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认缴制挑战企业信用管理

2014年05月20日 17:51  《董事会》  收藏本文     

  公权力突然撤出,私权利尚不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出现阶段性缺失。投资者和债权人既不能像以前一样利用经公权力审查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也无法从社会诚信体系取得自行判断交易对象信用的信息,反而造成了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导致市场主体无法识别和评估交易风险,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文/童卫华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始制定公司法。当时,无资金、无设备、无固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大量存在。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制定时确立了法定实缴注册资本制,并严格奉行大陆法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但原公司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带来了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公司竞争能力受制、资金闲置和浪费、市场活力阻滞、公司信用扭曲等弊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市场中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放宽了股东首次缴纳出资的比例和期限。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正式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从试点情况来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行激发了市场活动,市场主体发展迅速,市场效率有显著提高。但同时,“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被合法化,且由于与之配套的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企业信用制度阶段性缺失,交易安全隐患突出,企业信用管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信用短板威胁交易安全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需实际投入注册资本,只需承担按其认缴承诺缴纳出资的民事责任。这样,就非常有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滥设公司、随意申报注册资本、超越认购能力申报注册资本等问题的发生。与之发生交易的相对方,除需承担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不能如期履约的交易安全风险外,还要承担公司股东不能如期足额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导致公司缺乏履行能力的交易安全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后者给交易安全带来的隐患更大。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缴纳出资的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进行事先审查。这一方面有利于改变过去实缴制下出资形式受到限制的弊端,更有利于将信用、劳务、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用作缴纳出资,有益于公司的创新和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极易造成市场主体自身公示的实缴出资虚高,使实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担保的功能虚化,给交易相对方正确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造成困难,带来交易安全隐患。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必须伴之以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必须同时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共享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但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时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并没有同时建立。现在,一方面《公司法》已经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已将公司信用推向市场,与之交易的相对方需要自行判断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承担交易安全风险;另一方面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交易相对方获取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手段和途径不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处罚规定缺乏。公权力突然撤出,私权利尚不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出现阶段性缺失。投资者和债权人既不能像以前一样利用经公权力审查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也无法从社会诚信体系取得自行判断交易对象信用的信息,反而造成了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导致市场主体无法识别和评估交易风险,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应对信用管理的新挑战

  市场经济早已脱离即时现货交易模式,赊销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常态。由此,市场主体只要进行市场交易就必须要面对交易对象到期不愿或不能履行债务带来的交易安全风险。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资本缴纳制度、验资制度、资本维持监督制度、变更注册资本制度和违反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责任等制度。行政机关履行了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审查的部分职能。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行政机关突然从市场撤出,由股东自己对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完全由市场主体自行对交易对象的信用进行审查,并承担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

  并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债权人除了要像原先一样授予债务人企业本身信用外,还要为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授予如期足额实缴出资的信用。企业信用管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更为严峻的是,作为注册资本认缴制配套的社会诚信体系并没有随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开始实施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缺乏必要的手段和途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及交易对象投资者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控制发生困难。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只有30年时间,信用基础还很薄弱。面对突出的交易安全隐患,企业需要通过信用管理管控交易安全风险。

  企业首先应当正视行政机关不再对交易对象信用进行事先审查的大势,树立自行承担企业信用管理责任的意识。其次,市场主体应当改变将信用风险管理仅仅停留在交易对象诚信经营的道德水平层面,确立企业信用管理是授信者对信用交易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门技术的企业管理理念,避免出面宏观上重视、微观上无法执行的境况。再次,企业要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交易对象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制度和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控制制度,从而将交易安全风险控制在事先划定的可控范围之内。最后,鉴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缺位,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信用中介机构不规范的现状,企业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推动政府和社会尽早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配套制度,以拓宽信用管理的手段和途径,清除失信的市场主体,净化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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