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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国企职工董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 10:04  《董事会》

  变味的国企职工董事

  话题背景:

  职工董事如今的境地有些尴尬。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企业统一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与独董相比,由于职工是公司治理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代表的职工董事天然地具有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优势与需求。然而现实是,很多国企甚至国资控股上市公司至今都没有职工董事,近期有报告称,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职工董事。即便一些形式上设立了职工董事的公司,任职人员也并非来自职工,更像是高管的变身,坊间谓之贵族职工董事。指望这样的职工董事发挥作用,无疑拔自己的头发飞上月球。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职工董事走了样、变了味?如何还职工董事本来面目?

  主持人:本刊记者 郭洪业

  讨论嘉宾:北京大学政府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院/ 董轼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易剑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何志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小企业研究所 / 张政军

  暂停职工董事制度

  在职工董事的有效性备受质疑且难以找到有效解决路径的情况下,暂停职工董事制度不失为一种选择

  文/董轼

  有人将职工董事制度归结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认为事关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但职工董事制度何以不如预期,未能顺利发展?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可设可不设大家选择了不设。法律规定“可以有”,反过来可以理解为“也可以没有”。在全社会对董事会制度认识尚待提高的现实下,对职工董事制度缺乏理解不足为怪。

  二是职工董事的定位模糊不清。作为董事,首先要清楚代表谁,维护谁的利益。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很明显,职工董事不是股东的代表,而是职工劳动者的代表,因此应代表广大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分歧也由此而生,董事会是代表出资人的,每位董事都有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员,首先维护的是出资人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二者的利益不总是相一致的。

  三是对职工董事是否“花瓶”存有争议。批评声音认为,职工董事是“花瓶”,原因是职工董事“不懂事”,更难议事。由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专家认为也不太合适。因为一线职工有局限,其工作性质和工作阅历决定了他了解情况有限,即使有工作热情,但很难做到见从己出。可能只是听听会、举举手,不是无话可说,就是人云亦云。

  四是职工董事不独立。从目前实行职工董事制度的企业来看,几乎没有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多数由工会主席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职。这些角色均属于党委会扩大会议的成员,追求一致性,难有独立性,听命于管理层,替管理层说话。总的来看,职工董事说领导的话多,说“白领”的话多,说职工的话少,反映职工的意见少,很难指望他们代表广大基层职工的权利。

  五是职工董事真正关心的问题多超出了董事会的权力边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在履行特别职责时所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通报事项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职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多属法定,不需要董事会再予决策。实际上,目前职工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事项,这也是职工董事最想替职工说话的地方。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而公司职工的报酬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解除职工董事尴尬境地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解除”——暂停实行公司职工董事制度。

  一些专家介绍,“职工董事制度”属舶来品,从国外引进,据说主要参照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据此分析,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参照样本可能源自德国职工监事制度。但关于职工监事制度,我国《公司法》作出了明确、硬性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表述上一字不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我国按《公司法》改制后的公司,无论上市还是尚未上市,均设立了监事会,配备了职工监事。

  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公司职工虽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却没有公司股份,也就缺乏参加董事会的依据。同时,董事会不仅仅代表股东,还应代表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均有管理层成员作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说是“高级打工者”,亦属于“广大职工”的范畴,应当能够代表职工的利益。实际上,国企管理层在收入分配方面总体上来说做到了和职工同甘苦、共进退。

  现行体制下,我国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生出了很多困惑,一时难于破解,既如此,笔者认为不如暂停实行职工董事制度。

  职董贵族化事出有因

  集三种角色于一身的职工董事不可能做到也无法做到“一码是一码”,迫使他们必然会在多种角色中不断地寻找平衡

  文/易剑飞

  职工董事是我国国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性规定应当有职工董事,但是,现实中产生的职工董事基本上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贵族董事”由于不是基层一线职工,因此也被认为不能代表广大普通职工的利益,与一般人认为的制度设计中职工董事应该是基层一线职工的想法有很大的偏差。

  职工董事并未排除“贵族”

