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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背后:多少民企拎着脑袋过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7:30  《浙商》

  关注吴英背后,是当下的另一大热点——民营企业主因民间借贷而获罪。

  文 │ 本刊记者  张玲玲

  吴英案争议未消,温州立人再出特大集资案。

  2月3日,立人集团董事局工作人员称,据集团内部统计,共负债约22亿元。而据部分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才红估计,此案所涉及的民间融资金额可能达到70亿至80亿元,“债务涉及人员至少达五六千人”。

  立人赌局

  1998年8月,董顺生联合6名股东合股60万元,首办育才高级中学。2003年9月,董顺生等6人合股注册资金人民币3.2亿元,成立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到了2005年,立人集团先后开拓房地产、工程建设、煤炭等行业。

  董顺生在泰顺县乃至温州其他一些地区一直融资相对顺利,主要因其信誉较好,按时偿还本息。但受地产紧缩政策以及煤矿限产政策影响,董顺生以及立人集团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境。

  在案发之前,立人已向公众坦承财务困境。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即向社会发公告坦承无法偿还债务,解释资金断裂的原因。5天之后,立人集团公布了资产重组的三种方案:第一,债转股,债权人债权转成集团旗下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诚意煤矿股权。第二,分期偿还,债务分5年偿还,每年偿还本金的20%,最后一年偿还本金、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若到期后仍不能按时还款,将拍卖资产偿还。第三,认购集团旗下子公司江苏盱眙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待建房产。

  尽管有积极的债务清偿行为,但债务与资产重组在风声鹤唳的金融环境下并未取得成功。2月3日,董顺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也由此进入司法程序。

  与此前众多“非法集资案”类似,立人余下资产难逃被强制接管命运。去年11月28日停产之后,内蒙古当地债权人即强行接管内蒙古哈拉沟露天煤矿,所有财务资料亦被全部移交。

  财经作家叶檀(微博)写道,“这是立人的悲剧,这是董顺生的悲剧,这是泰顺的悲剧,这是温州的悲剧,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悲剧。”

  是的,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个巨大的陷阱。企业家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这样的民间借贷往往被认为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方法,一旦企业陷入困境,企业家就会以非法集资或者诈骗之名被关入牢房。

  非法集资罪是“恶法”

  事实上,由于经营不善,因为民间借贷而获罪的企业主已不在个别。在屡屡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中,如何公正量刑或根本不应该量刑,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问题被提了出来。

  2011年9月,浙江玻璃董事长冯光成因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浙江玻璃为境内民企香港上市第一股。上市之后,2005年初,受宏观调控影响,浙玻水泥以及碱业运营均遭遇诸多困难。2006年底,冯光成两次转让旗下公司业务,但获资金仍杯水车薪。三个月之内银行骤然抽贷24亿元。

  当时所需资金庞大,浙玻遂以高管、财务人员为主成立民间借贷团,向部分熟识企业融资,但债务缠身无法脱困。冯光成曾多次尝试寻求债务重组,均在行至中盘时,因各种原因戛然而止。

  冯光成对涉嫌犯罪一说并不认可。他认为,所有借贷均用于维持公司生产运营,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或是个人牟利意图。但依然逃脱不了被“指控”的命运,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与冯光成处境类似的,是四川籍企业家李途纯。自从2008年末,因金融危机、银行抽贷等导致太子奶资金链断裂,政府救助未果,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传部通报,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个月后,株洲警方宣布,经专案调查,“发现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资金罪,并为此逮捕与此案有关的4人。”此后李途纯的罪名前后经历两次变化。李途纯先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和抽逃出资罪,于2011年4月18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驳回后,公安机关再于2011年9月14日重新上报,将李途纯涉嫌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

  被羁押5个月之后,李途纯无罪获释。湖南株洲检方已确认对该案不起诉。诉方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财经观察者们将其视为一种运气:中国不是案例法系,而是成文法系的国家,类似李途纯的民间借贷未来还会经常大量发生,谁来保证未来那些当事的民营企业家的清白呢?

  翻开中国改革30余年的民企创业史,也翻开了一本“原罪史”——民营企业者因金融获罪不在少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所有从一开始有市场经济就参与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家,或多或少遇到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问题;或多或少都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与此相伴的一个显著现象是,即便某些企业家因此罪而获刑,其获刑的过程,几乎都不是从这几项罪名启动司法程序的,而是在其他犯罪事实证据不清情况下以此获刑的。在这些预设性的罪名当中,无一不烙有中国经济多年发展的体制印迹。

  全由企业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现在显然已站不住脚。中国需要建立新型的契约关系。

  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主任龙登高教授说,绝大多数的创业企业在相当长的期间之内,都是亏损经营而不得不通过借贷或融资来经营的。硅谷哪一个创业公司能在两三年内以其利润还本付息?负债经营是中小企业扩张的主要途径,获得的融资越多,才有可能实现快速发展。Facebook在短短几年间急剧扩大,并不是其本身的赢利,而是来自李嘉诚等的投资,如果此时Facebook的资金链中断,它一样也无法偿还李嘉诚等人的投资,按吴英案判决书的逻辑,此时也能将Facebook冠以欺诈罪和非法集资罪了。

  经济学博士刘彬撰文评述立人资金案时写道,“如果过去30年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话,那么更为艰巨的金融改革或许就要拎着脑袋过河。”

  有罪之人的私有财产如何得到保护

  吴英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认为,吴英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程序违法,包括公安机关没有征得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拍卖了本色集团的资产。同时对于已经增值的诸如房地产按照远远低于现有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评估,使得吴英的资产严重缩水。按公安机关的评估,吴英的现有资产为1.7亿元,但是同时确认吴英没有偿还的部分是3.8亿元,这样就有了两亿多元的损失。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晓方表示,《刑事讼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私人财产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是法院来执行,还是公安机关执行,但国内情况是二者通常相互推诿。一旦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是赃款的,即可在公安程序处理掉,这也是导致众多犯罪嫌疑人资产难以获得保障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一旦涉刑,就失去对自己资产的处置能力。新的《刑事讼诉法》草案目前仍在修订中,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在冻结赃款的处理上应该更为审慎,但最终能否有一个完善的方案,目前仍有待观察。

  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肆意处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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