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博弈锦州港:内幕交易的虚与实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6日 22:01  《新财富》

  一场国有资本之间的交易,让两家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质询和媒体的轮番质问,违规信息披露、虚假陈诉、内幕交易等质疑声此起彼伏。这其中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内幕交易,究竟谁是违规者,谁是受冤者,这背后是否另有推手和隐情?

  2012年的5月,中国A股市场异常低迷,大盘指数连续跌破重要关口,一片惨绿。但锦州港(600190)和大连港(601880)两只股票走势却异常强劲。5月17日-30日,大连港和锦州港股价分别上涨22.39%和21.11%,期间换手率分别达到107.19%和18.12%。

  在此之后,媒体相继披露了两家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原因,大连港控股股东,同时也是锦州港第二大股东的大连港集团,与锦州港第三大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州国资”)达成股权转让意向。锦州国资拟转让锦州港5.03%股权给大连港集团,从而使大连港集团成为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

  在此过程中,关于大连港违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的舆论声浪四起,大连港及大连港集团成为众矢之的。这一切演变是如何发生的呢?大连港及大连港集团究竟有没有违规?这其中是否另有隐情?让我们把目光转回锦州港4年前的那场非公开发行。

  志在必得,却功败垂成

  2008年7月,锦州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大连港集团定向增发2.46亿股A股的决议,大连港集团成功入股锦州港,加上其之前通过二级市场操作获得的690余万锦州港股票,大连港集团持有锦州港19.44%股权,仅仅比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集团”)19.73%的持股比例少0.29个百分点,控制之势呼之欲出(图1)。

  虽然大连港集团已成为第二大股东,但对其而言并不满足,取得对锦州港的完全控制,才是其最终目的。这里面有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国曾经的“广大上青天”五大港口中的“大”就是指大连港,其港口业务规模曾经雄踞中国第二。但由于港口的业务主要依赖于腹地经济的支撑,港口距离腹地的远近、物流成本的高低等都决定了港口业务是否能发展壮大。大连港位于渤海湾入口,距离东北地区腹地较远(图2),发展区位的先天不足,导致如今的大连港已雄风不再,不仅早已退出国内前五大港口,而且在辽宁省面临其他港口的强大竞争压力。比如自1999年起,营口港就以每年多出1000万吨的势头冲击大连港在辽宁的港口旗舰地位,货物吞吐量从1999年的不到100万吨发展到2009年近2亿吨。

  地理位置比营口港更加优越的锦州港,位于渤海西北部的锦州湾内,是辽西及内蒙古东部地区内外贸物资重要的集散地之一,尤其是其紧靠东三省腹地,其独一无二的地理位置对大连港而言充满诱惑。此外,大连港的业务是以集装箱、石油、矿石、散粮、商品汽车等大宗货物中转运输为主,未来定位于成为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枢纽港;锦州港则是以石油、煤炭、粮食运输为主,发展散杂货和内贸集装箱运输,形成集装箱运输支线港,未来定位于地区性重要港口,二者在业务上也会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

  第二,可在辽宁省港口业务整合中占得先机。辽宁是我国东北地区唯一有出海口的地区,从鸭绿江到山海关老龙头2920公里的海岸线上,依次分布着丹东、大连、营口、锦州、盘锦、葫芦岛六大港口。辽宁省一直想对其区域内的港口进行整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辽宁省大港的大连港要想在整合中占得主导地位,在与营口港的竞争中赢得先机,就必须在业务扩张上先走一步。

  受前述两大因素的刺激,大连港集团早在2006年就启动了对锦州港的收购。锦州港在1998年发行B股上市、1999年发行A股上市,截至2006年底,锦州港经过减持内部职工股、转送股等运作,已成为一家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的持股比例仅为24.33%,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左右。面对这样的股权架构,大连港集团发起了对锦州港A、B股的要约收购。但由于当时B股投资的政策壁垒(笔者推测可能是购汇政策的限制,因为买卖B股需要用外汇,对企业而言只能用自有外汇或者购汇),大连港集团的收购行动以失败告终。

  大股东修改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

  大连港集团的恶意收购虽然失败,但把东方集团惊出一身冷汗。因为对东方集团而言,锦州港一度可谓是东方集团的现金牛,进行过多次的送股、转股和分红,比如在2001年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股本1 股。更为重要的是,对东方集团而言,其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拥有并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会为其带来无尽的资本运作收益。