  职工是一个非常泛化的概念,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劳方、资方的概念,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算作企业的职工,包括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此,作为职工中的一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并未违反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国企实践中,不允许企业经理层人员担任职工董事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能否担任职工董事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例如,国务院国资委在开展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中就明确了央企党组织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副书记、纪委书记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而北京市国资委则没有限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担任职工董事。即便如此,不管是在央企还是在地方国有企业,很大一部分的职工董事还是由党组织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和工会主席虽然不是经理层成员,但是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一点都不会降低职工董事的“贵族”身份。因此,“贵族”担任职工董事无可厚非。

  “贵族”更容易出任职工董事

  首先,从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来说,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从金字塔式的职工结构来说,处于金字塔上端的职工明显较下端的职工有“知名度”,越往上“知名度”越高,因此,中高层管理人员天然地具有被选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优势,稍微突出一点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就很容易被选举为职工董事。其次,作为职工董事,不仅仅是职工代表,还是董事。对董事来说,如果要做到“懂事”就应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能力。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明确的规定,但是董事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工作经历已经形成共识。对一些特殊行业,监管部门还专门出台文件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规定并要求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如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董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职工一般都是职工中的“佼佼者”,这些“佼佼者”毫无意外地即将成为或已经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此,职工董事“贵族化”在情理之中。

  职工董事参与治理目标多元化

  职工董事在公司中扮演三种角色,一是董事会成员,二是职工代表,三是公司员工。职工董事不同的角色,体现不同的治理目标。职工董事在扮演公司决策机构成员时,考虑更多的应当是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在董事会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反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员工,自然要对自己负责,会考虑个人利益多一点,对自身的职位晋升和薪酬提高具有天然的追求,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等更高职位且能够决定或影响其个人利益的人员是一种“仰视”的状态。然而,集三种角色于一身的职工董事不可能做到也无法做到“一码是一码”,他必然会在多种角色中不断地寻找平衡,就像在没有强硬而独立的劳方组织状态下的企业中的工会负责人一样,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因此,职工董事难以真正代表普通职工利益也就不难理解了。

  强大的工会是职董保障

  国企职工董事的真正设立仍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在于国资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职工董事要去“贵族化”和去“花瓶化”, 有待于董事外部化和独立而强大的工会

  文/何志聪

  作为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要基础制度建设,国有企业一直致力于改善其治理结构,不管是通过管理层持股、战略投资者引进,还是通过资产上市等方式,其一直致力于摆脱“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两个治理极端,这一过程涉及产权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相关者,举步维艰,我们可以通过职工董事这一“花瓶式”产物一窥究竟。

  “职工董事”一词来源于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国外公司治理结构中职工董事制度较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企业的“劳资共决”。从保护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国外的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尤其是中国国企在改革过程中背上“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的骂名屡见不鲜,甚至还发生过国企改制过程中高管被职工殴打致死的恶性案件。

  因此,不难理解我们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具有不断吸收“舶来品”的冲动,我国的职工董事被寄予厚望,一方面,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当中,可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是“舶来品”水土不服的现象终究会发生,职工董事成为了“贵族董事”,职工董事几乎被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主席、党政序列高层人员三大角色所包揽,上述人员作为与股东方对接的重要层面,演变成了“股东的董事”或者复原成了“职工监工”(当然,还有一种碌碌无为的真正意义的“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不为职工,因此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甚至微观层面的薪酬体系变革中,看不到职工利益的“代表者”,职工董事更多的只是“摆设”、“花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是公司治理的三大层次,董事会是任命管理层的机构,其与高管层的关系属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因此,从组织心理学角度出发,许多国企高管不耐烦、不习惯被“职工董事”监督,具有天然的抵触心理。

