收效甚微的民企反腐究竟被何而困、踯躅不前?《法人》记者就此专访了长期关注民企反腐的尤小平。

  民企先天“缺钙”

  民企由于自身的组织结构和无“法”可依的原因,在防腐反腐过程中,不可能像国家那样设有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建立有效的巡视制度;也不可能有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进行依“法”惩处、严厉打击、重拳震慑。

  “我们的法律体系对民营企业缺少在立法上的平等保护,这就像是先天性的缺钙。”尤小平说道。立法、执法、行政审批??几乎每一个层面都存在区别对待民企与其他所有制主体、厚此薄彼的现象,在民法、物权、商事交易、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和不公平。

  尤小平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促使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和市场资源配置中处于劣势。由此也催生了后续问题,民营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寻找发展机会,就不得不利用“潜规则”,导致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滋生,从而使腐败现象获得生存土壤和空间。

  “多年的管理经验,让我非常深刻地感受到,民营企业在廉政建设方面理论不足的问题。”尤小平回忆多年来为推进民企廉政建设而做的努力时说道。

  目前,我国民企的廉政工作大都沿袭或者借鉴国企廉政建设的经验而开展,但因为两者体制的巨大差别,简单地照抄照搬并不能完全解决民营企业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全部问题。

  尤小平强调,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廉政建设的有效方法,已经成为当前民营企业廉政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家族式”影响怪圈

  几乎毫不夸张地说,自从人类商业史开始,家族企业便是最古老而又最受瞩目的一支力量。直到今天,诸多知名的家族企业仍然在世界商业舞台中上演着一幕幕鲜活的故事。

  在管理学中有两条重要原则:一是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二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否则就无法避免道德风险。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造就了一批迅速崛起的家族企业。“然而伴随而生的多元利益,致使一些人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从而加大了民企防腐反腐的困难度和严峻性。”尤小平认为,目前民营企业的腐败特点具体表现在手段多、隐蔽性强、持续性高、困难性大、执纪难(惩处难)等多方面。

  除此之外,尤小平提出,一个好的企业还应该管好三种人,一是高层家属,二是企业元老,三是高管的“身边人”。

  2012年,华峰集团针对各子公司累计每年一百多亿元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量,为规避腐败行为的产生,规范供应链管理,从采购机制上保障供应链采购的廉洁性,开始实行集中采购及招标制度。

  尤小平坦言,集中采购及招投标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有亲戚朋友的干扰,也出现了部分采购人员利用权力的谋私行为。

  但要想实现反腐力度,就必须要跨过这一步。

  “集团审计部门及采购部门人员及时跟进,进行了调查处理,在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顺利实行的同时,我们抓住‘两头’。即和所有供应商和销售商签订了《廉洁自律协议书》,要求供应商、用户声明不对企业的采购人员、营销人员进行贿赂和吃喝送请行为,否则给予扣除保证金等经济重罚,从外围为公司的制约机制创造氛围,更重要的是杜绝了不正之风,消除了腐败,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小平告诉《法人》记者。

  “零容忍”有难度

  “零容忍”虽然是民众对于反腐的期待,但在执行上却始终难以实现,尤其是对追求效益为主的企业来说。

  尤小平提出,民企反腐实施“零容忍”是有难度,但绝不会出现为一时公司业绩而对违规违纪者“手软”,当然处罚或惩处的方式会因影响或危害企业的程度而确定。

  对企业危害严重的,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无论其职务有多高,能力有多强,过去的贡献有多大,都要痛下决心、坚决执纪,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保证管理团队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民营企业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合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必然混乱,就易于产生腐败。虽然大多民企都在内部强化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开展廉洁文化建设,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尤小平认为,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固然不行,但有了规章制度却不执行,往往比没有更糟糕。

  “现实中,由于国家法律体系对民企的厚此薄彼,也由于一些民企创业者出于感情的原因,对查出的企业腐败行为搞‘下不为例’,导致制度和监督失去威慑力。”尤小平说,有些企业之所以没有搞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制度不执行,发现问题不严肃处理,使制度变成一纸空文,监督失去威慑力。

  在这种情况下,民企若想牢筑反腐篱笆,必须通过审计、稽核、纪委等自查手段,逐步规范领导身边人与家属、创业元老与企业中高管等关键岗位的贪腐行为。避免由于缺乏“震慑”作用,使得反腐之路仍然步履蹒跚,势单力薄,收效甚微,困难重重。

  任重而道远

  “当前,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针对民企发展面临的反腐困局,作为来自民营企业的人大代表,我对此感受深刻,并深受其害。”尤小平说道,民企防腐反腐的困难是有的,但企业不会因为这些困难的存在,而不去建立惩防体系,任由企业内部损公肥私、监守自盗及失职渎职现象发生,任由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尤小平认为,民企反腐不仅仅是民企本身的责任,政府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需要担负起责任。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企除与国家的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及增强自身反腐的内在动力并主动出击外,也期待党和政府在通过《立法法》修订案后,尽快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保护法》,使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成本,对图谋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形成有力震慑。

  民营企业还应不断创新,打破创业初期以人治为主的治理结构模式,建立严谨、规范、操作性强的制度和规章,构筑起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全新管理体系,逐步走向法治为主的治理结构模式。

  尤小平还建议,民企一方面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要在内部设立廉政或监察部门,加强对内部腐败行为的监督,倡导并融入企业廉洁和谐的文化建设,自觉承担反腐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强化与政法等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反腐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与纪检和司法机关紧密配合,断绝贪腐者的职业发展机会,形成腐败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打赢反腐斗争的持久战,为民企健康发展增添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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