  为此,大连港集团恶意收购失败之后,在大股东东方集团的主导下,锦州港立即对其章程进行修订,主要的目的是反收购,修改的要点在于三点。

  其一,对有权提名董事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只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此举意味着即使大连港集团入股锦州港,因其是新股东,无法以最快的速度向锦州港派出自己的董事。

  其二,董事人员更替的修订。修改后的章程规定,“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更换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1/3”。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大连港集团控制了锦州港,也不能立即对董事会进行大规模的改组,只要东方集团在锦州港董事会中保留大部分席位,大连港集团也无法完全、彻底地贯彻自己意志。并且修改后的章程还约定,“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可以想象,若大连港集团提前解除锦州港的董事聘用合同,需要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

  其三,董事长、副董事长任用的修订。原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修订后则变成了“公司董事长由任职满两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进一步增加了大连港集团控制董事会的难度。

  其他类似的修改还有,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公司也应和其明确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种种的修改,其核心是为强化原股东对锦州港的控制,并增加新股东控制锦州港的成本和难度。

  从锦州港最新的董事、监事构成,以及从东方集团和锦州国资长久的合作关系来看,即使大连港集团是锦州港的第二大股东,其持股比例比第一大股东仅少0.29个百分点,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上,却是无法相提并论(表1)。

  至于锦州港的高管,考虑到东方集团控制锦州港时间很长,其高管对大股东的忠诚度理应较其他股东要高,这从锦州港高管的薪酬可知一二(表2)。

  大连港集团恶意收购的失败惊醒了大股东,即使大连港集团在2008年通过认购锦州港增发新股,成为二股东,但锦州港章程的约束,使得其收购图谋功败垂成,只能等待合适的时机。

  峰回路转,巧妙设计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1年。当年,交通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鼓励以优势港口企业为主,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间资源整合,优化港口资源配置”。该文件的出台,为大连港集团的收购奠定了坚强的政策基础,大连港集团控制锦州港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据公开信息,2012年4月19日,锦州市政府与大连港集团进行了第一次接触。4月29日,大连港集团作为受让方与锦州国资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该意向书约定,锦州国资作为转让方,将其所持锦州港5.03%股权,以每股7.77元价格转让给大连港集团,股权转让价款约为 6亿元。按照意向协议书的规定,双方在转让股权事宜得到各自审核部门批准后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5月15日,锦州市人大讨论通过了该项股权转让。

  就交易本身来看,交易方案的设计充分体现出大连港集团控制锦州港的意图和决心。大连港集团目前持有锦州港的股权仅仅比第一大股东少0.29%,无论是从二级市场上进行收购还是从其他股东手上进行收购,都能轻易实现超越第一股东的目的。之所以选择与锦州国资进行交易,其逻辑可能有二。

  首先,锦州市已和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建立了长期关系,但此次锦州国资同意转让股权,意味着锦州市对锦州港控制权的归属表明了态度和立场。

  第二,便于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结成联盟,控制锦州港董事会。如前所述,锦州港章程对大连港集团实际控制锦州港设置了障碍,即使大连港集团成为锦州港的控股股东,要完全彻底贯彻自己的意志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如何保证锦州港正常运营将成为大连港集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一旦和锦州国资结成战略联盟,那么无论是在董事会,还是在监事会,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的人数都将压倒东方集团,将对东方集团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而如果大连港集团从二级市场或从其他投资者手上进行收购,将无助于改变董事会的局面。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大连港集团在收购价格上给予很高的溢价。按4月27日锦州港3.92元/股(前20个交易日的股价长期在低位徘徊,最高不超过4元/股)的收盘价(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是在星期日签署收购意向),大连港集团7.77元/股的价格溢价将近100%。同时,为了保持锦州国资在锦州港仍有一定的话语权,收购比例定为5.03%,即锦州国资转让股权后,持股比例降为6.5%,成为锦州港第4大股东。

  达成收购方案和意向,并通过锦州市人大的决议后,大连港集团本应长舒一口气。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其陷入被动。

  东方集团发难,硝烟四起

  大连港集团首先面临的挑战是锦州港实际控制人东方集团的发难。5月2日,即大连港集团与锦州国资签署收购意向后第3天,东方集团就向锦州国资发出律师函,声讨锦州国资的“四宗罪”,并表示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一,锦州国资转让锦州港股权未告知锦州港;

