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5日 18:52 《法人》 

  ◎ 文《法人》记者 武 杰 见习记者 管依萌

  “对编剧来讲,原创是光荣的生命线,抄袭是可耻的墓志铭。”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曾通过其官方微博专门发布过这样的声明。抄袭、侵权似乎成为这个行业人人喊打,却又挥之不去的阴影,“编剧们的官司”则愈演愈烈。

  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对其小说《推拿》侵权案,编剧胡强、刘桉起诉《北平无战事》编剧刘和平及北京天风海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案。更有甚者,导演郑晓龙、主演孙俪二人合作的《芈月传》还未上映,就被编剧之一蒋胜男以“涉嫌虚假宣传及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侵权案”更是让编剧侵权案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编剧和编剧之间、大编剧和小编剧之间、编剧和小说作者之间、编剧和演员之间等普遍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是官司,在2013年之后全面爆发。”中国电影文学会副会长汪海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编剧行业涌现大量新手

  汪海林作为协会电影和电视剧维权方面的负责人,接到了大量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他认为纠纷的增多与近两年影视行业突然爆发增长也有关系。

  中国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导演车径行介绍说,2014年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电视剧生产和消费国,中国是第三大电影生产国,第二大电影消费国,拿到296.38亿元票房,2015年上半年,截至6月,电影202亿元,播出156部。投资电影产业带来的财富效应也吸引着银行、风投、产业资本及机构投资者的关注,业内人士预测,2020年,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电影消费国。

  然而在投资和项目需求大量增加的同时,“核心的内容生产并没有完全升级,编剧队伍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状况,大量业余作者和新作者的涌进,对原有行业行规产生了很大冲击”,汪海林这一看法也许能说明为何与版权纠纷交集最多的就是编剧。

  面对快速发展的影视业,具有文学素养、深厚功底的成熟编剧十分匮乏,大量的编剧新手出现在这个行当。

  “他们不按规范来。”汪海林说。

  一些新手因为这个行业收益高、出名快,快速加入这个行业。但在汪海林看来,新入行的编剧不仅无法带来优秀的作品,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这个传统行业的冲击。“他们为了获得机会可能不要钱就写作,但是写完后又主张所有的权利,合同不签,又维权。而他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让出的权利,也会反过来倒逼成熟的编剧,这便是对行业的伤害。”汪海林说。

  中国电影文学会编剧温豪杰说:“其实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传统,许多新入行的编剧都是做学徒,喊着老师免费做助理学东西。但是通过一些大编剧和小编剧之间的纠纷,就可以看出,一些学徒忘了自己的初衷,等作品出名了又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所谓的权益,行不行先争取一下,对他们也没有损失,至少让别人知道他参与这个事情了,是这个作品的编剧。无非一个名和一个利,在这当中作怪。”

  汪海林说:“这种现象成为编剧诉讼中的‘碰瓷’。”近几年,基本上很多热播的电视剧都会被卷入侵权的诉讼或者舆论中,比如《平凡的世界》《北平无战事》《温州一家人》《虎妈猫爸》等,都曾遭遇过这样的问题。汪海林认为这就存在“碰瓷”的嫌疑,一些人可能想借此炒作自己。

  汪海林提到仍在诉讼中的《北平无战事》,这部集合六大影帝,将谍战、反腐于一体的电视剧,实现了收视与口碑齐飞后,编剧刘和平却陷入了侵权的纠纷。

  编剧胡强、刘桉表示,他们曾对《北平无战事》贡献了所有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和前3集剧本,因此他们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署名”。

  而刘和平方面则表示,胡强、刘按二人并未按照合约完成30集的剧本,中途不辞而别,并不享受署名权利,并且现在播出的电视剧是经过刘和平多次推翻,多次改编的剧本,与现在胡、刘二人出示的剧本大纲及3集剧本有很大差异。

  汪海林表示,协会认为两位编剧助手前3集的初稿不足以完成该剧,虽然无法界定,但是很有可能是两位编剧违约在先,看到此剧红了以后才回来要求署名。

  类似大编剧与小编剧的案子,给一些资深行业人敲响了警钟。

  难判的编剧官司

  伴随着版权案的增多,是否侵权成为了各界都很难判定的问题。7月4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影视创作版权保护研讨会”邀请了影视界、知识产权法学界、司法实务界诸多专家参加,希望从法理和司法的角度为影视产业的版权保护寻找一个出路。

  “出现雷同不可避免,除非是在具体的桥段上出现抄袭,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改,就跟考试的时候,两个人连错的都一样,那么就是抄的。别的作品中一些好的东西,至少要改一下,如果一点都不改那就是抄袭,大的骨架大家几乎都差不多。”温豪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版权法体系中,以前更多的是从文字作品出发,认定直接抄袭、剽窃有一定的标准。但小说到剧本经过编剧的创作,还有演员的表演、摄像,最后成片的剪辑,整个创作过程非常复杂。要认定两部剧侵权与否就很困难。对于侵犯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的案件,让判决过程中进行作品比对的工作量相当大。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程冰经历过不少维权案,“法院主要集中在具体相似的比对中,大部分原告主张在几个方面,故事架构、情节主线、人物塑造、设置、安排、主题创意、情景对话、语句,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不延及思想,而是表达,法院就上述落脚点在思想还是表达上进行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官孙铁成对此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方法。“现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所谓‘实质相似+接触’的判定原则,事实上这一原则是在美国法院处理计算机软件版权争议中总结出来的,但实质相似如何认定,应该有一套规则,除了版权外,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纠纷中也经常出现是不是实质相似的问题,因为很难有一模一样的抄袭了。我认为用这个概念就应该参考人家的‘SSO(系统、结构、组织)原则’,要在不同层面来分别进行比对。”他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周林的观点与孙铁成的一致,但是他补充了一点:如果原告的剧本或者影视作品先于被告作品公开发表或者公映,而被告在此之时没有跟现实生活隔绝的证据,即可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

  周林说,作品的主题、类型、价值观、表现手法等均不受版权法保护。版权法只涉及影视作品的艺术表现。如果发生争议的两部影视剧,只是故事主题、主线等相似,而具体的表现手法、表演细节、对白、场景、角色、故事的转承启合等存在较大差异,就不属于侵犯版权。

  然而法庭也不是打击抄袭的“万能药方”,影视行业许多人因为维权成本高、耗时长、补偿低而选择忍气吞声。汪海林认为,行业组织对自己的会员管理远远大于法律,行业管理要让会员了解到不要等着法律指导行业协会,应让其意识到会在其行业里面丢饭碗,不要等着法律来指导。

  温豪杰认为除法律外,编剧行业还少一些规矩和约束。在他看来,一个剧的灵魂是核心思想,思想被抄走了法律是没办法判定的,“作者的水平就是在作品的立意上分出高下,如果立意被拿走了是没有办法的,法律是没办法界定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一个专门的行会,版权关系特别需要一个‘专家库’,可以随机在里面挑选。”温豪杰说。

  “现在大家进入了一个误区,就是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法律来解决。我们要打破原来的固有思维,制片人协会、编剧协会、导演协会等行业协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会员,同时使政府的行政管理逐步退出来,这是一个大的趋势。”汪海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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