  其次,也是深层次的原因,国企董事会内部董事仍然居多,国资委启动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多年,但进程缓慢。“国资概念”的外部董事最好既不是企业内部人士,也不是集团派出人士,但该类董事替代内部董事的过程阻力巨大,其中涉及高管本身利益,也涉及国资委自身决策需要的矛盾,即国资委仍然不是单纯的“出资人”,其仍然需要对国企进行监管和政策下达,纯粹的外部董事治理几乎不可为。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内部董事(高管)与职工董事一起参与企业决策几乎难以想象,因此,所谓“贵族董事”应运而生,国内大型央企集团公司不乏有职工董事由高级经济师、工会主席担任,也有纪委书记担任。

  最后,职工董事独立性缺失。在欧美国家,职工董事多由工会主席担任,但是这种做法并不适合中国企业。因为国外的工会主席大多产生于职工阶层,工会主席受薪于工会,可以和资方以及公司高管层保持相对独立,代表职工说话。但是,我国企业的工会组织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人员上都不独立,缺乏独立性的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终究要陷入既受制于高管又要对高管权力进行制衡的两难困境。

  国企职工董事的真正设立仍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在于国资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因此,要去“贵族化”和去“花瓶化”,一方面有待于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董事外部化和高管“去行政化”尤为关键,另一方面,需要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其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

  厘清职董职责范围

  对于雇佣制度、基本薪酬制度、大量裁员和雇佣决议等,职工董事可拥有相当程度的投票权,但对于战略、投资和人事等决策事项,职工董事更适合发挥董事会和基层员工进行沟通的作用

  文/张政军

  前不久有报告称,我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职工董事,在设立了职工董事职位的公司,来自一线的职工董事几乎没有,职工董事更像是高管的变身。上市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公司法》对其董事会中有无职工董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而百强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职工董事并不违法。但总体上显示出职工董事作用小,公司设立职工董事不积极、流于形式,一旦法律允许,则会选择不设立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作用衰微,实际上反映了“老三会”中职代会和工会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功能削弱的状况。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已在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中建立并发挥了主导作用,从而使得公司经营行为更加市场化,这是令人欣慰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新老三会的磨合问题并没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由于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疑问没有得到解决和回答,如“员工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从而导致职工董事贵族化、摆设化和工会作用有限等问题。而这些基本的治理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或解决,实质上又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取向上的模糊。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提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经历了新老三会的磨合和关系调整以来,实质上已经走向英美“股东主义”模式,但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反映。在有的企业中,或者没有工会,或者有也成为“摆设”,走得甚至比英美模式更远,呈现出显著的“资本至上”特征。

  从理论上讲,任何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公司利害相关者诉求其利益并进行博弈而得的结果,公司治理的基本功能是必须要处理好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特别是紧密层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如此才能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但在中国,由于我国特定时期的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释放带来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加强,使得雇员方难以与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进行博弈,加之转型时期制度和机制的“废”与“立”造成制度和理念不可避免的混乱,客观上导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不强、工会功能弱化、职工董事贵族化等尴尬现象。

  随着中西部加快发展、廉价劳动力逐渐呈现短缺迹象,以及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企业员工对利益的诉求会逐渐增强,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尽管大方向很难有变化,但也的确到了对“职工应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回答并在局部加以调整和改善的时候了。

  按照国际经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有其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了解公司基层情况和职工诉求,也是公司基层员工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劣势在于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并不一定是很多董事会决策事项的专家,如战略决策、投资决策、财务、人事、薪酬等事项。有效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发挥其优势而回避其劣势,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仅仅规定出国有独资公司和两家以上国企设立的有限责任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但对职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职工董事参与决议的事项也没有提及。

  我认为,目前在法律上已经作出规定的职工董事,可以而且也有条件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效平台。首先,对职工代表参与决议的事项方面应该加以明确,比如对于雇佣制度、基本薪酬制度、大量裁员和雇佣决议等,职工董事可拥有相当程度的投票权,但对于战略、投资和人事等决策事项,职工董事更适合发挥帮助董事会和基层员工进行沟通的作用。在这一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把职工董事作为非强制性的指引应用到国有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是在实施中不能走样,职工董事要“去贵族化”,真正由职工推选出来,而不是由经营层指定,更不能是经营层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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