  第二,锦州国资转让行为违反了其在锦州港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以及《锦州港、锦港B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中已作出的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第三,违背对东方集团进入锦州港时的“保证并支持委托人进入锦州港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保持控制地位”,“且保证锦州港务局所持股权不论何时转让均须先征得东方集团的同意”的法律承诺;

  第四,违背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

  如果情况属实,在这4条“罪状”中,最有可能造成此次交易失败的是第三条,即锦州国资转让锦州港股权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东方集团的同意。如果东方集团要走法律程序,对锦州国资提起诉讼,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认定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在博弈理论中,有一种说法叫做“不可置信的威胁”,也许在锦州国资看来,在国家及地方鼓励港口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东方集团的律师函及法律诉讼也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东方集团发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交易,不让其进一步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决议。对此,锦州国资的应对措施是继续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在5月15日取得了锦州市人大的同意(表3)。

  但在锦州市人大通过大连港集团收购股权的决议后仅1天时间,5月17日、18日,大连港和锦州港连续出现两日暴涨,换手率突增。与此同时,媒体呈现的质疑声浪逐渐大了起来,各种指责的矛头都隐隐指向了大连港及大连港集团。

  质疑一: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指锦州国资在与大连港集团达成收购意向后,提交锦州人大审议前,未及时将股权转让信息告知锦州港,导致后者亦未公开披露该信息,未向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质疑二:大连港虚假陈述。主要是指大连港在5月21日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大连港在公告中声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此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与大连港集团收购锦州港股权的行为不一致,与5月29日的进一步公告内容不一致,是虚假陈述。

  质疑三:内幕交易。质疑声最大的当属内幕交易,而涉嫌内幕交易的主要证据就是大连港和锦州港的股价异动,或许是相关高管提前获得信息而参与股票交易。

  大连港究竟是清,还是浊?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条例,上述任何一条质疑只要成立,都会对此次股权交易造成影响,轻者拖延交易进程,重者则会终止交易。对上述质疑,大连港起初的回应是:不了解其控股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也不知道意向书的内容。而在之后的公告中,大连港的回应变成了“清者自清”。大连港究竟是清,还是浊,当前媒体充斥的各种质疑是否充分成立呢?

  分析一:信息披露是否违规

  按照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锦州国资在其内部决策,签署收购意向后,应当逐级上报,比如上报锦州市国资委、锦州市政府、锦州市人大以及辽宁省国资委进行审批。但与此同时,大连港集团、锦州国资应当将该信息同步告之锦州港,即在2012年4月29日锦州国资与大连港集团签署收购意向时,锦州港就应在下一个开盘日对此信息进行公告。但现实情况是,锦州港直到5月29日才发布公告。其公告声称,是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进行征询后才得知这一消息。很明显,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都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股权转让信息告诉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那么,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为什么不将该等信息告之锦州港呢?是不知,还是故意,或者不愿让东方集团及时知晓,都不得而知。

  分析二:大连港是否虚假陈诉

  仔细比较大连港5月21日和5月29日的两份公告,可以发现差别主要在两个地方:

  一是5月29日的公告增加了大连港集团收购信息的披露,而5月21日的公告则没有相关信息;

  二是大连港集团是否在未来3个月存在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

  5月21日的公告宣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此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而5月29日的公告则变成:“除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的相关事项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在未来三个月内,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此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比较而言,5月29日的公告更加严谨,增加了“除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的相关事项外”和“与本公司之间”两个定语。

  现在的问题是,这两次不同的陈述是否是大连港有意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大连港的无心之失。

  其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大连港没有义务公告其股东的收购行为。但如果股价出现波动,大连港就有义务发布澄清公告。因此,在21号,大连港就发布了一则澄清公告。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则公告中,大连港出现了重大纰漏,直接宣称其实际控制人没有股权转让等重大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

  其二,这个纰漏应该不是大连港有意为之。在大连港21日发布公告时,坊间已有大量的传闻,且东方集团已在5月2日向锦州国资提交了律师函,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对收购工作的影响,大连港都无必要进行欺骗,根本原因应是对公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对此,大连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三:是否牵涉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最令众多中小投资者反感和厌恶的事情。当一家上市公司牵涉到内幕交易,无疑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愤怒和指责,在某些情况下,会令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行为受阻、拖延,影响公司发展,正所谓“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汤”。

  根据最高院在2012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内幕交易需要在内幕知情人的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的形成至公开的期间)确认、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认定。那么此次大连港集团收购锦州港股权是否牵涉到内幕交易呢?

