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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国新公司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 10:30  《董事会》

  国新公司性质何属

  国新公司向被其控股的公司支付改革成本,后者当然欢迎,但如果重组和资产整合,则必须征得后者其他投资者的认可,并非国新公司一个股东说了算

  文/高明华

  2010年12月22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成立。很显然,国新公司的本质是介于国资委和国有资产实体占用企业之间的具有中介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我们知道,国资委是按照“政资分离”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而设立的。从“政资分离”的角度看,国资委是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唯一出资人代表,而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从“政企分开”的角度看,国资委不能直接插手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经营,而是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角色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国有资产数额庞大且分布领域非常广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资委直接监管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则力不能及,还容易导致国有资产运营低效率。因此,在国资委和实体企业之间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便可以有效地实现监管和经营的分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享有的实际上是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它既是出资人(向实体企业投资),又是资产经营者,是典型的企业组织。

  2004年,笔者与樊纲教授在提交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曾提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组建:其一,对于目前既有的大型或重点企业集团,由国资委直接授权集团的母公司负责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运营,这类集团母公司既进行资本运营,又进行生产经营,但应以前者为主;其二,对于分散地占用国有资产的实体企业,可在国资委的协调下,通过新建一些国资公司,将这些分散的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运营中,这些国资公司只进行资本运营,不进行生产经营,是典型的投资管理公司。

  显然,国新公司属于我们提到的第二种形式。然而,按照国资委的定位,国新公司“持有进入该公司的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只进行国有资产经营,不是投资公司”。这种说法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作为出资人,它的出资就是投资,而不是贷款,它所行使的无疑就是股东职能。国资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更明确地提出:“对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或者优质业务、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业务,国新公司应在资本金注入、重组上市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于丧失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或业务板块,国新公司应……促使这些企业或业务板块的国有资本平稳退出”。这里的“资本金注入”和“平稳退出”更是明确了国新公司的投资职能,与普通投资公司并无什么差异。因此,国新公司的本质就是投资管理公司。

  不同之处还是存在的。正如国资委负责人所说的,国新公司不是专门搞投资的公司,它主要是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从事企业重组和资产整合;对于丧失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或业务板块,它应在支付改革成本等方面给予支持,保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但问题随之产生。国新公司与划入国新公司的那些公司是什么关系?从国新公司的全称看,它是一家控股公司。绝对控股还好办一些,被国新公司绝对控制的公司巴不得获得前者的支持,尽管后者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而如果是相对控股,则国新公司就很难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了。国新公司向被其控股的公司支付改革成本,后者当然欢迎;但如果重组和资产整合,则必须征得后者其他投资者的认可,并非国新公司一个股东说了算。在其他投资者是非国有性质时,就更是如此,因为国新公司作为公司制企业,其行为同样必须受到《公司法》的规范,没有直接干涉其所控股的企业的权力。

  总之,一方面,无需讳言国新公司就是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在企业重组和资产整合时,不能把国新公司凌驾于被其控股的企业之上。

  作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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