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万逃税案举报人疑遭报复

2014年06月04日 10:37  《法人》  收藏本文     

  警方立案已经过去7个月,但至今仍未“水落石出”

  文 《法人》记者 曹天健*郝晓辉

  实名举报他人偷税的行为,彻底改变了举报人吴凤波的生活和命运。2014年5月26日,吴凤波脱下衬衣,两条长长的伤疤环绕着左臂,令人触目惊心。

  “我多年来向税务机关等部门持续举报原滦平县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持股人李永钢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问题,多次接到恐吓电话,去年10月的一天早晨,遭报复险些丧命。现在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这起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处理,报复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他告诉《法人》记者。

  5月下旬,《法人》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吴凤波伤害案目前还在侦查阶段。

  举报人遭遇横祸险丧生

  据悉,吴凤波的举报始于2010年。

  2010年4月,吴凤波向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地方税务局、滦平县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实名举报李永钢偷逃巨额税款问题。记者从承德市公安局获悉,滦平县公安局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永钢做出依法处理,李永钢补缴了部分税款。

  在此之后,吴凤波继续对李永钢实名举报,2013年5月26日,吴凤波在一份举报材料中称,“从2009年11月3日至今,连续四年偷逃国家应缴纳税款1240万元,罚款620万元,滞纳金按税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应缴纳790万元,共计应缴纳税款2650万元。”

  举报称,2013年5月,有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就其举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也认定其举报的问题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法规界定清楚,明确表示会尽快查处。就李永钢偷逃国家巨额税款一案,举报人多次请求滦平县地税部门把李永钢案移交给公安、检察机关,但被滦平县地税部门告知,在办理李永钢税款一案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压力和阻力。“地税部门说他们现在找不到李永钢,李永钢不接电话,他们又没有公安、司法人员的权力,无法详细调查,只能等李永钢自己找上门来”,吴凤波说。

  在2013年5月26日的这份举报材料中,吴凤波透露,由于自己持续不断举报该案,遭到了意想不到的报复威胁。2013年5月22日,吴本人接到匿名恐吓电话,扬言将对其实施报复。

  而事实上,就在吴凤波发出上述举报材料5个月之后的2013年10月23日早8点25分,吴在滦平县工贸城其公司楼下遭袭——两名戴墨镜和口罩的男子将他砍倒在地后迅即逃离现场,整个袭击过程不过两三分钟。吴凤波身受重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凤波左上臂、左臀部、左大腿刀砍伤;左桡神经损伤(不除外断裂);创伤失血性休克;左三角肌、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臀中肌、髂胫束、股二头肌、股外侧肌断裂。其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鉴定意见为重伤。

  吴凤波认为,是自己的持续举报招来了杀身之祸。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曾是生意伙伴

  吴凤波说,他与李永钢曾是生意伙伴。

  《法人》记者从承德市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获悉,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滦平县人吴凤波先后与滦平县金慧丰矿业公司签订铁矿探矿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吴凤波受让了金慧丰矿业公司滦平县火斗山乡三道沟铁矿的探矿权以及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吴凤波随之成为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此前李永钢是原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实际持股人。

  有当地知情者披露,由于双方当初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导致了日后矛盾升级,吴凤波在掌握了原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持股人李永钢偷逃巨额税款问题之后予以举报。

  “但吴凤波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举报这起巨额偷逃税款案件,这件事情本身对于国家来说都是有益的。”上述知情人认为。

  初查结果与举报数额大相径庭

  《法人》记者在滦平县采访过程中,滦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程敏坦言,吴凤波举报的该起偷逃税款案件是近年来在滦平县甚至整个承德市区域内最大、最复杂的一起案件,许多合法有效的凭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证据需要税务稽查人员去调查寻找,经过前期工作,目前案件在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截至2013年12月31日,滦平县地方税务局已经对该案做出了行政处理、处罚。现在的情况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承德市地方税务局已经受理了该申请,最终的复议结果将于5月21日做出。记者提出查看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件,程敏表示,“应被检举人代理律师要求,出于保护被检举人商业秘密的考虑,暂不宜向外出示。待市局复议完毕结果做出,会向记者告知”。

  此前的5月14日,承德市地税局一位姓王的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吴凤波所举报的这起偷逃税款案件是河北省地税局批转的案件,承德市地税局对此案非常重视,他们在今年2月21日接到复议申请,将在5月21日之前即法定的三个月时限内做出复议。该局税政法规科杨科长也告诉记者,该科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审查,申请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并未依法纳税,初步审理认定案件构成偷逃税款性质,最终结果将在5月21日前由市局复议委员会审理后做出。杨科长说,最终的审理结果有撤销(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解、调解三条途径。对于税务机关认定构成偷逃税款并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拒不补缴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但5月26日,《法人》记者联系杨科长,杨科长的答复是,经市局复议审理委员会审理,因滦平县地税局对案件处理“适用的法条不对因而加收的滞纳金有误,责成滦平县地税局算清数额,60日之内做出行政处罚变更的决定”。

  “这是不是意味着,对李永钢特大偷逃税案件的处理还会有什么变数?”该案举报人吴凤波说。

  而据承德市地税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案目前初步确定的偷逃税款总额(包括滞纳金)约800余万元,这一数字与吴凤波举报的数额大相径庭。

  举报人遇袭案尚待“水落石出”

  另据了解,对于吴凤波被歹徒致重伤一案,滦平县警方已立案侦查。《法人》记者日前赴滦平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公安局政办室一位民警经请示后告知记者,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不宜接受采访。该案件性质是否如吴凤波所言系被举报人雇凶报复,仍有待案件最终“水落石出”。

  “如果案件最终侦破结果证实是雇凶报复伤人,那案件的性质将是很恶劣的。”这位民警说。

  一位法律人士则提醒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原“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根据该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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