  就大连港集团收购锦州港事件来讲,从已掌握的信息来看,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可以有两个:一个是2012年4月19日,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市政府进行接触,此时可能双方已在锦州港控股权转移上初步达成一致;另一个时间点是2012年4月29日,即锦州国资与大连港集团签署收购意向书的时间。经过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大连港高管并未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买卖。也许不能排除大连港集团和大连港的高管及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锦州港股票并获利的可能性,这要交由监管机构去核查。但笔者认为,大连港集团和大连港的内幕知情人牵扯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为对国企高管而言,其政治生命远较通过股市操作获得金钱利益来得重要,尤其是在这种战略性并购的大背景下。另一方面,虽然锦州港的高管在2012年初购买了锦州港109万股A股和1.6万股B股,但这个时间点离4月19日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市政府洽谈收购事项尚有3个多月的时间,也应该不至于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综上,大连港集团和锦州国资此次的股权交易行为,在信息披露上确有违规之处,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但内幕交易一说,至少目前看来需要更多的证据方能认定,但为什么内幕交易的质疑声反而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呢?是不是存在另外一种可能?

  另一种可能

  内幕交易一直以来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重点和难点,尤其牵涉到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时候。过往的经验表明,内幕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一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往往会被终止。

  据统计,自2008年5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仅深交所就有147家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其中,45家次停牌后以“条件不成熟”等原因为由退出重组程序。而这些所谓的“条件不成熟”,背后的真正原因,相当部分是因为停牌前的股价异动和异常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核查和舆论的压力。

  那么,此次大连港集团高管被质疑牵涉内幕交易,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逻辑,或者说有人希望达成这样的结果,即通过监管机构的核查和媒体舆论的压力达到终止此次股权交易的目的,确保锦州港控制权不转移?

  锦州港是东方集团的两大亮点之一(另一个是持有中国民生银行3.33%的股份),对东方集团的意义重大(详见附文:《难以割舍的锦州港》)。对于善舞资本长袖的张宏伟和东方集团而言,丧失对锦州港的控制权,不仅意味着丢失了一个资本运作平台,而且也意味着东方集团与锦州港之间的现金流纽带被截断,意味着十多年来自己对锦州港所投入各种资源,如管理资源等的丧失。

  在大连港集团控制锦州港后,大连港集团、锦州国资在锦州港的董事会名额将会上升到4名,若同属国资体系的中石油与其保持一致,则大连港集团控制的董事名额将有5名,占8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62.5%,张宏伟和东方集团将很难再像之前那样,对锦州港的分红、送股、转股等具有决定权,丧失锦州港的控制权对张宏伟而言将是非常巨大的损失。这种控制权旁落、期望落空的现实情况,对素有“资本猎手”之称的张宏伟而言,对以靠资本运作起家的东方集团而言,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于是,在5月2日,锦州港的实际控制人东方集团在得知锦州港控制人将要发生变化的消息后,立即向锦州国资发出律师函,对锦州国资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了强烈谴责,以阳光操作、法律规范的手段试图阻扰此次交易;但事与愿违,5月15日,锦州市决策机构依然通过了收购意向,此时可谓大局已定。

  然而,就在短短两天之后的5月17日,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价突然发生异动,紧接着便是铺天盖地而来的媒体针对大连港及其高管的内幕交易的质疑。这是不是显得有些蹊跷呢?谁在幕后操纵大额的股票交易?又为什么媒体上呈现出的内幕交易的质疑,仅仅指向大连港及其高管?难道有人想借助媒体发酵内幕交易等各种质疑,推波助澜,引起监管机构和众多投资者关注,期望形成监管机构的核查压力和媒体的舆论压力,从而终止此次股权交易?

