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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民退之争:根本分歧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 17:06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6期封面 国有资产管理6期封面

  文 / 许保利

  近期,关于“国进民退”的争论倍备受关注。“进”者认为,一些非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垄断着一些行业的发展,同时在竞争性行业呈现出强势。而反对者则认为,同2003年以前相比,虽然近几年国有企业有比较好的表现,正成为改革所期望的市场竞争主体,但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然在下降,而且他们引用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来佐证。显然,“进退”之争,若焦点放在数量多少、比重大小上,则结论已非常清楚,“国进民退”不成立。但现实中“国进民退”的声音并未减弱,而且正在成为有代表性的舆论。

  这就告诉我们,“国进民退”之争,显然不是一个数量问题,即在国民经济中谁的比重大一点,或谁的比重小一点。因为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均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二者在国民经济中不可能保持不变的比重,在某个时期谁的比重多一点或少一点,这都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因此,数量的多少显然不是问题的实质,也没有必要引起如此备受注目的争论。那么,“进退”之争的实质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是关于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问题。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行由指令性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改革主要是围绕两大主线展开的:一是国有企业逐步摆脱指令性计划的束缚而成为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市场竞争主体;二是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因此,在国民经济逐步市场化的进程中,便有了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共处发展的现实。

  在改革的起步阶段,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是一统天下,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说是从零起步,但它的未来发展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相应地,则必然会形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并存的局面。目前在施行的《宪法》虽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宪法》也同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国有经济的地位,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此后,虽然经过1988年、1993年、1998年、20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但对国有经济的地位的阐述始终未变,即“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变化的则是1993年的《宪法》修正,将“国营经济”的提法改为“国有经济”,而这种提法的改变则是适应不断深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需要。因为作为国营经济构成主体的“国营企业”,它们是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在“国营企业”摆脱指令性计划的束缚而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说明 “国营企业”的性质已根本性改变,此时再继续称之为“国营企业”已不合适,因此改称为“国有企业”。

  然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开始于劳动者自谋职业的个体经济。1979 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的方针,鼓励和扶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个体经济发展突破了我国单一公有制经济的实践,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则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此时,个体经济被定位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并且其法律地位在《宪法》中得到承认。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体经营户的雇工数量超过了政策规定的上限,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私营经济。对此,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予以明确肯定,“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4月,经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由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中得以确认。随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3个行政法规。这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随后,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创造了环境。1997年,党的十五大则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还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界定一直沿用到现在。

  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从零起步,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它的认识也在经历着不断深化的过程。由原来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不断地提升。而公有制经济分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两个部分,由于集体经济比重及地位均有限,因此,国有经济应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部分。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在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是两大主体。而《宪法》则明确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宪法》对这两大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界定:一个是主导力量;一个是重要组成部分。

  二

  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虽然《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它们是否有规定中那样的表现,则要看实践的结果。因为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均是市场竞争主体,它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则取决于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而不是由制度就能够决定的。在制度上所做的选择,更多的是基于现实做出的一种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否合理,必须经由实践的检验。

  国有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而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显然不是指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因为在计划经济下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那么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这两大经济主体中,国有企业自然是主导,这是不需要强调的。但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自身要摆脱指令性计划的束缚而走向市场竞争,那么,它能否在市场中发展,这是一个有待于探索的答案;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又在迅速成长,而它同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结合,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既要进行自身改革,同时还要应对来自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挑战,这必然要提出国有企业的地位问题。显然,自动放弃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这绝不是选择,因为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选择私有化。这不仅有来自意识形态上的巨大阻力,而且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同迅速发展并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相比,国有企业却不尽如人意,它迈着沉重的脚步,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的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有的则被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自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呈下降的态势。尤其是1988~2001年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时期,可以说,这是国有企业发展的谷底。当时,对能否搞好国有企业,及国企是否能够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已几乎成为问号,也正是有这样的问号,才使当时的下岗分流政策得以实施。因此,在反对国有企业市场化而主张私有化的改革者看来,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除了保留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国有企业外,其他的国有企业都将被非国有化,这是中国搞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因此,在他们看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宪法》中规定的“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将是有名无实,在国民经济中真正发挥主导作用的应该是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国有经济。

  但2003年,随着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这就是国有企业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效益都有突出的表现。以前谈到国有企业,更多的词汇是困难、缺乏竞争力、政策支持等,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而现在谈到国有企业,更多的则是有能力甚至被视为势头“凶猛”,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1998年,为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而免除国有企业上交利润。而今天,面对国有企业每年创造的大量利润则又重新提出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问题。国有企业发展走到今天,它的能力已经大为增强,由不适应市场竞争到成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实现了由不行到“行”的跨越。

