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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吴英案法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7:18  《浙商》

  ——吴英案法律研讨会纪实

  文 │ 本刊记者  胥晓莺

  2月6日,北京寒风呼啸,身材瘦小的吴永正出现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一个吴英案法律研讨会现场,吧嗒吧嗒抽着烟。

  月圆人难圆。对于吴永正来说,这已经是女儿吴英在狱中度过的第5个春节了。而今年这个年关尤为难过,1月18日,也就是腊月二十五,吴永正接到了浙江省高院的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吴英死刑。这个年吴永正也没能探望到狱中的女儿。2012年之后,律师和家人的会面申请都被看守所拒绝了。

  前来参会的阵容可谓强大:除了陈光中、田文昌、韩志国、张千帆、胡星斗等知名业界专家学者,还有三位80多岁高龄的老先生——被誉为“中国律师界良心”的张思之、北京大学汤一介先生和岳代云先生,也请人带来了手书短文,为吴英请命。

  与此同时,在全国各地的多个论坛上,许多著名学者和企业家们也为吴英案发音。

  中国离市场经济还有多远

  张维迎  经济学家

  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保护吴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王巍  并购专家

  吴英案是恶法导致,计划经济是“强盗经济”,改革的过程应是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

  朱新礼  汇源集团董事长

  吴英的集资案,我不了解,没有发言权。但如果说到集资的话,我20年前就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借遍了大江南北,借到了海外,才发展到了今天。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公众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出中国金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韩志国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

  中国经济现在的全部弊端在哪里?经济改革为什么改不下去?关键不仅在于国家垄断了资源,垄断了权力,垄断了企业,最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金融,金融垄断是国家垄断的总祸根。不打破这个金融垄断,搞市场经济绝不可能。

  吴英案现在在这样一个时候出现,在中国改革的最重要的关节点上出现,体现了三大对决。一是多元经济与国有垄断的对决已经到了转折点,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多元经济,我们计划经济是什么经济?波动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涌动的经济,每个人都是一个爆发点。吴英就是一个爆发点,她想发展经济把企业搞起来,她没钱就得借钱。借钱与诈骗是完全两回事,多元的经济没有民间金融是不可能的。

  第二个转折点,发展的诉求与制度僵化的对决到了转折点。人们现在要发展什么?公民社会这是权力制衡,契约精神这是行为约束。现在谁希望吴英死?不仅是那些贪官希望吴英死,而且买了吴英资产的人也希望吴英死。吴英死了,贱买的资产永远属于他的了。

  第三,正义的观念与威权观念的对决到了转折点。现在到了正义的观念正义的理念和威权的理念的对决到了转折点。三大转折点,在吴英案中同时表现出来,使得这个案子格外受人关注,也使得这个案子的发展决定着中国的今天决定着中国的明天,决定着每个人也决定着我们每个人的命运和每个人的未来。

  陈俊   北京浙江商会副会长

  浙江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都是草根浙商,无背景无靠山无资金实力发展起来的。我从事商会工作18年,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小企业靠国家贷款干出来的,正是民间借贷成就了浙商。若以这样来给吴英定罪,你架起一架机枪,去浙江扫射,做企业的全都该被扫射而死!

  慕容雪村  著名小说家

  我们的金融制度几乎依然是明朝的金融制度。这就像是一辆造型极为现代摩登的汽车却装了手扶拖拉机的发动机,还有山顶洞人纯手工打造的底盘一样,这样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300公里的速度狂奔。没有市场经济的时候,傻子瓜子才被判极刑,今天人民同样没有金融的权力,所以吴英被判处死刑。

  死刑对控制经济犯罪用处不大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其实要控制经济犯罪根本用不着死刑,死刑对控制经济犯罪,我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用的。尤其是在社会上很多人所深恶痛绝的贪官污吏,死刑对于他们来说根本不存在任何震慑。吴英这么多年从事这些行为,她当时想到自己会被判处死刑吗?如果她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想过,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对于控制这类犯罪又有什么用处?控制经济犯罪,死刑不足取也不需要死刑。

  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再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完全可以产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具体主张就在这儿不多谈了。可以规定很多的经济型措施,财产性的措施。经济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自己的犯罪后果,比如说对于经济犯罪可以加上很严厉的罚款,比如贪官贪污一百万可以罚两百万。贪一千万罚一千万,贪得越多罚得越多。

  即便在中国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通过合理的设定经济惩罚措施,死刑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通过吴英案我们至少应该把废除非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提上日程,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完全可以从吴英案开始。

  杀鸡儆猴不足取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

  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我认为,即使集资诈骗罪有死刑,还是不能以结果论,不能够因为后面一看他造成多少损失有多少钱没有拿回来,回过头来就说你从一开始就有集资诈骗的故意。这个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完全不符合我们立法原意。

  吴英如果有厂房有经营计划,没有捐款潜逃,很难讲她从一开始就是要诈骗。应该说她一开始还是有正常的经营,有这样的一些抱负计划,可能后来失误了,资金链断了,可能主观意图产生改变,这时候我们要按照具体阶段分情况分环节。

  2007年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已经表明了我们国家要减少死刑,这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实践中2007年我们的死刑大幅度减少,去年我们的刑法修整案又从立法上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本来集资诈骗罪要不要拿掉死刑也是一个讨论的问题,不出意外下一步这种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应该属于我们逐步废除死刑的过程。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这种罪名尽量不判死刑。此前的药家鑫案、李昌平案有点回潮了,很多法院法官不敢不判死刑,总是怕被批评,各个地方判死刑的数额在增加在回流。而这个案子不像李昌平案,民愤太大,这个案子没有民愤,这种情况判死刑我有点费解。

  有人说,把吴英判死刑是因为过去一年江浙一带的许多地方,类似事件很多。好多人都资金链断裂,一些私人老板跑掉了,大概有这么一个意思:杀一儆百。我们法律上都不能够为了其它政府的目标就把这个人不该杀的杀掉,把吴英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难道不足以威慑别人吗?是不是无期徒刑也很可怕,死缓也很可怕,不是非得杀人才能去做,判个无期徒刑、死缓不会妨碍我们对于类似犯罪现象的威慑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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