  总之,此次收购,可谓一地鸡毛,纠纷四起。在大局已定,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对东方集团而言,不是要想着去改变已成的事实,而是要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如何为自己以后争取更多的利益。对大连港集团而言,如何解决下属上市公司“A+H+B”的复杂架构,如何取得锦州港第二大股东东方集团的支持,也是一项挑战,拭目以待吧。

  作者任职于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对于本文内容您有任何评论或补充,请发邮件至xincaifu@xcf.cn

  附文

  难以割舍的锦州港

  东方集团在本质上是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的上市公司,其资本运作的能力远大于实业经营的能力。以2011年经营数据为例,2011年东方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1.14亿元,实现净利润7.46亿元。而这7.46亿元净利润中,来自民生银行和锦州港的投资收益分别是9.29亿元和0.49亿元,合计达9.78亿元,考虑到当年处置东方家园实业、东方家装等投资收益,2011年东方集团依靠投资取得的收益就达13.95亿元,约为其当年净利润的2倍,这也就意味着2011年东方集团的建材零售、矿业、家居装饰等实业实际处于巨额亏损状态。

  东方集团这种经营特色与其创始人的创业特点是紧密相连的。张宏伟,一个从20多年前建筑包工头到2012年新财富500富人榜排名97位的国内富豪,俨然已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标志性人物之一。美国《华尔街日报》曾将其评为中国民营投资业第一人,其精明、狠准的投资风格令其获得“资本猎人”的称号。张宏伟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手段名声大振,比如1991年东方集团成为第一个债转股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并成功上市;1994年成立东方财务公司;1996年入股新华人寿7.51%股权;2000年入股民生银行9.42%股权等,使东方集团形成了金融保险、建材流通、港口基础设施、网络信息、房地产和高新材料六大支柱产业。

  在这个过程中,收购锦州港无疑是张宏伟的得意之作。在控制锦州港后,东方集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其进行梳理。首先对锦州港进行主辅分离,突出主业,将锦州港11亿元资产剥离,凡属服务性设施全部划归港务局,只把住生产一块,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继而,把1700名生产人员裁减到400多人,在岗人员完全执行按劳分配。随着经营机制的转换,1995年锦州港的吞吐量仅为200万吨,1996年就翻了一番,达到400万吨,1997年进一步跃升到503万吨,跨入国家大港行列。2000年更是高达1005万吨,在全国200多个大中港口中从名不见经传到跃居第22位。事情的发展证明张宏伟最初判断的没有错,港口是一次投入而长期回报。收购当年就实现利润2700万元,1996年达到6300万元,1997年达到8200万元,最近几年的利润回报也比较可观。锦州港良好的发展趋势和利润回报,使之成为东方集团当之无愧的现金奶牛。通过收购锦州港,张宏伟和东方集团实现了三大目的,这也是张宏伟不愿放弃锦州港控制权的原因所在:

  一是让东方集团以较小的投入控制了一个质地良好的资本运作平台。在大连港集团控制锦州港之前,东方集团和锦州国资利益大部分时候应是一致的。在现有8名董事中(不含独立董事),两家派出的董事就达5名,且从常理判断,同属国资体系的中石油,其派出的董事在不侵犯中石油利益的前提下,对董事会议题一般会和锦州国资保持一致。这就意味着东方集团实际可以调动的董事是6名,占8名董事的75%,即锦州港以19.73%股权实际控制了3/4的董事会投票权。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锦州港而言,控制了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控制了公司。这也为东方集团充分利用好锦州港这个资本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锦州港多次的送股、转增、分红给东方集团带来了显著的效益。锦州港自1998年以来,进行了多次的送股、转增和分红(表1),除了在2006年5月22日因股权分置改革没有进行现金分红外,历次锦州港的分红都包括了现金,为东方集团解决了一定的资金压力。比如在2011年,东方集团录得锦州港现金分红1540余万元,而当年其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93亿元。更重要的是,通过送股、转增,在做大东方集团持股数的基础上,可以刺激锦州港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上涨,从而为其及下属子公司利用股票质押融资、解决自身发展资金需求提供帮助和支持(表2)。

  三是锦州港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此当口,作为控制锦州港十余年的东方集团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长远发展上,都不愿轻易舍弃控制权。在中央振兴东北的计划当中,港口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振兴经济的桥头堡,广东、福建、江浙、上海和天津等地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港口历来都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排头兵。锦州港作为东北地区重要港口之一,其意义不言而喻。当年东方集团取得锦州港的控股权是在当时东北经济非常困难情况下取得的,政府和企业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安置、企业负债以及改制的大背景下不得已而为之,张宏伟也非常精明地抓住了这次机遇。发展到现在,随着东北经济复苏增长,中央政策继续向东北倾斜,作为锦州港来讲也遇到一次非常大的发展机会,地方政府肯定也会花大力气发展港口经济以带动整个区域的发展。精明的张宏伟是肯定不愿舍弃此次政策红利,因为这将为东方集团后续的资本运作带来无限的想象空间。

分享到: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