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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监管与被监管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9日 15:51  《清华管理评论》

  文/巫云仙 徐英亮

  1812年6月,在美国第一国家银行的政治斗争中,共和党人领袖萨缪尔?奥斯古德 (Samuel Osgood) 通过各种斡旋努力,说服了各方反对力量,成立了纽约城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办公大楼就是原美国第一国家银行纽约分行的旧址。这个由一群商人拥有并为其服务的单一专业银行机构,也就是今天花旗银行的前身。

  如今,花旗银行已走过了近200年的风雨历程。作为一家金融老店,花旗银行是如何从一群商人拥有的单一专业银行,发展成为今日的金融百货式的金融王国?纵观花旗的发展史,贯穿其历史始终的是它争做开路先锋的精神特质。花旗银行采用各种创新体制和方法,在监管与被监管之间游走,最终发展成为今天的花旗银行。

  从州立银行到国民银行的制度转型

  1836年,美国第二国家银行终止营业后,联邦政府退出了金融领域,自由银行制度成为主流。但是,这个制度的弊端却让政府、从业者和客户陷入困顿之中。没有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就没有全国统一的货币,更谈不上对银行业的监管;银行的经营范围只能局限于一州一地,规模小且难以开展异地结算。每个银行发行的银行券都要折价流通,当出现流动性问题时,只能坐以待毙;客户对没有什么信誉的“野猫”银行更是心有余悸,因为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作为一家私人银行,花旗银行也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1837年,当大商人、实业家和金融家莫斯?泰勒 (Moses Taylor) 成为花旗银行的大股东和董事后,花旗银行才幸免于难。泰勒主政期间,遵循保守而稳健的经营风格,把银行的高流动性放在首位,一直推行现款政策 (ready money) ——随时准备大量的超级现金储备,为花旗银行顺利度过多次金融恐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泰勒还对花旗银行进行了组织制度的调整和转型。

  当营业执照于1852年到期后,花旗银行根据纽约州的《自由银行法》重新取得营业许可,并由此采用了自由银行制度的治理结构。在这个制度下,只要有1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发行银行券时有债券作担保,进入银行业就再无别的限制。1856年,泰勒把由一群商人拥有的花旗银行,变为由他一人所有并为其服务的银行。

  南北战争后,为了改变自由银行制度造成的混乱局面,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再次进入金融业。1863年,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由此形成了国民银行与州立银行并行的经营和监管模式。面对这样的制度变化,1865年,泰勒决定把花旗银行从州立自由银行转变为由联邦政府颁发执照的国家银行,并将其更名为纽约国民城市银行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

  变身为国民银行后,花旗银行便可以成为联邦政府的存款银行,吸收其它城市银行的法定储备作为自己的存款,还可以发行全国流通的银行券,最重要的是,花旗银行由此树立起一个偿债能力强、流动性高、安全性好的银行形象。

  国民银行体制内的变化

  制度转型是一把双刃剑,转型的成本与收益并存。《国民银行法》严格禁止设立分行机构,国民银行只能采取单一银行体制(注:单一银行体制是美国独特的银行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不论银行的规模大小,银行只能设立一个营业网点、办公场所和服务窗口。某些州可以在一州范围内设立另一个分支机构,但也只能是一个办公场所),这些规定成为花旗银行不断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花旗银行此后的调整和变化大都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突破专业化(即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和监管规则的束缚。走综合发展之路,是花旗银行坚持的目标。

  19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铁路、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崛起,美国证券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花旗银行伺机进入投资银行领域。作为国民银行体制的一员,花旗银行不能以银行的名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为了能合法开展债券承销和交易性业务,在与州立银行和信托公司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花旗银行先是在19世纪90年代成立了信托部(一个虚设的部门,没有正式的组织构架),而后于1911年成立了关联企业——花旗公司,以此形式购持其它银行股份,并在全国范围建立业务网络,从而名正言顺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与此同时,花旗银行还率先建立海外分行网络,从事贸易融资和海外银行业务(注:《国民银行法》对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但是对于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却语焉不详,只要是出于对外贸易融资和外汇兑换的需要,国民银行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去运作)。1914年11月,花旗银行在南美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开设了分行,这也是所有美国的国民银行在海外设立的第一个分行,这一举动得到美国钢铁公司和杜邦公司等大企业的大力支持。接着,花旗银行又在远东地区通过并购方式构建海外分行网络。1915年,花旗银行收购了在远东已经拥有22家分行机构的国际银行公司(该公司早在1902年就进入了中国市场,中国人将此银行称为花旗银行),由此进入中国市场,纽约国民城市银行也因此获得了漂亮的中文译名——花旗银行。到1917年,花旗银行已经拥有35家海外分行,这样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网络在全美国的银行业中是独一无二的。

  到20世纪30年代,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花旗银行的基本制度虽没有大的变动,它依然是一家在纽约市的、只有一个营业地点的单一国民银行,但经过调整和变革,以及对金融业务的精耕细作,它已把触角伸展到投资银行、信托、国际银行、国内公司和个人金融等多个业务领域,业务覆盖的地域范围也早已不再囿于纽约市。在大萧条前夕,花旗银行已经成了全美最大的金融百货式的银行机构。

