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政策残缺不全是目前制约中国“401k”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郑秉文
近日为公众所热议的中国版“401k”实际上早在2004年就已诞生,那就是目前正在实施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前身是建立于1991年的企业补充养老制度,至今已有整整20年的历史。只不过,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20号和23号令,将其投资运营模式做了较为彻底的改造,采取了DC型信托制的模式,其基本要义、制度框架、投资模式等,均与美国的“401k”相差无几。可以说,2004年就已经是中国版“401k”的元年。
然而,与美国“401k”相比,中国版“401k”7年的发展历程可谓步履维艰。究其原因,除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和外部条件尚需改善等障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和根本的解决,那就是税收政策。
众所皆知,美国“401k”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内生”于美国的《国内税收法》第401条第k款的规定,并且是由美国强生公司首先“发现”这个条款存在重大“漏洞”,并据此派生和建立起一个延税型养老金制度。后经几个月的立案审查,最终被认定为“合法”,于是就广泛流传开来,成为目前美国养老金市场的半壁江山。
就是说,对美国“401k”养老金而言,是税优政策在先,养老金普及在后。而中国版“401k”则恰恰相反:先有企业年金的20号和23号令,再有自下而上的、各行其是的各省地方性年金税优政策。其中,最高的税优比例有的省份自定为12.5%,最低的省份是4%,最后才是2009年12月国税总局颁布的“694号函”最终确定的全国统一的5%税优政策。
即使目前统一了企业单位部分的税优比例,但职工个人的缴费税优政策却始终没有出台,目前还是为“零”。这样,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就难以完全调动起来,企业年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企业年金“富人俱乐部”的诟病难以得到平息,年金市场难以得到释放,基金规模难以得到迅速扩大。
可以这样认为,与其他诸多障碍相比,税优政策残缺不全是目前制约中国版“401k”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而中国版“401k”的税优政策之所以始终难产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相关方面对采取税优模式的认识不一致,呈胶着状态。企业年金主管部门认为,大多数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采取的是后端征税模式(EET),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时由职工个人缴纳个税,这个后端征税模式对鼓励企业年金发展意义重大,激励性非常好;而财税部门则认为,中国税收环境、税收制度和税收部门征缴能力都存在问题,难以采取这样延迟几十年之后再征税的模式,而主张采取前端征税模式(TEE),即在目前缴费时就予以代扣代缴。由于上述各自认识不一致,没有达成共识,就形成目前这种雇主缴费前端税优5%而职工个人缴费则没有任何税优的复杂和混乱局面。
第二个原因是税收政策的大环境与中国版“401k”的税收本质要求之间形成较大冲突。美国税制采取的综合所得税制,于是“401k”在短短的30年内发展十分迅速,大多数实行延税型养老金制度即EET的国家实行的一般都是综合所得税制。如果中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也就不存在这些困扰了,即每人年终以家庭为单位将一年的总收入统一报税。中国早在十几年之前就提出了从分项所得税制向分项与综合混合型所得税制方向改革的目标,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迈出这一步。
那么是否存在“第三条道路”呢?依循这条道路,既考虑到财税部门主张的TEE有一定的合理性,又考虑到目前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急迫性;既考虑到提高和激励职工参加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又考虑到国家当期的税收征缴?
笔者认为是存在的,这个“中间道路”就是“部分TEE”模式,简单讲,就是在目前分项所得税制不改革的前提下,要主动去适应它,去调整年金制度的税收政策,就是在前端实施“部分征税”,后端(在领取时)免税。这个办法显然是一个临时的过渡性办法,待未来所得税制彻底改革时再将其改造为理想的后端征税(EET)模式。
在过渡期内,采取“部分TEE”征收模式可使企业年金发展速度最大化。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提振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建立多层次收入分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这已形成社会共识,只有这样才有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