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客观看待中国反垄断

2014年09月05日 12:01  《法人》  收藏本文     

  ◎ 文 《法人》记者 吕斌

  《反垄断法》实施短短六年,不足与瑕疵在所难免,外界应该看到该法对于市场的积极意义与日俱增,而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公正与透明,尚需时日

  近期,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采取反垄断行动,引发了各界关注,由于8月1日恰逢《反垄断法》实施六周年,很多人将此轮反垄断与《反垄断法》六年节点联系起来,认为是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一步成熟的标志。

  但与此同时,市场存在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中国存在大批垄断国企,针对外企的反垄断并不公平,此外,反垄断执法中的程序问题也颇受质疑。

  为此,《法人》记者专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

  在王先林看来,本轮反垄断执法虽有《反垄断法》实施六周年时间节点的偶然性,但更多的还是必然性。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最初几年,反垄断执法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力度不大,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与当初人们对该法的强烈期待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但是,最近一两年来,尤其是最近两个月,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强。这既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也是对各方面要求和期待的回应,更表明目前中国市场上垄断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今后,此类执法将成为常态,就不会再受到这么大的关注了。”王先林认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和成效的评价,肯定是见仁见智的。总体说来,尽管与当初人们对其的期待相比仍然有差距,但中国《反垄断法》已经初步发挥了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作用,应当理性地、历史地和全面地来看待中国反垄断。

  理性地看待

  王先林认为,评价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首先要看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期待,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范围。

  对于垄断状态(地位),虽然《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与其相关,但是垄断状态本身一般是不违法的。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还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该法所规定的制裁措施也没有分拆具有垄断地位企业的规定。

  因此,指望中国《反垄断法》能打破铁路、烟草、食盐等领域的垄断局面,实际上是这部法律实施所不能承受之重,因为这主要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或者其他经济政策所解决的问题。

  “而垄断行为,才是《反垄断法》所直接规制的对象,且一般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王先林表示,中国《反垄断法》第3条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类。

  这写规定对诸如经营者单独或者共谋实施垄断高价等行为具有制约作用,但是指望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能让中石化[微博]和国家电网[微博]等垄断国企降价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些产品或者服务是实行国家定价的,不是经营者自主的市场定价行为。

  因此执行这种国家定价行为本身也不受《反垄断法》调整,也就不存在实施《反垄断法》是否达到了这个效果的问题。

  历史地看待

  王先林认为,评价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还应从历史过程和历史背景来认识《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往往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也都不是一开始就得到严格实施的。虽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反垄断法》也要像美国、日本那样在法律出台一二十年后才能得到真正实施,但至少说明在该法实施才六年的时候来全面评价它,还为时尚早。

  “而且,中国目前社会的竞争文化也是不利于《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一个因素。”王先林告诉《法人》记者,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不大讲竞争的,而更加强调所谓的“和谐”和“协调”,这往往使得经营者对于固定价格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缺乏一种文化上和道德上的排斥心理。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在国外经营者非常隐秘的卡特尔(垄断协议),在中国往往是公开进行的;也不难理解像微软[微博]、英特尔[微博]等真正的行业垄断者对自己的垄断地位避之唯恐不及,而我们的一些还算不上垄断地位的企业却居然宣布要“进入垄断”或者大肆宣传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

  “当然,这种情况与长期没有《反垄断法》或者没有严格实施《反垄断法》是互为因果的。”王先林说,因此,《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仅是法律的、经济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的、文化的问题。

  全面地看待

  王先林最后认为,评价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意味着我们要从各个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反垄断法》的实施,而不仅仅看其“有形”的实施。

  “这意味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体现在行政执法或者法院审判中的所谓‘案件’上,而且也体现在广大经营者的守法行为中。”王先林表示,前者是由专门的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的活动,是《反垄断法》“有形的”实施方式,更容易受到感知和关注;后者则属于《反垄断法》“无形的”的实施方式,也是《反垄断法》实施更普遍、成本更低因而更理想的方式。

  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应得到重视,而不能仅仅强调某一个方面。

  王先林认为,在当前看待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状况时,不仅要看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了多少涉嫌垄断的行为和法院判决了多少垄断纠纷案件的被告败诉,而且也应当看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和竞争倡导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多少经营者和行政主体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已经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规则行事,特别是主动改变了以前实施的可能与这些规则不一致的做法。

  “当然,无形的实施需要有形的实施来保障,否则《反垄断法》就可能沦为‘没有长牙齿的法律’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王先林认为。

文章关键词: 财经公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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