  分业经营模式中的突破尝试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是花旗银行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灾难。面对国会议员和社会公众的指责,以花旗银行和摩根银行为首的大银行成了最好的目标,他们被认为是大危机的罪魁祸首,总裁米契尔辞职。

  在大危机之后通过的一系列法案中,《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花旗银行的冲击最大。根据该法案,花旗银行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分离;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利率被Q条例管制(注:Q条例是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第Q条,该条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给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息设定了最高上限,一般是2.5%,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都是如此),继续限制设立分支银行,银行只能做有限的存贷款业务,银行的经营行为要受到刚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约束,多元化发展战略遭到了重大打击。

  1934年6月,花旗银行不得不清盘处理了花旗公司的业务。但当花旗公司消失后不久,一个新的花旗银行的子公司——纽约城市公司 (City Company of New York) 成立了,原来花旗公司的资产都转移到了这家公司的名下。通过这家子公司,连同银行内部的债券部,花旗银行得以继续承销和买卖美国政府以及一般市政债券,此前花旗公司建立起来的投资银行的连锁机构被全部保留下来,综合化发展战略也被策略性地延续下来。

  20世纪50年代之后,大危机时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越来越束缚着花旗银行的进一步发展。为了突破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以及资金来源的限制,花旗银行只好在组织制度上想办法。

  首先,花旗银行通过机构合并的方式,解决了存款来源。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多元化发展趋势中的必然选择。其并购对象是成立于1863年的第一国民银行,这是一家有着良好声誉和杰出业绩的专业批发银行,其资产主要集中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的公司客户,包括美国钢铁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等。两家银行的合并可谓强强联合,同时也试探了美国监管部门的态度。1955年3月,花旗银行与第一国民银行的合并得到批准。合并后,花旗银行改为纽约第一国民城市银行,并于1962年再次更名为第一国民城市银行,以便更好地开展针对大公司的银行业务。

  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限制分业经营,但只适用于拥有两家及两家以上银行的持股公司,单一银行持股公司不受这一法律的限制。为此,花旗银行成立了单一银行持股公司,开展《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所不能从事的那些业务。1968年10月,花旗银行的股东们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第一国民城市公司,由该公司持有原来花旗银行的全部股份。股东们把自己在花旗银行的股份全部转到这家新的公司名下,这样,第一国民城市公司就是一家仅拥有花旗银行一家银行的单一持股公司,可以提供银行、证券、投资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服务。

  这一重组同时也使得花旗银行得以绕过纽约州政府的限制,如愿在纽约市郊开设分支机构。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工业化的完成,中产阶级开始向城郊转移,花旗银行希望把分支机构开到郊区,但多个计划均被纽约州政府否决。最后,花旗银行才想出这个办法,这在当时被戏称为“儿子生出老子”的故事。

  1974年,第一国民城市公司正式改名为“花旗公司”,旗下的第一国民城市银行则在1976年改名为Citibank,即花旗银行。到1984年时,花旗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尽管之前已有很多持有一家银行的单一银行持股公司,但像花旗银行这样先存在一家庞大的银行,再去成立一家公司,反过来持有银行股份的形式还是第一次。公司持股银行的形式重新定义了银行业的概念,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框架。

  从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期间,美国金融业一直恪守着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美国监管机构虽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直到1990年代之前,分业经营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最后推倒《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发挥先导作用的,恰恰是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在1998年4月的合并。

  在合并之前,旅行者集团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银行、商业信贷、融资服务和资产管理等,花旗银行只专注于银行业的公司金融和消费金融业务。尽管业界对此次合并的争议很大,但美联储还是批准了此项合并。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认为美国的金融制度与世界潮流不合拍,各项政策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

  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改称“花旗集团”,但其全资子公司仍保留“花旗银行”之名。花旗集团就从原来的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业务范围囊括了商业银行、证券承销和保险业三大领域,总资产达到700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公司。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突破了近70年来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1999年,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彻底修正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相应的制度框架,分业经营模式不再是唯一的模式,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

  混业经营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花旗银行乃至于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经历了一次“大考”。2008年,花旗银行亏损近190亿美元,其股价从2006年最高的近56美元一路狂跌至3美元左右,花旗银行面临失败和破产的边缘,不得不依靠美国政府的注资才免遭破产的命运。

  长期以来,花旗银行的重组和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体制约束和监管规则。当它突破这些障碍时,它已经走过了从单一私人银行到国民银行、从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再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部发展过程,这是一个从传统银行到综合银行、从专业化到多样化、从家族企业到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其组织和业务边界都已经变得广阔而模糊,同时也在不断地侵蚀着美国社会关于自由、银行垄断和权力集中的传统价值观。重组和改革成就了花旗金融王国,但也差不多毁了它。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言,“成功的创新者都相当保守,他们不得不如此。他们不是‘专注于冒险’,而是‘专注于机遇’”。如何做一个成功的创新和变革者,不仅是花旗银行,也是那些期冀永续经营的公司所共同面对的一个命题。

  巫云仙: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徐英亮: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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