  国有企业发展态势的这种重大转变,对于迫切希望国有企业摆脱不利境地的人来说始料未及,对于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发展的人来说则更是倍感突然,国有企业怎么会有如此的态势!显然,中国国有企业这样的表现已经颠覆了现有市场经济的理念,也使那些一直希望在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中获取利益的人感到失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出现“国进民退”的论调。因此,提出“国进民退”绝不是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谁多点、谁少点的问题,而是对国有企业目前发展态势的否定。在这些人看来,国有企业根本就不应该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只是用于弥补市场失灵,去做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能做或不愿意做的事情。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应该交给非公有制企业。但目前来说,靠市场竞争来实现他们的愿望已经很难甚至已根本不可能。那么,他们就在舆论、理论上来反对国有企业目前的这种发展态势,然后再来影响重大决策,最终达到让国家通过某些政策来改变国有企业目前发展态势的目的。这就是所谓“国进民退”的实质所在。

  三

  因此,“国进民退”之争,实际上是在中国经济中要不要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问题?要不要让国有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的问题? 否定者更多的是从西方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理论出发,认为国有企业就是市场经济的“另类”,它的存在旨在弥补市场失灵,而不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这样的理论确实在发达国家、一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得以验证。但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基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现实、传统文化,而不是基于某种理论或他国实践。检验的标准应是,这样的发展模式是否带来了经济的发展,是否能够为这个国家所接受。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同新生的共和国同步建立的。正是以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才使国民经济仅用三年的时间即得以恢复。随后,中国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有企业肩负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进中国工业化进程的重任。在1953~1978年的26年,我国经济发展虽然受到“大跃进”、十年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但国有企业仍然不辱使命,为我国建立了独立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在下降,但国有企业的地位并未改变。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负重前行,因此,中国经济发展也是在波动中前进。尤其是1998年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困难的时期。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发展态势发生重大转变,不仅实现快速发展并大大提升自身实力,而且已经基本学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而这一时期,也正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为提升的时期。因此,纵观国有企业的发展态势及中国经济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凡是国有企业有良好表现的时期,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得好的时候;可以说,国有企业的发展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既然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自然就要选择发展好国有企业。如何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才是目标,究竟是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这是手段。哪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我们就要选择哪种企业组织形式。

  发展好国有企业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已为实践所验证。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呢?显然,私有化的后果必须是国民经济能有更好的发展。让我们看一下曾经同为计划经济国家的苏联、东欧等国家,它们的改革实行的就是私有化、休克疗法,但结果却是国民经济大幅度萎缩,而实行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中国,则是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实践,说明中国没有搞私有化是正确的选择。

  那么,中国将来是否就可以搞私有化呢?这同样不是选择。

  第一,私有化给谁?

  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有两种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均分国有资产。

  若出售国有资产,就有一个卖给谁的问题。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已经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如果购买中国国有企业这些巨额的私有化资产,显然还是不具备这样的能力。那么,这其中必要有巨额的国有资产被跨国巨头收购,而且就跨国巨头所拥有的竞争优势来说,那些优质的国有资产将会被它们所占有。一些国外机构、知名专家或政府明确的、暗里的或隐晦的不断对中国经济给出私有化“药方”,其目的并非为了中国经济更好,而是期望在中国经济的私有化中获取那些优质的国有企业。显然,这样的结果将会损害中国的经济安全。

  若采取均分国有资产的方式,后果又如何?所谓均分,则是货币化分配,这看起来也非常公平,但前提是私有化分得的货币不会贬值,而真正的结果则是很难避免贬值。同时,私有化分得的货币由于可以流转的原因会进行重新分配,其结果就是私有化的财产被聚集到少数人手中。平等的方案则是不公平的结果。

  第二,私有化的目标是什么?

  要搞私有化,应明确其目标是什么?无非是以下选项:

  一是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不相符,它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但问题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目的是什么?这无非是要更好地发展中国经济。而前文已经阐述,中国的国有企业发展同中国经济发展是正相关的关系。国有企业发展得好,中国经济就好,否则反之。依此推论,显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中国经济的发展是相悖的。除非私有化主张者不懂得这样的道理,否则,私有化主张者有搞垮中国经济的嫌疑。

  二是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如果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那么我们如何来解释国有企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这种发展又是旨在支持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一群效率低下的企业又如何能够支撑这样一个庞大经济体的高速发展。此外,有人说国有企业效率低,引用了大量的数据来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应该实事求是来看。国有企业不同于民营企业,它背负着一定的历史负担而且还承担着一些社会功能,这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成本支出,比较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评价企业的效率,关键是看它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如果它发展得好,它就一定是有效率的。

  第三,来自《宪法》的障碍。

  《宪法》规定,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就在制度安排上摒弃了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选择。如果不对《宪法》中的这些条文进行修改,而实践中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显然这是违反《宪法》的。而若对《宪法》中的这些条文进行修改,以符合私有化的需要,那么这样的修宪能否通过,也是一个问号。■

  许保利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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